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兄弟调查食品安全新案件

调查报告2018-12-01 01:59书业网

篇一:中国食品安全调查报告之正文

一.导言: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现状 读史书经常会读到?易子相食?,说的是遭遇战乱或灾荒或粮食拿去支援兄弟国家或用于酿酒时,老百姓家无余粮,那些?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人先饿死了,剩下的人开始?人相食?,路人吃完了就开始吃家里的人。但毕竟是自家的孩子,下不了口,于是便和邻居家交换,吃?别人家孩子?,把自家孩子换给别人吃。这是个残忍的选择,让人悲痛且无奈。

我不曾想到,这样的悲剧其实离我们一点也不遥远,它就发生在当下,应被称为?易粪相食?。而更让人愤怒的是,这种情形的产生并非如古人那般为形势所迫,而是完全自找的。

所谓‘易粪相食’,就是每种食品的生产者都清楚自己制作的食品是垃圾,因此从来不吃, 长此以往,每个人吃的都可能是垃圾。我做的鸡翅有问题,我不吃鸡翅,但是我会喝牛奶;我卖的牛奶有问题,我不喝牛奶,但是我吃鸡翅。无论愿意与否,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如果每个有毒食品的制造者都选择这种思维方式,一个行业的人不吃自己生产的东西,觉得这样就安全了,这场博弈就没有赢家,大家都在?易粪相食?。

经济学界有一则寓言,说有W和D两名经济学家一边散步一边研究如何提高GDP,W指着路边一泡狗屎对D说,你把它吃了我给你100万,D虽然觉得很恶心但是又觉得100万很有诱惑,于是D勉强把它吃了,W如约付给D100万。走着走着,又看到一泡狗屎,这回D指着狗屎说,你把它吃了我也给你100万,W觉得恶心但是又觉得可以有机会把刚才的100万赚回来平衡亏空,于是W也把狗屎吃了,D付给W100万。突然W明白过来,不对啊,咱俩什么都没得到却白吃了两泡狗屎!D安慰W说,可是咱俩创造了200万的GDP啊! ?易粪相食?用来讽刺市场经济为了创造所谓的GDP,可以不择手段的荒唐逻辑!

1

二.盘点中国2000-2012年重大食品事件

—我们已深陷?食?面埋伏

2000年

1、2000年12月4日,广东省市卫生防疫部门、市区工商部门查封了八吨掺了石蜡油的东北大米。

2、2000年12月15日,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在金华市区五里牌楼农贸市场内查获1500公斤的?毒瓜子?。这些西瓜子生产中掺了矿物油,同时福建、河南、广东、南京等地也发现了?毒瓜子?。(?毒瓜子?)

2001年

1、2001年3月至9月期间,广东河源某饲料公司因购买?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猪用混合饲料,导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瘦肉精事件)

2、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

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

2

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万方?牌豆奶中毒事件)

2002年

1、2002年2月,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据当地工商部门介绍,在所查获的汤圆馅是由去年中秋节期间生产的月饼经粉碎后制得,月饼早已超过保存期,有些已发霉变质,甚至被鼠咬。(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

2、2002年5月21日,长春市卫生局查处一处用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制造假?鸭血?的化工原料一般为建筑或化工用品。(猪血变?鸭血?)

3、2002年6月21日,金华市卫生局在某仓库发现标识为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吨假冒?白砂糖?,该?白砂糖?30%的成分为蔗糖,30%成分为硫酸镁,其余成分无法确认,对这批?白砂糖?全部没收并予以公开销毁。(?白砂糖?事件)

2003年

1、2003年7月上旬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卫生监督部门查获了从嘉兴等地流出的48吨含有剧毒氰化物的?毒狗肉?。这些狗大多为土狗,很灵活,所以较难棒杀,大多为毒杀。(?毒狗肉?)

