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对党委拟提拔的中层干部人选,党办在考察、酝酿过程中

考察报告2018-12-15 04:23书业网

篇一:舟山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舟山市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医院及院区所属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的正职、副职、护士长、副护士长。

第三条 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吃苦耐劳,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

(五)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公论好;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五条 担任医院中层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续任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提任的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临床科室中层干部年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三)中层干部的职称要符合等级医院评审对应职务的职称要求;

(四)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五)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必须按照拟任的职位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院中层干部,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全院职工。

第八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及职数、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任职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填写民主推荐表。收回推荐表数应达到发出推荐表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投票推荐相互印证。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一般是医院和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医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相对集中的前三名中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民主推荐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九条 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也可以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原则上要求在医院内部实施。

第十条 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或)面试;

(四)民主测评;

(五)医院党委根据参加竞争人员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一条 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一般由医院党委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写出近三年来的工作小结和廉政承诺;

(四)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同时,对考察对象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广泛了解;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一)医院或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医院或院区有关科室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院区党委和纪委以及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 决定 公示

第十六条 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篇二: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暂行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暂行办法

[ 作者:党办 来自:本站原创 文章录入:zhengguohui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工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 (一)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二)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加快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意选拔任用具有世界眼光、先进教育理念和有培养前途、能深入研究并创

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

选拔任用范围为校内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一) 机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二) 院、系、教学部等办学实体党政领导干部;

(三) 其它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三、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

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

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 任职资格

1.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应有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2.聘任为正职,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担任部门副职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副职,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4.提拔使用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5.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三)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四、民主推荐

(一)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须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 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正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副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

单地以票取人。

(六) 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征求意见。

(七)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一)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二) 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 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报告。

(四) 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2.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

3.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业务人员代表;

4. 考察对象所面对的服务对象代表;

5. 其他有关人员。

(五) 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的意见。

(六) 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 主要缺点和不足;

3.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当资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八) 拟定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

六、讨论决定

(一) 选拔任用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

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

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 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审批材料。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武装部部长、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七、任职

(一) 推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由学校委任和聘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一般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基层党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四)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

(五) 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含校管业务类干部)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其他不定行政级别的校管单位负责人,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六) 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党委组织部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

(二)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参照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收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九、交流、回避

(一)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 交流轮岗对象主要是:同一个岗位任满两届的,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学校党政机关专职中层领导干部。

2. 在学校机关工作的“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转到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对于任期届满回到教学岗位的学校机关“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符合条件自愿转到教学岗位的专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根据需要,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给予一年以内时间,让其到重点高校进修、学习。

3. 在任期内,经组织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交流换岗:

(1) 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需变换岗位者;

(2) 需要换岗锻炼培养者;

(3) 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或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不协调需要调整者;

(4) 在现岗位难以发挥本人长处者;

(5) 因工作关系需要回避者。

4. 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学校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5. 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

(一)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任期届满不再继续任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出国出境、学习进修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3.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篇三: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聘任条件

(一)公司中层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参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做出实绩;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执行力强;

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政治思想水平高,熟悉精通所要担任职务的工作业务。

(二)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1、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2、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新聘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表现突出、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

3、身体健康;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聘用中层干部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1、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公司机关相关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集团公司党政领导酝酿提名。

3、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办公室主持,人力资源部配合,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6、党委、行政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人选,可以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严格考察;

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3、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考察时,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5、在民主测评或个别谈话中,有三分之一不同意选拔任用的,考察对象不得提拔聘任;

6、对考察对象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命题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共党史、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聘任;

7、对考察对象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公司党委。

(三)酝酿并讨论决定

1、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结果,经过酝酿后,将考察结果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2、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将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公示文告,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严格审查后,存档备案。党办并建立干部管理档案。

(四)任职

1、经公司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决定的拟聘任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政工干部由公司党委聘任,以党委行文公布。行政干部由总经理聘任,以公司行政行文公布。

2、被选拔聘用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不含选举产生的干部);

3、聘任干部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

4、对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5、被聘任的干部要作出“双廉”责任公开承诺。

四、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一)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各部室、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后备干部;

2、干部交流在机关各部室之间、各分、子公司之间、机关部室与各分、子公司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4、交流或提职干部不得要求带原单位、原岗位身边工作人员到现任职单位或岗位工作,服从

组织安排决定.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免职、辞职

(一)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会议或公司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3、党委及其组织人(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聘任中层干部职务。

六、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逐步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激励机制,优化中层干部队伍,及时把政治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优秀职工提拔到中层干部岗位上,可在适当时机实行中层干部岗位(包括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机构调整新增中层干部岗位、中层干部任职期满等)竞聘上岗,可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选优等方式。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像,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党纪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司属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

八、中层干部的基本职责

1、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协助上级主管工作;

2、负责起草,修定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3、担任本单位(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4、认真执行公司决策、决议,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

5、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7、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九、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

1、加强中层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升中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公司有计划、有目的组织干部外出培训考察学习,聘请专家授课,进行学习考评等,以拓宽思路,更新观念,提高干部干事创业能力;

2、加强中层中干部理想信念、党风党纪、法纪法规、廉洁经营教育,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廉洁制度、学习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及评议制度,审计制度等;

3、疏通渠道。为更好地培养年轻干部,形成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十、中层干部的评议考核

对中层干部实行每年度考核评议,具体时间由公司党委决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考核方式分为绩效考核、自我述职总结、上级领导评定和职工评议四种形式相结合。

(一) 评议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奖罚分明。

(二) 评议考核的内容

1、德:

是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否具有大局观念;是否维护职工利益;是否做到勤政为民,不谋私利,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2、能:

理论水平和政策观念是否与改革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否达到本岗位(职务)的规定要求;是否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3、勤:

是否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单位发展,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职工生活水平;是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拼命苦干的奉献精神。

4、绩:

是否全面完成了《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和绩效考核指标任务情况。

5、廉:

是否严格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财经纪律,不以权谋私;能否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所在单位是否风气正、职工思想稳定、凝聚力强,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 评议考核量化标准

评议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自我述职总结10分、民主评议20分、绩效考核50分、上级领导评定20分,。

(四) 评议考核程序及要求

1、被考核的中层干部要写出述职报告,填写《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取得的主要成果、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措施和努力方向等方面。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述职报告及《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管理,存入人事档案;

2、 被考核的中层干部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述职,然后由与会人员分别在《中层干部评议考核表》和《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上评议打分。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承诺书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内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经营者业绩考核情况统一考评;

3、 对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评议考核由中层干部互评、本单位职工评议、公司领导班子评定三部分组成;对机关各部门干部的评议考核由中层干部互评、本部门职工评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评定三部分组成。

(五) 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

中层干部评议考核等次的量化标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不含90)分为称职,70(含70)-80(不含8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考核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任用、选优评比的重要依据,与年度奖惩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或最后一名,给予降职、解聘或免职。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