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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2018-04-28 05:34书业网

篇一:动产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

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贷款人(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质押标的(见附件1)

质押物名称: ;

质押物品种、型号: ;

质押物数量: ;

暂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

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动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质押动产的交付与登记

1、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依法应当办理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质押动产已交付甲方占有,甲方已取得仓单或相关凭证。

3、已办妥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甲方已收到相关文件。

4、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5、乙方已付清仓储保管费、公证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质押动产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提取、转让、赠与、出借、抵偿债务、分割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质押动产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质押动产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质押动产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评估价值的80%或更低)的,或第三方就质物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质物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质押动产上另行设定质押权、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动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质押、抵押、留?、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动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动产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

第三方签订质押动产转让合同等)。

3、及时交纳质押期间动产的仓储及保管费用。

第十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价值下降,或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质物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质物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质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3、如仓储合同约定的质物仓储期限届满,则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仓储人交纳下一期的仓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4、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

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乙方或丙方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动产返还及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

篇二: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____份。(略)

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三:动产质押合同(典当个人借款)

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合同

[ ] 质字第[ ]号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住所: 邮编: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鉴于甲方与 (下简称“借款人”)签订

了《借款协议》,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此,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动产/财产权利质押给甲方,为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为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 本合同所指的“主合同”系指由甲方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

款协议》,编号为 号 。

二、 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协议》所约定之债务,

即借款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及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由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无效,则乙方仍应以抵押物对甲方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四、当援引本合同、主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

变更部分。

第二条 主合同设立的借款金额及期限

一、借款金额: 。

二、借款利率: 。

三、借款期限: 。

第三条 乙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动产/财产权利(即

当物)设定质押。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质物估价为币 元,并设定本合同项下质物权利价值为币元(大写)。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质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在向甲方

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借款发放前) 将质物(或质物凭证)以及与质物有关的权属证明、证书、文件等交付甲方占有。质物移交后,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

作日内,到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出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出质登记证书移交甲方执管。办理出质登记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但收

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如质物为股权的,甲方还有权收取股权所产生的一切收益。甲方

对收取的股权收益应办理提存或者存入甲方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六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对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全部债务的

履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

运输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天内偿还甲方,超过天,按日处以代缴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 质押期间,甲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甲方的过

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向乙方赔偿;

二、如乙方未能全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甲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与乙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九条 质物的保险

一、乙方应就本合同质物清单所列财产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被保险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不小于质物估价。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质物的保险单正本。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

三、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所得赔偿金或保险理赔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包括不可抗力),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提前处分质物。甲方提前处分质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同时乙方需按质物估价金额 %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质物损坏或者灭失的,质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损坏或者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对于该笔保险金或赔偿金,应由甲方领取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物灭失未得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少于质物价值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另行增加提供质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灭失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同时应按质物估价金额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质物如可能发生污染,乙方应当事先声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质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乙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质物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所得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提存。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债权,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

一、甲方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二、借款人或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借款期间,借款人或乙方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可能危及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第十五条 乙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被扣押、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已设定其他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及质权实现的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担保操作的要求,向甲方出具保障甲方实现质权的各种授权委托书、声明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 抵销与权利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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