2、2003年11月16日,?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被曝光,金华市的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金华火腿的销量几乎为零,金华市经营千年的城市名片瞬间蒙垢。(?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

3、2003年12月1日,杭州质检部门公布?毒海带?事件的调查结果,市场上畅销的一种碧绿鲜嫩的海带是用印染化工染料浸泡出来的?毒海带?。不法经营者采用?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绿?等化工原料对海带进行泡、染加工。(?毒海带?事件)

4、2003年12月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佛山、江门两地的鱼翅、开心果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用工业双氧水加工过的鱼翅成品、开心果等干果类食品成品。(?双氧水?鱼翅)

2004年

1、2004年4月30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查处一家劣质奶粉厂。该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几乎完全没有营养,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大头娃娃?事件)

2、2004年5月,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一期?龙口粉丝掺假有术?节目揭露,部分正规粉丝生产商为降低成本,在生产中掺入粟米淀粉,并加入了可能致癌的碳酸氢铵化肥、氨水用于增白。(?龙口粉丝掺假有术?) 3、2004年5月11日,广州一市民被怀疑饮用散装白酒中毒死亡,短短10天内,共有14人因饮用假酒死亡、39人受伤。这些散装白酒中含有剧毒工业酒精甲醇。(散装白酒的安全)

4、2004年?陈化粮?事件曝光,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发现有国家 3

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目前发现最强的化学致癌物,试验显示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陈化粮?事件)

2005年

1、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从16日开始,在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这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肯德基?苏丹红一号?)

2、2005年5月26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在浙江被抽检出碘含量超标。这一事件使雀巢该品牌奶粉在全国范围的撤柜。(雀巢碘超标)

3、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经抽查的潮安12家企业果脯产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随即宣布广东潮安生产的果脯全部下架,将近800家潮安果脯蜜饯企业集体挡在了北京门外。6月15日起,重庆、成都、西安、义乌等地相继?封杀?潮安果脯。(果脯二氧化硫超标)

4、2005年7月5日,有媒体报道,甲醛已经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可疑致癌物,但众多的中小啤酒企业依然在产品里普遍使用甲醛。?95%啤酒生产加甲醛?的说法开始广泛传播。青岛、华润、燕京啤酒三巨头对这一说法纷纷表示异议,并表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醛和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是两回事。(啤酒添加甲醛致癌问题)

5、2005年7月5日,三鹿被查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酸牛奶,三鹿方面表示,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是因为企业管理上的一些疏忽。(牛奶生产日期问题)

6、2005年8月16日,?维维?牌天山雪活性乳饮料在上海被检测酵母菌数超标24倍。(维维饮料)

2006年

1、2006年6月,北京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病例达到160例。该病是由于酒店出售的凉拌福寿螺菜而引起,最终经历了历时一年半的赔偿案之后,。?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出名,该酒楼共赔偿患者近1000万元。(福寿螺致病)

2、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这一事件造成该地区蜂蜜价格的大幅跌落。(人造蜂蜜事件)

3、2006年8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在某油脂厂内查扣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毒猪油事件)

4、2006年8月 8月,媒体曝光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据报道,这样重复用油可以为饭店一个月节省数万元的成本。(?口水油?沸腾鱼)

5、2006年9月13日开始,上海市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共导致上 4

海9个区336人次中毒。9月1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中毒事故为瘦肉精中毒。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平喘药,添加到饲料里,可提高猪的瘦肉率,现已禁用。如果瘦肉精含量过高,可能出现肌肉震颤、头晕、呕吐、心悸等中毒症状。(瘦肉精中毒)

6、2006年10月18日,台湾卫生部门发布消息,称从昆山阳澄湖水产公司进口的约3吨阳澄湖大闸蟹验出致癌物质硝基呋喃代谢物。后来证实为夸大其词,国家质检总局10月20日对外表示,今年以来,内地大闸蟹出口743吨,没有发生质量卫生问题。据了解,人体长期大量摄入硝基呋喃类化合物,存在致癌的可能性。而且,蟹体内有大量的抗生素药物残留,会使食用者产生耐药性,降低此类药物的临床效果。(大闸蟹致癌)

7、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华中农业大学教授也研究证实:天然红芯鸭蛋的红色成分也是天然虾青素(苏丹红鸡蛋)

8、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抽检的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全部含有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鱼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而人体长期大量摄入硝基呋喃类化合物,存在致癌的可能性。(?嗑药?的多宝鱼)

9、2006年11月底,香港地区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对15个桂花鱼样本进行化验,结果发现11个样本含有孔雀石绿。有问题的样本含孔雀石绿分量并不多,多数属?低?或?相当低?水平。尽管如此,香港食环署仍呼吁市民暂时停食桂花鱼。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剂,可致癌。它是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可用作治理鱼类或鱼卵的寄生虫、真菌或细菌感染。现已禁用。(有毒的桂花鱼)

