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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作成立公司协议书

协议书2018-12-04 06:54书业网

篇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新设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有限公司。

第二条 新设公司的住所: 。

第三条 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新设公司的经营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

发起人甲出资额为 元整,以(以现金为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乙出资额为 元整,以(以土地使用权为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丙出资额为 元整,以(以房屋产权为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协议中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方投入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临时账户;

乙方投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丙方投入公司的房屋产权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八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提供相关评估证明文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出资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新设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 甲 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乙 方推荐一 名监事, 丙方推荐一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名,副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发起人的权利

(一) 随时了解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二) 委派新设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候选人经新设公司股东会按照新设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产生。

(三) 协议各方按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四) 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五) 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六) 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一) 及时提供新设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有文件材料。在新设公司设立过

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新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约缴纳的,除向新设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按约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 发起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五)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公司的设立及运营

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 甲 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十五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篇二:分公司合作协议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以下称总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称乙方)(此处的乙方指承包分公司的自然人)

地址:

甲方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的战略目标,决定拓展

地区的业务,在 成立分公司,并与乙方合作经营 地区市场,

与乙方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双方经过友好协调,就乙方承包甲方 分公司的经

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模式:

1、甲方在成立分公司,开展 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 设立办公地点、办公设施费用等由乙方提供。

2、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在行开户事宜。并负责日常管理。甲方配合提供办理分公司所需要的一切证件、证明材料。

3、分公司管理班子在总公司的监督、指导之下全权管理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技

术、人事等各项职能。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分公司管理班子成员要求在总公司备案注册,不得将证件注册

到其他公司。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经营,并遵循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分公司聘请的各类人员应将其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发到总公司备案并按规定给予

购买社会保险,并保证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应以总公司的名义在总公司所

在地购买社保,所有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如没有按规定购买社保,则分公司应按总公司

所在地社保缴纳的最低额度交于总公司,总公司自行处理这笔费用。

5、甲方授权分公司在地区内全权代表总公司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信工程等业务。在乙方遇到建设单位需要考察甲方时,

甲方领导及相关部门积极予以策划和支持。其他地区内的业务应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并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

6、乙方立足以外地区承接的项目原

则上应与甲方合作并共同进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经营与管理:

1、分公司独立开展项目跟踪、洽谈、投资及项目管理工作(个别大型项目由公司、

分公司合作经营)。在工作过程中应爱惜、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分公司在总公司

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项目管理,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2、分公司每季初应向总公司申报计划跟踪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主体等详细情

况。

3、考虑到总公司在某些项目上的与合作伙伴的协作关系,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

在某些特定项目上的经营模式,分公司应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总公司的要求,并积极

配合。

4、分公司独立参加项目投标时的标书原则上由分公司自主编制,若有必要由总公

司负责编制时,编制成本费由分公司承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乙方自理,

个别项目视情况协商解决。

5、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证书、印章及投标所需的人员证件、资质证书、工程业

绩、财务(审计)等投标所需的资料给予支持(但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

司除独立使用分公司证书、印章、出图章之外,不得持有总公司证书及印章(严禁分公

司私刻总公司公章、制作公司证件,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分公司进行制裁或

解除合作关系),每次需要使用时必须由总公司批准。所有加盖分公司、总公司印章的

文件都必须报公司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分公司所需公章由总公司负责刻制(公安局

备案)。

6、一般项目由分公司独立组织实施与管理。重要项目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合作实施

与管理,如乙方经营合同中需要甲方派人时,甲方应予配合,但人员工资和差派费用由

乙方负责。

7、分公司必须确保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设备供应商货款,如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

经济纠纷,一切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8、甲方对分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可随时进行监督

检查,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项目可随时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以处罚。乙方

需承担甲方检查工作中的食宿等费用。

9、分公司在承揽业务时,不得低于市场价进行恶性竞争,保证承揽的工程项目有

一定的利润和效益。

10、乙方的重大工程投标、各类成果资料审定等技术工作,甲方给予技术支持。

三、管理费用上缴办法

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帐务,并对所有承担的工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按每半年向总

公司书面报告生产经营(项目清单和质量)情况,每一年向总公司书面报告生产经营(项

目清单和质量)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以及银行流水帐,主动接受总公司监督检查并如实

缴纳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为 万元/年(缴纳时间为乙方领取到分公司营业执照

之日开始计算)。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元的合作保证金,在本合同期

满时,甲方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缴纳的合作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在本合同

履行期间,如乙方有积欠款项时(包括年度管理费、经济罚款等),甲方可从合作保证

金中直接抵扣。

2、重要项目需总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利益分配。

3、其它业务的承接由甲方指定配合,生产、组织实施由甲方完成,业务费用乙方

与指定的公司协商补偿。

4、对乙方进入甲方统一账户的工程款进行合法管理,在扣除规定比例应缴利润后

及时支付到乙方账户。

5、如乙方拖欠分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管理费以及社保金等,则从应缴纳之日起计

算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未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一。

四、管理目标:

1、工程合格率100%

2、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3、合同履约率100%

4、顾客满意率95%

5、员工工资及设备供应商零拖欠。

6、获取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验收的优质工程奖。

五、质量安全管理

1、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若发生质量与安全事

故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处罚。

2、如因设施未达标,安全、施工质量事故或收到通报批评,给公司社会形象造成

影响的,乙方除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刑事责任外,甲方有权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

