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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节能减排监察大队的方案

方案大全2019-01-12 10:21书业网

篇一:国家发改委 节能监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5日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 1 -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2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3 -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 - 4 -

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 - 5 -

篇二: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5日

附: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

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

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

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成立节能减排监察大队的方案)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篇三:环保局阳光政务预案

《阳光政务》热线节目直播预案

内江市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24日)

主持人: 《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由内江市纪委、内江市委宣传部、内江市监察局、内江市文广新局联合主办,内江市纠风办、内江市人民广播电台、内江市电子政务办具体承办。内江市政府公众网站在线访谈,提前开放网络在线留言,并与《阳光政务》同时开通与市民的在线互动访谈。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是2014年6月24日。上线嘉宾进入电台直播室的时间是2014年6月24日上午10:00至10:40,嘉宾在电台直播期间电台热线电话是:0832-2038955,0832-2115833。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的留言入口现在已经开启,您可以在本栏目的留言入口(输入昵称即可留言)留下您的问题和看法,留言入口将在6月24日上午直播结束后关闭。

主持人:欢迎您就全区环境监察、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等有关问题与市中区环境保护局领导进行互动交流。如果您的问题在这期访谈主题的范围内,在电台节目直播过程中(2014年6月24日上午10:00至10:40),我们争取让上线嘉宾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如果您的问题不属于市中区环境保护局的相关工作范畴,主持人建议您将您的诉求提交到:“12345”市民热线,留言地址是h

ttp:///web/write.aspx

该栏目有政府专门部门督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限时7个工作日必须回复处理。

主持人: ===============================节目直播时段开始==============================

主持人:内江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的上线嘉宾们已经落座电台直播间。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 这里是“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我们的热线电话是0832-2038955、2115833。今天来到“阳光政务”的上线单位是内江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带队的领导是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小平同志。

今天来到我们“阳光政务”直播间的,还有内江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部分领导,我给大家做个介绍:他们是内江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宋文友,副局长邓维明,纪检组长喻荣财,党组成员唐吉彬。

● 主持人:任局长,欢迎您和您的同事来到《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十八大以来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问题空前关注,保障公众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环保局的工作职责,好吗?

任局长:各位听众,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 2011年7月2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市中区环境

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我们的主要职能概括起来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全区从源头上预防、

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职责全局共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计划发展股、污染监督管理股、法治管理与农村生态股,1个下属执法机构内江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主持人:众所周知,2015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施行,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你能谈谈新法对处罚力度和执法手段的保障吗?

任小平:这个问题请我们局负责环境监察执法的副局长宋文友来给听众朋友做介绍。

宋文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新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一是赋予环境监管部门执法新标准。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难”的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打出重拳,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还规定,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提出防治“新举措”,针对最近这些年来环境突发事件频发、高发的现实,新环保法也设计了一些专门的制度条款,集中表现在第47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评估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做出规定。此外,新环保法中提出的“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提供最有力的环保法律后盾,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将通过投保的方式,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改善,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三是扩大公益诉讼“新主体”,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听众朋友,现在我们的热线电话已经开通,欢迎您就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与内江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的同志进行互动交流。

●主持人:那么,在今年的环境监察执法中我们中区都做了哪些工作部署呢?

宋文友: 2014年,结合上级及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一是开展了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辖区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包括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

节可能造成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化工企业等 13户企业开展了排查。二是结合2014年开始的“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大气污染单位进行全面梳理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联合城管等部门对城区内餐馆使用燃煤的情况进行综合整治。三是为巩固2013年开展的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果,2014年3月以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回头看活动”。同时,我局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四是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截止到2014年5月底,我局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4起,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9份,有效的维护了我区的环境安全。

●主持人:部分听众在来电时提到了建设项目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您能对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个介绍吗?

宋文友:我国《环评法》于2003年9月施行,按照“环评法” 的规定,建设项目类环评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有三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具体说,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说,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按照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建设项目也不论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都需要进行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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