10、2006年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因为部分媒体报道北京、天津等地相继发现万吨?陈化粮?,并称这些?陈化粮?均是?东北米?。长期储存的陈化粮中的油脂会发生氧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醛、酮等物质。储存时间过长的陈化粮,会残留一定量的农药,而且陈化粮会感染黄曲霉菌,继而产生黄曲霉毒素,长期食用会致癌。(陈化粮事件)

5

篇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浅析

【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 犯罪 问题 理性之策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和宽严量刑间徘徊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应该尽快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新课题,展开讨论和研究。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中,而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以至于造成不同地方的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下面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窥视一下司法现状: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国引起轰动,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12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人。虽涉案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罚金2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2]

——没有记者暗访,“毒火腿”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2003年10月底,因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毒火腿”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300只未销售出的“毒火腿”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3]

——广州苏丹红“元凶”罚人未惩企业。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2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400余万元,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但是,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4]

——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冠生园“陈馅月饼”和“毛发酱油”事件在“报道是否属实”的争执中“消化”;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70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争鸣。2009年3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该案的查处,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的同志认为“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6]

二、实践困惑:罪名竞合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

分析司法实践现状,之所以出现处理结果迥异,除了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外,根源在于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和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上。

(一)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刑法在此设置了两种形式的罪名竞合:

一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7]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重合和交叉关系。二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也叫观念的竞合,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情形。[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牟取利益,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名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罪名,这就是一种想象中的竞合。

首先,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而致实践中不好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

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如三鹿奶粉案。“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入市场后,导致众多婴幼儿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这一事件,虽然从原料的购置到奶粉的生产、销售是三鹿集团一个完整的生产线,但是,因行为人在不同环节参与的程度不同,而致触犯的罪名不同:张玉军等人提供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原奶添加剂,构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耿金平等人给三鹿集团提供含有添加剂的原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三鹿集团及主要责任人使用含有添加剂的原奶生产婴幼儿奶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要进行划段定罪?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因此,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第四,对想象竞合犯,要求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由于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和附加刑的差异,且有时可能很难作出孰轻孰重的判断,这时,对罪名选择也就大伤脑筋。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比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刑起刑点(三年以上)高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年以下),但是二者的最高刑期(死刑)是一致的;同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且有罚金附加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假如一个犯罪行为在这二者之间产生竞合,该如何选择罪名呢?当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考虑,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一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理解和把握这些要件是确定罪名和科学量刑的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以致于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下面着重谈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销售金额”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的主要依据。但是,“销售金额”恰恰又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首先,只有着手销售才会产生销售金额,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多数是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如我们上面提到的金华“毒火腿”案,由于记者暗访发现了加工中的“毒火腿”,然后在其即将进入市场销售时,一举查获,根本不存在销售金额。其次,即使有销售行为的,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没有正规的经营账目,造成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同样难以查实,这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查处的主要原因。生产伪劣产品按货值金额高于销售金额的三倍的标准,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这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于立法的本意。同时,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时,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应如何计算?只能面对罪不能罚的尴尬局面。 第二,食品的卫生标准问题。

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解释》中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将不复存在,急需依照《食品安全法》出台新的标准。但是,《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了具体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未对食品卫生标准作出解释。虽然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但并未对司法程序的依据作出解释。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衔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疑难和困惑。 第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鉴定问题。

刑事案件的鉴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鉴定,如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授权的机构行使,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鉴定,《解释》第四条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行使,这是否有悖于刑事司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直接运用于刑事审判?这是司法人员经常讨论的问题。

三、理性之策:食品安全犯罪理论体系的确立

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2009年年初,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罗云波教授在接受《食品指南》记者专访时讲到,法律和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人有空子可钻,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食品生产领域的掺杂使假为什么屡禁不止?原因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格。

[9]面对频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需要大家通过多层次的调查研究,形成一套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理论体系,规范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完善犯罪情节的使用瑕疵,然后施以有效打击,才能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尽快作出配套的刑法规定

第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并不是简单的词语更换,而是一种新理念的树立,是将食品事件正式纳入了社会安全的范畴。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食品卫生事件牵扯在一起。现在,三鹿案的判例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二者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因此,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里面增添危害食品安全的内容。第二,《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与之相应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亦应随之修改,可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样就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再存在法条竞合。第三,犯罪成本太低,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法》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刑事立法也要随之调整,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扩大罚金刑的倍数,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第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检验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建议刑事司法鉴定,应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中,由司法机关的委托认可后选择确定。

