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工会

工会工作总结2018-09-22 22:31书业网

工 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和工会委员会一样的吗?不一样区别在那里?

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由全体工会会员组成。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工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任务。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对外代表工会,对内组织工会会员的活动。 总工会全称是什么?

全国的叫: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的就叫:地方名+总工会,如北京市总工会

有市级总工会委员会,自治区级总工会委员会,地区级总工会委员会。总是指在某个较大的区域总的负责工会工作的,即为总工会

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是职工的结社权利的结果。在生活中往往把作为职工结社权利的产物工会组织误以为就是?工会委员会?,这对于工会工作是极其有害的。其最大的危害就是工会组织对会员的异化:

第一,工会工作人员与会员异化。工会工作人员自以为是干

部,是那种与同级的政府或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样的干部。在某些方面,制度的设计也误导了工会工作人员例如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等等。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各级工会工作人员有这样的抱怨:与同级别的机关相比,我们的职务等级就是低;因为职级低所以工作起来就像小媳妇似的不能理直气壮,工会做好应当是与行政平级。这应当说是?工会只有有位才能有为的?一个思想因素。由此,某些工会工作人员眼睛向上盯住的是?官位?则忽略了会员与职工,这不能不说是某些工会干部?官僚化?的成因之一。

第二,工会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异化。无论是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可是实践中工会委员会往往把自己等同于工会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被例行公事似地召开,甚至干脆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合二为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此被冲淡了。更不用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策提交会员讨论了。会员在工会中只是被动地接受工会的工作部署,几乎没有就参与工会事务管理机制和机会。几十年没有参加过工会工作的会员并不少见。工会组织是全体会员的组织,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组织,把工会委员会这个工作机构当作工会组织,就难免不出现脱离会员和职工,由此,工会工作不能够完全向会员和职工负责而是向行政和党组织等负责。

第三,工会主席异化于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之规定,工会主席是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当向其选举人负责。从制度设计上看,某些地方及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享受着同级待遇,近年来又出现了地方党组织、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或用人单位的党组织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这样的制度设计就其本意来说,是为了提升工会的地位和加强工会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来了一些负面问题。由于其在权力部门的地位以及其在那些部门的工作习惯等等因素,工会主席在工会工作中也往往会主要通过权力的运用来处理工会事务和工作。工会本是群众组织,是社会团体,它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度,所以,主席个人是不能通过权力的运作主持工会工作的,而应当由委员会讨论甚至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工会主席的职责是组织集体决策的贯彻落实。在个别的单位,工会主席甚至不在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而是在政府等等其所担任的权力部门所在地办公,由此形成了工会主席与工会委员会的异化。工会主席的个人的素质、工作作风往往就影响了整个工会委员会其他成员,乃至整个工会工作。

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会员的异化、工会委员会对工会组织的异化、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的异化等等现象,虽然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但是却是工会工作不能容许的。工会的力量,从根本上说,不是来自于行政权力,而是来自会员和职工。首先,工会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用人单位管理机构,而是职工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的力量当然只能来自群众即其会员。工会只有全心全意地依靠会员和职工才能获得力量。要设法使尽可能地吸引会员和职工参与工会工作,以会员和职工的意志为决策的依据,这样的决策就具有了实践的力量。其次,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不但不具有行政的权力力量,相反,是所有形式的行政权力机构的监督者。

工会简史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诞生。1900年代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力,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随着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代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连署,并在监督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投票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对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中国顺利跨入新世纪,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

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

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

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

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臵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臵

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关于工会经费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

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

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职责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

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其机关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

