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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明显不合理

优秀范文2019-01-12 10:06书业网

篇一:招标文件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 A.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投标人应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20个法律问题

投标人应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20个法律问题

前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招标文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上

述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篇三:投标质疑书 标书质疑格式

质疑书

供应商:名称: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邮政编码:2552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涂鹏程13219025539

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志军、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806434468 委托代理人:姓名:涂鹏程、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219025539 被质疑人: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2802-2803室、邮政编码::610015、联系人:张帆 、余迪、曾程 联系电话:028-65010103;028-65010106;传 真:028-65010109

本公司于2014年4月 29 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成都市青羊区商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4-1401S20N0770)的采购征求意见公告文件中。本公司认为该招标项目文件中的第二条商务条件中第一包和第二包评分标准中损害我公司利益,现特提出本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摘自该招标书第一包和第二包评分标准表(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1 / 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

事实依据、理由: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表 “投标人提供在成都市中心五城区(锦江、金牛、武侯、成华、青羊)同等级别防汛单位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业绩,每个得5分,最多得15分。”评分标准细则存在明显不合理商务条件限制性,按照以往的投标卷宗中发现符合“成都市中心五城区(锦江、金牛、武侯、成华、青羊)同等级别防汛单位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业绩”该评分细则的特定投标人,因此该标准具有投标投标人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

(1)该评分标准细则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环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之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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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评分标准的细则不合理之处是对未取得成都市五城区投标业绩的潜在投标人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是对“公平、公正、平等”法律精神践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四款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明令禁止作为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摘自该招标书第一包和第二包评分标准表(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事实依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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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分标准所列“产品制造商获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得2分,获得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得2分,获得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2分,共6分”中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GB/T28001已经于2005年10月1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废止了,其废止编号为816(参见后附“废止国家标准目录”)故该标准不能作为加分标准;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提供生产与管理执行标准而申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因此更多潜在投标人都通过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而废止了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国际惯例ISO是世界多国生产与管理执行标准,要远远高于我国GB/T(推荐性国家标准,比实际执行标准更低)执行的标准,因此拥有GB/T24001和GB/T28001不具有时代性和技术先进性,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标准;

(2)“产品制造商获得3个及以上移动泵站设备的国家专利证书得15分,2个得10分,一个的5分,没有不得分”中投标人有无移动泵站设备的国家专利证书与项目中标后能否履行合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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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存在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投标人的评分细则倾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和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请求事项

综上所诉,该招标书的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细则,具有明显指定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请求国义招标公司成都分公司予以书面答复,并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条款作出修改,还众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投标氛围,同时我方保留向财政局、纪委投诉的权利,乃至诉诸司法途径坚决维护我们投标人的应有的权利。

望贵单位妥善对待,尽快回复为盼。

本 人:

法定代表人 :

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公章)

二0一四年 五月 九日

附件:

1、 废止国家标准目录文件 壹 份

2、 质疑书壹正贰副共 叁 份(相关供应商各壹份),抄送青羊区财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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