(二)修改“销售金额”要件

实践证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单纯把“销售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是不科学的,尽管《解释》做了补充规定,学术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应该将“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10]有的同志则认为,可根据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同时适用“经营金额”与“销售金额”两个标准。[11]笔者认为,适用“经营金额”同样不可取,所谓经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因此,设定“经营金额”,有可能造成犯罪数额的重复计算。设定犯罪数额要件,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来确定,这是立法的本意。《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一直是适用“货值金额”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将“货值金额”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与《食品安全法》的处罚相衔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不科学的说法。而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或即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的,应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标准仍沿用“销售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设置的“货值金额”犯罪标准可以稍高于“销售金额”。对于其他的将“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标准的罪名,可以增加一项内容,即“产品未销售的,并处或单处货值金额的**至**倍罚金”。

(三)规范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大多数都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但是,不知何种原因,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均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12]三鹿集团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就是这样的大型企业,在其触犯法律时,仍不惜以其破产为代价而予以严厉惩处,这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讯号:一切危害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由此,笔者认为,各地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均应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主动放弃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为违法行为做保护伞、开绿灯,加大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坚决清除一切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防控机制

不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但社会监管和防范体制的不健全,却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又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因此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不能单纯地依靠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食品企业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一步需要各有关的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工作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同时,应不断加强食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要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等。应尝试把食品安全纳入职业教育规划,努力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的教育课时,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加大对公众的食品科普教育,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等等。只有我们把预防食品安全的工作做到前面,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1] 2009年3月1日新华社记者张景勇、周婷玉、吴晶撰写的《食品安全法诞生历程: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一文。

[2]根据新浪网的资料整理。

[3]根据金华新闻网的资料整理。

[4]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整理。

[5]王文琦撰写的《问题奶粉是伪劣还是有毒?》一文,2009年1月1日《广州日报》。

[6]南方报业网2009年2月2日《田文华上诉否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要求撤销》一文。

[7]高铭暄《刑法专论》(上卷),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版,394页。

[8]同注(7),392页。

[9] 2009年第三期《食品指南》杂志。

[10] 《人民法院报》(理论专刊)2001年12月17日杨万明、刘为波撰写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完善》一文。

[11]网络资料,《也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作者解春。

[12]高铭暄的《我国刑法单位犯罪几个问题》一文。

篇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篇一:2014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

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年中食品安

全类事件频频发生。人们现在年看待食品也胆战心惊!人们也不发出很多的疑问,未来还有多

少食品类安全事件发生?我们对今年的食品安全类事件进行了曝光。共总结出十大事件: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一大事件:沃尔玛售含有“狐狸肉“的驴肉

13年低爆出的“宜

家肉丸含马肉”事件还未完全淡出人们视线,2014年初,全球零食商巨头沃尔玛又爆出在华

部分店面所售驴肉含有其他动物的dna。沃尔玛召回这些含有“狐狸肉“的驴肉,对于那些

购买这些驴肉的顾客将给予8.25美金的补偿(约合人民币50元)。同时将对超市中其他肉类

进行dna测试。

此前,山东出入境

检疫局曾在2013年12月底宣布,沃尔玛出售的驴肉产品中含有狐狸肉成分。综合华尔街日

报和路透社消息,沃尔玛已不是第一次在中国爆出类似食品类丑闻:2011年,当局称沃尔玛

出售的有机猪肉事实上只是普通猪肉,这一“假猪肉门”事件以缴纳罚款57.5万美元(约合

人民币269万)、两名雇员被捕告终。同年,媒体又爆出沃尔玛将过期的鸭肉上架销售。沃尔

玛又爆出用过期的鸡蛋制作成蛋糕再次销售的丑闻。再次将这一零售巨头推到了食品安全问

题的风口浪尖上。而沃尔玛的发言人则表示,这一事件已经得到解决,事态也得到了有效控

制。但年初发生的“假驴肉”事件无疑又让沃尔玛陷入“诚信危机”。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二大事件:央视曝光,杭州黑心企业售过期烘焙食材

原料都过期了,面

包还能吃么?撕标签、换包装、用清洗液擦、拿小刀来刮??在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案例中,

