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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2018-12-21 07:42书业网

篇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适用各方]

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适用各方]

甲方:

联系人:

乙方: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ADSL宽带,乙方向甲方提供接入INTERNET服务等有关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用说明

甲方租用乙方ADSL(拨号)包月制接入服务是指甲方以ADSL拨号方式接入乙方的互联网,接入的地点详见业务定单。

第二条 租用种类、数量

甲方租用乙方ADSL宽带互联网电路,数量为 条,速率为 ,承载电话 。

第三条 租用期限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的开通日为甲方所租用电路的起始日,由于乙方对甲方给予优惠价格,甲方至少租用期限为从起始日计算 年。

第四条 服务条款

1、甲方与乙方的互联网电路维护界面以ADSL调制解调器为界。

2、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对于电路故障,经确认如属于乙方责任内故障,乙方将在自接到甲方申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3条关于电信障碍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电路障碍经确认,属于甲方维护界面内,由甲方自行解决。

4、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关于电路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条 甲方支付费用及支付时间

1、协议约定,甲方按方式向乙方缴纳互联网使用费。费用计算方式按月 元,并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元,电路竣工用户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向甲方收取费用,电路竣工七日内甲方需交纳首月网费;甲方按期交纳接入服务预付款,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元的ADSL终端设备,乙方提供的ADSL终端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使用时应保持设备及配件完好。

3、双方约定,甲方在使用本业务一年内(自开通之日起计算,停机时间除外)不得办理拆机业务,如因甲方原因办理拆机业务,须补缴违约金 元,设备由乙方收回;在使用本业务一年后,甲方可办理拆机业务,设备由乙方收回。

4、乙方电路结算月是指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不足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

5、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且照常收取互联网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于现金和转帐支票用户,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甲方租用乙方本月电路月租费的付款通知传真甲方。甲方于次月1日之前将本月租用费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对于转帐托收用户,乙方将在次月自动托收。交纳租用费逾期超过五天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

7、本次优惠活动,甲方接入ADSL网络电脑数不超过台(含台)是先决入网条件,如用户接入电脑台数超过2台,按照选定价格5倍收费,并补齐所有月份费用。

8、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费用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如我国现行电信资费的规定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则需经双方另行商定价格,并进行书面确认后按商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租用的服务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甲方租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

2、甲方在租用乙方的电路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3、由于乙方ADSL业务对电话线路要求较高,如出现由于线路和用户电脑等原因,无法为甲方开通ADSL宽带业务,乙方有权退回用户的申请。

第八条 开通与中断补偿

1、甲方租用的电路,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处理好的,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

2、如果乙方因测试电路等人为原因中断服务,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因甲方提出测试电路要求,以及网络扩容割接引起的线路中断不包含在中断补偿范围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2、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得随意退出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作过程中,协议中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增补条款。

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并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篇二: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

互联网服务协议

王琳(以下简称为“甲方”)向乐买超市(以下简称为“乙方”)提供宽带业务服务。为维护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就宽带业务服务和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国家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宽带网服务,

二、乙方连续使用甲方的服务并正常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免费租用甲方的终端设备,退网时归还;,并完好交还终端设备;

三、甲方提供的终端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拆卸、不得恶意损坏,否则按原价赔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将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和终身维修服务。对终端使用一年后发生的故障进行维修,仅收取设备维修的成本费,人为损坏除外。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经营性手段让第三方共享甲方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不得利用该服务从事VPN带宽分销等经营性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对乙方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五、乙方若有制造和扩散病毒或有黑客等破坏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接入,乙方因恶意攻击他人的网络设备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如乙方受病毒或黑客破坏,甲方不对乙方的损失负责。

六、开通宽带上网业务后。乙方若在接收信号方面不正常时可向甲方投诉,甲方承诺在接到用户报障后24小时内解决常见故障,使乙方尽快获得正常服务(甲方没有为乙方维护PC机硬件、系统的义务)。

七、甲方承诺按现有资费使用两年,如有意外按使用月份比例退还。

八、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自乙方办理业务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互联网接入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年【】月【】日于【】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开展专线项目合作。为使甲方客户享受到优质、优惠、优先的客户服务,促进双方在移动通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深入合作为原则,双方达成业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集团互联网接入业务,满足甲方互联网传输等功能,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上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本网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可对整个网络带宽有效管理,能够充分保证接入带宽的独立性和可靠性,满足互联网项目日益增长的带宽需求。

1.2乙方可根据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提供具有移动特色的集团信息化服务,如: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等电子化应用服务,也可对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可随时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2.2 如租用期届满,双方如无补充协议,则按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1 本协议项目租金计算标准,按照以下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2 甲方租用乙方M光纤电路 条, 元/月/条;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 元/月开始向乙方缴纳光纤电路租用费;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租用光纤电路费用按月以足额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托收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设备连接端口、设备安装位置及场地,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数据的配置。

4.2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电路的调试和开通,并在电路开通后的使用期间内配合乙方的

维护工作。

4.3当电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故障的诊断、测试和修复。

4.4甲方负责按时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三条。

4.5甲方不得转租光纤电路。

4.6乙方为甲方单位布设综合布线、光缆或提供的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具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4.7乙方针对甲方每年1月、7月广播电视大学考试,2月、8月新生报名,3月、9月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等期间对网速及网络稳定要求较高的需求,必须保证该期间网速和网络的稳定。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提供甲方 M光纤电路条。

5.2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测工作。

5.3乙方负责提供光纤电路所需的设备,并负责开通该电路的相关工程和费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开通光纤电路供甲方使用。

5.4乙方为甲方的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持。

5.5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光纤电路接入的调试和开通,并在协议期内配合甲方的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故障处理

6.1 乙方应有专门部门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甲方应派专员予以协助。

6.2乙方应保证在2小时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光纤电路,以保证甲方正常通信。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7.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项目下义务时,任何一方违约,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

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制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

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 的30天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对于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0.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在根本上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0.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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