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

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问题

1930年代诞生的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是美国最大工会,

不仅人多势壮,而且有政治和经济势力,UAW拥有9亿美元的罢工基金,能够承担得起一场持续两个多月的罢工,一旦集体罢工,整个工厂将陷入瘫痪。例如1998年所发生的通用汽车工人罢工,仅旗下两个零部件厂罢工54天就带来22亿美金的损失。2007年9月24日,通用汽车旗下7.3万员工发动全国性罢工,结果通用汽车不得不签署昂贵的劳资协议,包括建立医保信托基金、保证在美国投资等。因此美国汽车工人每个小时值55美元(含福利制度),比在美国南部设厂的日本汽车企业高出25美元,生产著同样车型的中国工人则仅为每小时1.5美元。巨额的福利待遇,例如全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法律咨询、对子女的照顾、退休金、假期、教育补贴以及失业保障金等加剧了美国汽车工业的衰退。《纽约时报》记者米什莱恩?梅纳德在《底特律的没落》一书称?无形中使每辆车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 2008年底美国国会参议院否决了总额为140亿美元的汽车业救援方案。原因在于共和党人坚持要求三大汽车公司在2009年就将员工工资降低,而汽车工会却计划在2011年才下调工资。

早期的美国工会,只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带有强烈的封建领地性质。随着时代的迁移,工会开始进行全国性的串连,美国最大的工会联盟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联合会(AFL-CIO)合并时有1600万个会员。美国纪者罗伯特.费奇(Robert Fitch)出版的《出卖团结:腐败如何毁害了劳工运动,削弱了美国的前程》一书中,批评了美国工会存在的问题,书中指斥工会体制本身有三大症状:腐败、分裂、孱弱,?美国的两万多相对独立的地方工

会,如同封建领主一样。工会大多有自己的垄断地盘,在自己的地盘里有与资方的独家谈判权,向在地盘里的工人们征收会费。工会领导掌控了‘工会就业’机会的分配,得到就业机会的工人与工会领导形成庇护关系,工人视领导为恩人,忠诚于这些领导。这些工会更像半独立的封建领地,而不像是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斗争的劳工组织。?。今日美国工会存在着大量的黑帮渗透,芝加哥的黑帮掌控了?劳联?。1957年美国顶级黑帮人物在纽约州碰头,56人中有22人是工会领导。

中国大陆地区的工会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有着大量的工会组织,但普遍认为已经名存实亡,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部门,并由组织高层进行工会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娱乐活动组织。

历史上著名的工会

京汉铁路总工会、波兰团结工会、德意志劳动者阵线(1933~1945)、全国产业总工会(台湾,2000.5.1~)

相关法规

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

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

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

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

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

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

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

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国际工会组织

世界劳工联合会:世界劳联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反对旨在把人当成一个工具使用的任何经济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权公平享用全部土地资源和一切人们生产活动的成果,反对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对任何帝国主义或一国人民剥削另一国人民,一个集团或阶级剥削另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剥削形式等。该组织下设运输工人、农业和食品工人、产业工人等9个国际产业工会联合会,并设有亚洲劳工兄弟会、拉美工人中央工会和非洲工人民主工会组织等地区性组织,目前在10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万名会员。

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联于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成立。中、苏、英、法、美以及亚、非、拉的一些工会组织都参加了它的创建活动。总部设在捷克首都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联确定的宗旨是:致力于争取工人的解放,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争取获得并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活和劳动条件;争取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统治和扩张主义,铲除种族主义及其各种表现,争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等。其主要组织机构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书记处等。截至1997年4月,该组织共拥有127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亿名会员。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于1949年12月在英国伦敦成立,是一个右翼国际性工会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维护和发展一个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会组成的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截至2000年2月,该组织在14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15个会员组织,会员人数达1.25亿。

美国的工会组织:美国有两大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分别是劳联产联(全称为美国劳工联合会与产业工会联合会)和变则赢(Change to Win),在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和政府谈判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相关内容

?2010’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第一次圆桌专题会议在京举行。 此次圆桌会议的主题是危机与劳动世界。国际劳工组织副总干事迪奥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加

纳大学学者丹索围绕这一主题作了专题发言。

国际劳工组织副总干事迪奥普在发言中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应对危机的措施主要着眼于促进体面劳动。体面劳动的理念可以归为思想战略目标,即租金和实施涉及劳动基本权利的规范和原则;增加女性和男性获得体面就业和收入的机会;扩大全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效率;增强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的发言主要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就业的影响及对策,和后危机时代的展望等内容展开的。曾湘泉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催生了诸多劳动关系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例如如何评估金融危机对劳动力市场的阶段性影响,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如何发挥各国就业政策的协同性等,这就需要我们深化对劳动问题的研究,大力重视劳动科学领域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密切国际学术合作,加强多方的交流与对话。