最让消费者愕然的是,卧底记者在杭州广琪贸易公司里,发现工作人员将过期食品原料改头

换面,变成了合格产品。而这批数量惊人的过期食品原料,其供货对象包括可莎蜜儿、金点、

丹比、浮力森林、面包新语、小小涩会、九月生活等杭城多家知名的蛋糕坊和烘焙企业。

被央视“点名”的

广琪公司的长期客户,包括可莎蜜儿、金点、浮力森林、面包新语、九月生活、丹比、小小

涩会等多家连锁品牌烘焙企业,都是消费者最熟悉、最常消费的品牌。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四大事件:台湾统一19款产品涉黑心油

尽管人们对康师傅

耳熟能详,但对康师傅背后的老板——魏氏兄弟,却知者寥寥。“就是这个味”,就是这个魏。

台湾顶新黑心油事件愈演愈烈,在劣质猪肉之后又查出问题牛油,而这一次康师傅的老对手

统一企业也中枪。台湾统一集团出品的19款产品因使用顶新问题牛油而采取预防性下架,其

中包括葱烧牛肉风味方便面、7-11麻辣关东煮等。

据台湾食药署介绍,

这19款产品几乎都是民众常吃的,包括统一面葱烧牛肉风味、满汉大餐葱烧牛肉、满汉大餐

珍味牛肉、来一客牛肉蔬菜、川辣牛肉及精炖牛腩风味杯、阿q桶面红椒牛肉风味桶,还有

7-11麻辣关东煮等。统一企业表示,公司已实行预防性下架,并启动退货机制。台湾统一的

19款产品使用了顶新问题牛油而采取了预防性下架。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五大事件:“吸血鬼饮料”是三无产品

多地媒体曝光名为

“吸血鬼饮料”“吸血鬼日记饮料”“吸血鬼血浆饮

料”“吸血鬼能量饮

料”“仿真血浆”的多种“品牌”血袋饮料在网络和实体店铺热销。此类产品的血袋包装类似

医用血浆,有的还在标签上标注了“a、b、ab、o、other”等类型。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经

查,此类产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生产,绝大多数仅有英文标签,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属“三无”

产品,有的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作为饮料饮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提示消

者避免购买“吸血鬼饮料”等相关产品,责令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关闭所有销售此类产品的网店,

并要求其严格把关,今后一律禁止销售类似产品。。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六大事件:恒天然奶粉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奶粉一直都是现代

幼儿的必需品。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有数名儿童在食用相关恒天然奶粉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恒天然因此有76吨奶粉被禁止在斯里兰卡继续进行销售。

2012 年8月,斯里

兰卡开始检测所有新西兰进口奶粉中发现有两个批次的奶粉中发现双氰胺污染,官方随即要

求召回。其后,恒天然表示官方检测机制有缺陷,结果有争 议。新西兰官方也表示,该残留

来源于牧草的肥料,并不是直接添加在奶粉当中,没有危险。2013年3月,斯里兰卡方面销

毁了恒天然有争议的奶粉共130 吨,价值70多万纽币。

恒天然表示,正与

斯里兰卡卫生部协调,希望能尽快解除禁令。与此同时,恒天然针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内部检

测,显示一切正常。斯里兰卡是新西兰第5大奶粉出口市场,恒天然在那里设有工厂,雇佣

750名员工。然而恒天然与斯里兰卡素有恩怨。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七大事件: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9月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包括统一、科颜氏、亨氏、三得利等知名消费品牌在内,

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345批、化妆品17批。从台湾进口的1800kg“甘梅撒粉(a料)”被检

出胭脂红、安赛蜜、日落黄三项超标,据了解,上述公司主要业务为“超级鸡车”的加盟,

门店从事贩卖台湾香鸡排、盐酥鸡等。另外一来自台湾的零售品牌“一本冰糖杏仁糊”及系

列产品被检出违规添加硅铝酸钠。数据显示,超过494kg的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该批不合格产品已经销毁。同时,3个批次的雀巢饼干因为菌落总数超标和标签不合格遭到

退货。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八大事件:非法加西班牙工芬卡橄榄油黑作坊 “早晨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

油是百姓生活里不可或缺的烹煮调味料。在广州市场上,一种号称原装特级进口的芬卡西班

牙橄榄油销量很好,但它却产自广州白云区马务村的一个非法加工窝点。

调查显示,芬卡橄

榄油属于广州伊麦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伊麦斯公司)所有。王先生是伊麦斯公司的一名前管

