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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

建设方案2018-10-08 01:47书业网

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范本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樊城炮铺街3号,联系电话:3486000.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亩(元/㎡ )。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襄樊市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篇二: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附件: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调整稿)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09年11月3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2009)063号)成交的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硚口区额头湾村(东吴大道南、北两侧),宗地总面积56575.27平方米,由规划净用地面积50210.84平方米(含绿化带面积5137.70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983.34平方米及控制城市规划道路381.09平方米组成。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56194.18平方米,包含规划净用地面积及防护绿地面积,不包含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其位臵、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

[2009]60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A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北侧)用地范围及B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南侧)用地范围内西边为水塘,部分已由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回填,保持现状交付。已发生的填塘等土地平整工程及补偿费用共计1500万元,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由乙方另行支付给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

(二)B地块用地范围内东边有一行政拘留所尚未拆除,按现状移交,由乙方自行与拘留所协商拆迁还建安臵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经硚口区人民政府前期调查,还建后的拘留所必须按占地面积约20亩、建筑规模约5000平方米标准修建。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硚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臵费用1800万元,由硚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臵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臵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臵,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 佰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折合约 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 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09年12月3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10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臵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

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篇三:土 地 收 储 委 托 协 议 (最终稿)

合同存档号:2015-098

合同编号:CT-2015-32-QT-081

土 地 征 收 委 托 协 议

甲方: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乙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为加快黄阳快速路工程建设,根据市政府要求及相关法规,甲方拟将黄阳快速路(月亮山路段)两侧,用于月亮山隧道配套融资,且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1441.88亩土地委托乙方进行征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征收工作签订协议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现状

甲方拟收储土地位于黄金山工业新区大棋路以北、金山大道以南、月亮山路东西两侧,拟征收土地面积96.1253公顷(约1441.88亩),其中一期月亮山路西侧地块总面积约625.59亩,二期月亮山路东侧地块总面积约816.29亩,实际储备土地以征地补偿协议的征收面积为准。拟征收土地批次如下:

大冶市2013年度第103批次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总面积13.9969公顷,其中农用地13.5101公顷(含耕地10.0401公顷)、建设用地0.4868公顷。

大冶市2014年第5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2.8625

公顷,其中农用地12.6738公顷(含耕地11.264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37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16公顷。

大冶市2014年度第6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

6.6664公顷(含耕地6.4529公顷)。

大冶市2014年度第6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面积36.2374公顷,其中农用地33.1678公顷(含耕地27.5526公顷),未利用地0.02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583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4579公顷。

大冶市2014年度第7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0.2893公顷,其中农用地10.0013公顷(含耕地9.47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43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2444公顷。

大冶市2014年度第7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

9.4153公顷,其中农用地8.9822公顷(含耕地8.12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331公顷。

大冶市2014年度第7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

6.6575公顷,其中农用地6.1526公顷(含耕地3.162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049公顷。

以上土地为汪仁镇大塘村、枯树嘴村、王叶村、竹林湾村所属集体土地。

二、征地补偿 规费

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按《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

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着物补偿按《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黄石政函[201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以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与被拆迁权利人协商补偿协议签订后,经甲方核实为准。

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依据《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管理费按每亩1800元包干。

房屋拆迁工作经费以拆迁补偿协议中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160元包干。

因征地拆迁需要遴选的土地勘测中介机构费用。

三、费用拨付方式

乙方将各项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费用合同(凭证)送交甲方核实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地报批各项规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工作经费、中介机构费用等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完成时间

此次拟储备地块征收工作分两期实施:一期月亮山路西侧625.59亩,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二期月亮山路东侧地块另行商定。

五、双方责任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拨付土地征收的各项费用。

2、乙方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将各项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

3、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权属等矛盾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如期进行。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15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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