加纳大学学者丹索的发言的主要内容是非洲在国际金融危机遇到的困难以及应对的对策。他说,非洲本身就面临着食品和能源危机,而这次的国际金融危机对非洲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因此加强政府干预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不能忽视社会伙伴的作用,社会伙伴也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实施,引导经济走出危机。

在三位发言人结束发言后,各国代表就发言内容进行了提问和讨论。

乔传秀、徐振寰、张鸣起、倪健民、张世平、王瑞生、李世

明、喻红秋等全总领导出席了今天的圆桌专题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为来自国际和区域工会组织、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的78个国家、118个工会组织的150多名外国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工会领导人。

世界劳工联合会

世界劳工联合会,简称世界劳联。世界劳联成立于1920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反对旨在把人当成一个工具使用的任何经济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权公平享用全部土地资源和一切人们生产活动的成果,反对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对任何帝国主义或一国人民剥削另一国人民,一个集团或阶级剥削另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剥削形式等。

世界劳工联合会是目前三大国际工会组织中成立时间最早的一个。其前身是国际天主教工会联合会,又称国际基督教工会联合会。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基本停止活动。战后,国际天主教工联重新恢复活动,并根据战后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政策。1968年10月,在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将国际天主教工联改名为世界劳工联合会,成为在组织上和行动上与教会分离的非宗教性的国际工会组织。该组织下设运输工人、农业和食品工人、产业工人等9个国际产业工会联合会,并设有亚洲劳工兄弟会、拉美工人中央工会和非洲工人民主工会组织等地区性组织,目前在10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万名会员。世界劳联的工作重点是人权、工会权利和结社自由等,其在国际劳工组织和其它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中具有咨商地位,并得到天主教的支持。

成立时间

1920年6月18日在海牙成立,当时称为国际基督教工会联合会,1968年10月改为现名。这是工人的工会组织争取创立保证所有人全面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国际运动。世界劳联旨在 世界劳工组织来中心参观

努力促进人的尊严、特别是工人的结社、言论和行动自由。世界劳联的原则宣言包括工人作为人、个人的权利、劳动权、工作条件、工会自由、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正义等条款。

各国机构

世界劳联的机构有:代表大会(Congress)、联合会委员会(Confederal Board)、执行委员会(Excutive Committee)和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世界劳联每4年举行一次国际代表大会,并发表关于其活动、成果和决议的报告。在1977年10月17—21日于比利时的德汉举行的代表大会上,世界劳联通过了若干关于人权的决议,谴责种族隔离政策,并要求南非各民族的正义与权利。此外,还通过了?关于拉美局势的宣言?。世界劳联共有6位研究人员,对包括多国公司、国际发展、劳动的配臵与分工、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工会运动等在内的各种题目进行研究。

学术讨论会

世界劳联在1987年3月17—21日于加拿大的魁北克举行过关于?人权与行动?的学术讨论会。

其出版物有:《劳工》(Labour)(月刊);《快讯》(Flash)(双月刊,新闻公报);均以法、英、德、西、荷五种文字出版。此外

还有代表大会的报告。工作小组文件有:《就业:劳工的国际分布与发展(1979年)》、《农业:为吃、为活或为赚钱(1979年)》;学术会议的文献有:《人权与工会行动(1980年)》(Human Rights and Trade Union Action)。

各国组织

地区总部有:拉美工人中心(Latin American Worker's Central [CLAT]);亚洲工联主义者公会(Brotherhood of Asian Trade Unionists [BATU]);世界劳联的欧洲和亚洲国家组织是下列各自治的地区组织的会员;(在欧洲)欧洲工会联合会(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在非洲)非洲工会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for African Trade Union Unity [OATU 世界劳工联合会U]),在北美,世界劳联由国家工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National Trade Unious [CNTU])来代表。

