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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人员类别是什么意思

证明书2018-09-30 17:24书业网

篇一:诊断证明有关制度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关于门诊诊断证明书、印章的管理制度

各病区、门诊各科室:

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诊治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诊断证明填写要求

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填写门诊日志并书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就诊患者的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字迹清晰可辨,项目齐全,医师签名应与处方签名备案一致。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章的使用

1、门诊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办公室负责,不得随意使用。

2、门诊办公室有责任保管好诊断证明印章并合法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书可以拒绝盖章,并向该医生说明原因。

3、违反诊断证明印章使用规定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篇二:医师诊断证明管理

营卫发(2010)21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制定了《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医政科联系。联系人:刘黎明,联系电话:2167318。

附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式样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学诊断证明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卫生厅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营口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14日印发

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后对疾病诊断、治疗等的证明,也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鉴定、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条 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使用与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监督与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均应使用全市统一规格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共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留存时间同病历保存期限,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交患者留存。

第五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是医疗机构的法定执业行为,医疗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书写是医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师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住院患者可由本单位医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患者可由医疗业务管理部门或门诊部负责签发,其它类别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执业医师或专业管理部门签发。严禁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权转交非医疗业务管理部门(窗口)负责。

医院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全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定期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和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建立《医学诊断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和编号登记制度,要专人专册专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各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非本单位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本单位空白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流失。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规定,医疗单位在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医师未经亲自诊查患者,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应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医生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亲自签名盖章。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不是医疗机构必须为每名就诊者常规出具的医疗文件,必须做好对申请者的审核工作:

⒈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须提交公检法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并审核公检法具体办事人员资格后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学诊断问题,应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委托)鉴定后的意见为最终诊断。

⒉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二胎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⒊患者本人要求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必须持有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村)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㈢具有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联由书写医师保存,定期到医院业务管理部门登记更换并接受审核。

㈣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二联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送医院签发部门,由《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部门的管理人员核对书写医师签章、诊断疾病类别等是否规范后登记、留存证明材料,将《医学诊断证明书》交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㈤门诊患者须在就诊3日内、住院患者应在出院后1周内向经治医师申请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 医生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对门诊患者必须认真书写“通用门诊病历”,并做好登记。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法定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传染病、职业病、婚前医学检查、不孕不育、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法定的医疗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 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书写医师、签发人员必须查验患者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并与患者相对照。

第十三条 如患者为外国人,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填写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一律填写“中国”籍,其后标注(台、港、澳)字样。

第十四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的,应予以补发。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只适用于2010年5月1日以后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2010年4月30日之前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申请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在开具时间1年内年提出,一律由原签发单位补办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时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补发单位必须与患者核对,并查验原始记录。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相关资料由补发单位登记备案,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无效:

㈠《医学诊断证明书》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未加盖签发单位诊断医学证明专用章;

㈢医师或医疗机构出具其法定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㈣伪造的或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㈤出具者未签字、盖章或缺少其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六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以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为执业医师或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

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四: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2 篇五: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xxxx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

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

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

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

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

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

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

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

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

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

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

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

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

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

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

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

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

下:

证 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

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

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

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

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

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

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

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

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

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

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

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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