理层,自曝芬卡橄榄油不仅在广州销售,还销往北京、长沙、成都等城市,“除零售外,最多

的是一些公司购买当作福利发放,有的地方还进了超市”。

经多次暗访证实,芬卡牌橄榄油在城中村设点加工重新换装,主要工序是过滤油中令人作呕

的黑色泥状沉淀物,“原装原瓶进口”仅仅是噱头而已。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击,查处正在非法加工芬卡橄榄油的黑作坊,现场封存上万

箱橄榄油。其中,不少橄榄油张贴着“变质”、“有问题”等标签,不乏专供儿童食用的产品。

2014年食品安全第九大事件:昆明黑心商贩造有毒米线

黑作坊为迎合消费

者而滥用食品添加剂来提升卖相、口感。加工环境脏、酸腐臭味扑面、地上污水横流、二氧

化硫严重超标??米线厂面积近千平米的院落内,厂房为简易房屋。其生产环境肮脏,大门口

堆放着成堆的煤块,盛装米线的竹筐随意堆放在煤堆上。走进院子,刺鼻的酸腐臭味扑面而

来,地上污水横流。从大米到米线,要经过浸泡、打浆、榨沥、搅拌、压型、煮、漂洗等过

程。 2014年食品安全第十大事件:淡水鱼生鱼片含肝吸虫

现在有很多吃货们

对生鱼片都很喜爱。吃货们经常吃日本料理而生鱼片是必点的菜肴,但是吃货们却不知道常

吃淡水鱼生鱼片会得病。据悉,广西的零先生常吃淡水鱼生鱼片,检查结果让零先生吓了一大

跳:他的肝脏上长了上百条瓜子仁状的虫子,对肝脏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淡水鱼生鱼片就是

将新鲜打捞上来的淡水鱼直接切片生吃,食客在大快朵颐同时,吃进嘴里的除了美食还有肝

吸虫。但专家提醒,淡水鱼的生鱼片不宜常吃,因为其中可能含有肝吸虫会随生鱼片进入人

体,使人感染肝吸虫病。

专家表示,最有效

的方法就是不生吃淡水鱼,“只要温度超过90摄氏度,几秒钟就能杀死肝吸虫。”

本文章资源来源于网络,由中国食品代理网汇总编写,如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

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负责人 第 2 参与人 第 3 参与人 第 4 参

与人 第 5 参与人姓名班级学号(全写)

目录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

义 .............................................................................

.................. 3 二、案例一:三鹿奶

粉 .............................................................................

...................... 3 (1)案例的经

过 .............................................................................

............................ 3 (2)案例的结

果 .............................................................................

............................ 4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 4 三、案例二:双汇“瘦肉

精” ...........................................................................

............ 4 1.案例的经过和结

果 .............................................................................

........................... 5 (1)案例的经

过 .............................................................................

............................ 5 (2)案例的结

果 .............................................................................

............................ 5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 5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

纳 .............................................................................

.................. 6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

析 .............................................................................

.......... 6 六、问题的形成根源或机理探

索 .............................................................................

...... 7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建

议 .............................................................................

.................. 8 参考文

献: ...........................................................................

.......................................... 10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摘 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

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文章以三鹿三聚氰 胺

事件 、 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两个案例展开, 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质,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食品法律保护的对策,对食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 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食

品安全;毒奶粉 ;瘦肉精;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一、选题背

景与研究意义选题背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

有害物 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 存

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 一个学科。近

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各大网站纷纷曝光了三鹿 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

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墨汁粉条事件等等, 这些事件经各大媒体曝光后, 在国

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使得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了 食品安全问题上来。 研究意义: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

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 食品及其安全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 下至布衣百姓

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 频 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的严重后果,迫使我们必须重

视食品安全。二、案例一:三鹿奶粉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1)案例的经过 2008 年 9 月 8

日甘肃岷县 14 名婴儿同时患有肾结石病症,引起外界关注。 至 2008 年 9 月 11 日甘肃

全省共发现 59 例肾结石患儿,部分患儿已发展为肾功 能不全,同时已死亡 1 人,这些婴

儿均食用了三鹿 18 元左右价位的奶粉。而且 人们发现两个月来, 中国多省已相继有类似

事件发生。中国卫生部高度怀疑三鹿 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是一种

化工原料,可以提高蛋白 质检测值,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

并可诱发膀 胱癌。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