该组织系非营利性的团体;对下列组织具有咨询地位:经社理事会(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A)、粮农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农业经济学家协会、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教育影片理事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阿拉伯联盟;截止1980年,有84个工会组织(国家不一一列出);由会员的会费提供基金。 [1]

相关内容

世界劳工联合会代表团访问昆烟

世界劳工联合会应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邀请,以总书记威廉〃迪

为首的世界劳工联合会代表团一行七人,在省总工会卢正国副主席、职工对外交流部刘幼龙部长的陪同下,于2000年5月10日到昆烟企业进行友好访问。

企业工会主席和国刚对代表团的到来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介绍了昆烟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等工作。世界劳联重视同中国工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听了和国刚主席的介绍,他们感到很新奇,对昆烟工会工作表示赞赏,同时提了十多个问题,特别详细地了解集体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和主席一一作了答复。随后客人们在和国刚主席等人的陪同下,参观了红云住宅小区及生产四部,并给予高度评价。[

世界工会联合会

世界工会联合会,简称世界工联,总部设在布拉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际工会联合组织。1945年9月10日在巴黎召开了世界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世界工会联合会章程,选举了领导机关,正式建立了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实现了世界各国各种不同政治倾向的工会的广泛团结,但是由于其成分复杂,政治主张极不相同,从成立之时就潜伏着不稳定因素。成立之后,很快就有29个工会退出了世界工联。东欧剧变后, 东欧各国工会于1987年纷纷退出世界工联,前苏联工会也于1991年?冻结?了与世界工联的关系,这股退会风波及其它各大洲。近年来,世界工联开展活动不多,据世界工联称,在某些国家发展了一些新会员。

成立时间

其世界工联成立于1945年10月3日,是以原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和共产党影响下的工会为主体组成的国际工会组织。世界工联自称在全球拥有来自123个国家的1.2亿会员,现任主席是穆罕默德〃夏阿班〃阿祖兹(叙利亚人),总书记是乔治〃马瑞克斯(希腊人)。宗旨是捍卫劳动者的利益。

发展史

1945年2月,苏、美、英和中国等40多个国家的工会代表在伦敦举行世界工会代表会议,筹备举行世界工会代表大会。同年9月25日至10月3日,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10月3日宣布正式成立。1949年美、英等国工会以该组织反对?马歇尔计划?为由而退出,另行成立?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中国工会是该组织的创始者之一,积极参加各项活动。1966年12月,该组织理事会第16次会议强行通过一项剥夺中国工会代表团出席会议权利的非法决定,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停止了和该组织的联系。1990年后中国工会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先后出席了该组织的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1985年4月该组织宣布在81个国家和地区有90个会员工会组织。组织机构: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执行局;书记处。总部在布拉格。机关刊物:《世界工会运动》(月刊)和《工会快讯》(周刊)。

调整和改革

2006 年12月,世界工联在古巴召开了第15次代表大会,选举了新的领导班子,提出了今后世界工联发展的行动目标和重点

工作,对世界工联的宗旨原则、工作方针以及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世界工联是国际工会运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工会组织中仍有一定影响。

访问中国

中国工会与世界工联有着传统的友谊。在国际场合,特别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双方一直相互支持与合作。世界工联前主要领导人也曾多次访问中国,经常与中国工联会领导人就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际工会运动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

标志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Free Trade Unions -- ICFTU) 简称?自由工联?,于1949年12月7日在英国伦敦成立。它是一个国际性工会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宗旨

联合会的宗旨是维护和发展一个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会组成的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控制,并致力于完成促进全世界劳动者利益和增强劳工尊严的任务;寻求普遍承认和实施工会组织的权利;支持工人斗争,加强国际工会组织的团结;抵制极权主义者或其它反劳工势力渗入和控制劳工组织;努力实现充分就业、消除种族、性别、国籍或宗教歧视,改善工作条件,建立和扩大社会保险,提高各国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各国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支持建立集体安全的世界体系,支持联合国宪章的旨在保障世界民主和各国自

由,反对极权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的一切措施。

影响

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举行一次;执行委员会由29名委员、主席、总书记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