3、乙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规程进行作业,杜绝偷工减料和使用不

合格资料等行为,应严把质量关,密切配合业主,杜绝一切质量事故的发生。

六、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暂定三年,自年月日起计。三年后经营模式和管理费视

经营情况由甲乙双方重新商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承包责任人可优先享受

继续承包权。

2、如出现合作关系应终止的情况时可以及时终止。

七、合作关系的终止:

1、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各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时,不及时上

交管理费超过一个月时,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必须取消时,甲方可以提出与乙方终止合

作关系,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合作期内,乙方不得中途终止合作关系。

3、如连续两年不达标,总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4、出现终止合作关系时,合作双方应公平合理结算与支付。合作关系的终止并不

意味着本协议的终止,甲方、乙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继续有效,直到本协议规定的双

方责任、义务、权利执行完毕。合作终止时,未完工程继续按本协议书实施,只是不再

开展新的项目合作;出现本条款第1条的情况中途终止时,甲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公正

结算,并应保证分公司在正常合作期间应得的合法利益。剩余工程由甲方收回管理权并

继续执行。

八、债权与债务:

1、分公司如产生债权与债务纠纷由由乙方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在自

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自行解决。

2、乙方个人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

九、违约处理:

1、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原因让甲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处以省级以下通报批评的,处罚乙方万

元,省级以上通报批评处罚20万元。

3、合作期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2、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篇三: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

成立非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作三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合作代理、销售“晴天品牌”旗下产品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方式

协议三方合作成立非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三方共投资10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经营,经营内容为代理、销售“晴天品牌”旗下产品,合作的市场范围为安徽省,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各方同意合作期限为 壹 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三方可协商是否续期。 第三条 投资比例及资金到位

1、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乙方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25%;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

2、本协议签订后内,甲方、丙方应将拟投资的资金转至以下账户,方视为对合作项目完成出资义务:

户名:账号:

开户行: 。

3、(提取数额以25万元为限)。

第四条 合作项目各方责任分工

1、甲方:(1)保证按时、足额缴付出资;(2)负责分公司设立;(3)担任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客户催款、账务制作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事宜;(3)指导、参与分公司销售及办公人员招聘、培训;(4)与乙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乙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

项费用报销。

2、乙方:(1)负责分公司设立;(2)担任运营经理,负责分公司日常运营、客户洽谈及市场招商、促销活动等销售政策;(3)负责销售服务公司销售人员招聘、培训;(4)与甲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甲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项费用报销。

3、如分公司运营期间,甲、乙方意见冲突无法协商一致或有其他重要事项时,由协议三方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表决,票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即视为表决通过。

第五条 财务及公司经营情况披露

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应每月向协议三方通报财务报表情况,且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分公司各种经营资料。财务人员应将按月将财务情况发至各方电子邮箱,各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邮件后7日内提出。

甲方邮箱: 乙方邮箱: 丙方邮箱:

第六条 利润分配及薪资标准

1、为保证分公司的运营资金充裕及后期发展,三方同意合作前三年不进行分红,且前三年乙方按其出资比例所应得的分红应首先提取冲抵其投资资金,扣留数额以25万元为限;前三年甲、丙所应得的分红及乙方超出25万元后不需要再提取的分红均不作为各方新投入资金,三方的投资比例不变。

2、合作第四年起,分公司应核算上一年度经营状况,确定盈利和亏损情况,如有盈利,扣除相应经营成本、税费后,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3、合作期间,甲方每月工资为4000元,生活补贴1000元;乙方每月工资为6000元,电话费补贴200元;甲乙薪资及补贴的发放时间按分公司薪资制度执行。

4、合作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即为一个合同年度,若分公司在任一合同年度完成不低于500万元的销售任务时,则取5万元作为奖励给甲方、乙方,双方各分50%;销售额度以发货记载为准,该奖励在年度核算盈利时作为薪资成本予以扣除。

第七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非常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2、虽然法律上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但本协议约定的独立核算、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相关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如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分公司承担;解除合作协议后,分公司的债务及损失由协议三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与总公司发生业务、资金往来,分公司内部也应独立核算。

3、分公司的印章仅有分公司公章、财务章,需到公安局、总公司备案登记,并妥善保管,分公司不得私自刻制总公司各类章,分公司用章应严格遵守总公司的用章规定,如分公司私自刻制总公司印章或因用章不当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4、分公司应按章纳税,并且将每月纳税凭证发给总公司财务部经理汇报、备案,如分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收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承担,并依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5、分公司的其他业务开展可参考总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总公司有权依分公司管理制度及原则监督、指导分公司运营。

6、如因分公司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总公司被第三方追究责任时,总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协议三方追偿。

第八条 合作期满后财产处理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依法对分公司进行清算。由各方委派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及债务,由各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承担。

第九条 合作解除的情形及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以下任一或全部情形,则视为合作解除:

(1)甲、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及时履行合作出资义务;

(2)分公司非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成立;

(3)经表决三分之二投资方同意终止合作;

(4)合作第一年分公司亏损额大于50万元或连续两年亏损时,三方合作自动解除。

2、发生合作解除的情形时,应即注销分公司,总公司对“台湾红蜻蜓”的

代理授权也终止,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则过错方应全额承担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各方均无过错的,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由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各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无论本协议是否生效或履行,各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各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三方为更好地进行本合作项目,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特别约定:如因分公司成立的需要而向工商部门提供总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如该相关文件与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情况、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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