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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货物风险的承担

采购合同2018-05-31 14:56书业网

篇一: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

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 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

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

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

篇二:设备采购合同风险控制论文

浅议设备采购合同的风险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1)06-000-02

摘 要 合同又叫做契约,是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变更、解除权利与义务的一个协议。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有一定的强制性。本文研究的是关于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就其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对风险进行控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设备采购 合同 风险 防范措施

一、引言

根据设备生产和供应的流程,可以将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分成四个阶段:即设备的原材料、部件的准备阶段;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设备出厂试验阶段以及设备运输至合同中指定地点这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会有许多因素,造成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从而使得设备采购合同的供需双方,都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合同,就是供需双方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文件,只有详尽而完善的合同条款,才能起到防范风险、降低损失、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作用。下面就合同履行时所划分的四个阶段来谈一谈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采购合同出现的风险指的是各种情况下的非正常损失,包含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事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包含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的事造成的损失。

供货方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材料的准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封存样品标准等各个标准进行,没有按照标准要求的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那么造成的后果要由供货方承担。

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要保证设备的安装正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与保养,具有令人满意的性能,若出现问题,供货方要承担由于设计、工艺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的后果。

在设备出厂试验阶段,供货方要为对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监督与技术支持,若设备出现问题时供货方要无条件进行赔偿。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数量以及质量中存在问题的现象时,购买方可以当面提出索赔,一切费用与损失都由供货方承担。若供货方按照规定交货并没有任何问题时,购买方没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无故拖延接受或者拒收时,购买方要承担因此对供货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物流配货中的问题

产品的高效、快捷的运输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会有许多意外的问题,带给供需双方不同的损失,为了减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必要的损失,供应方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一、配货站在主观思想上要提高警惕性,对自己以及买家保证认真负责的态度,重视每次运输,未雨绸缪,来避免买家以及供应商本身出现过多的经济损失。二、配货站的管理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利用高科技技术,加强监控的力度,如果真的有意外

情况发生,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减少经济损失。对于配货人员要做到核实身份以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真伪,对运输车辆的机体号、车牌号等也要查看与驾驶证上所记录的数据是否一致,了解人车的关系,做到全方位的查看并核对来避免运输到合同制定的地点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物流公司以及配货站应该办理一些相关的保险项目,以防万一。

四、如何控制合同中风险的发生

1.改善付款的条件

在付款时应该采取银行担保机制。根据之前的一些设备合同的履行约定的经验来看,结果发现履约的情况却不是非常理想,供货方交货期限延长以及供货的质量不理想之类的问题还是会发生,虽然能够延迟期限付款来对对方履约不合格进行那个制裁,但是这对合同总体的项目按照原定期限完工却没有太大的效果。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按照曾经的索赔经历,至今为止,成功几率最大的索赔方式就是要求供货方提供一份具有一定金额的不需任何条件也不能撤销的银行履约的担保证书。履约保函的特殊之处在于,供应方不仅能够付出资金的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名誉以及可信度,因此要面对财政损失以及信誉下降的多方面危机,这时,供应商就一定会提高他们履行约定的效率。所以,在需求方提出比较合理稳妥的分期付款时,最好是要求供应方开出银行担保的履约保证书,打包期限不能比合同的质保期提前。并且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也加入这一项。

2.约定质保期

质保期是所有的合同中必须说明的条款,设备的质保期对于供应方极为重要,它是买家在得到的设备供货质量存在缺陷时向供应方要求索赔的有效期限。如果合同中不存在这一项或者约定的具体日期不明确时,买家要求索赔的有效期也同样不能确定,以至于有时供应方可能会以买家已经接受并且开始使用为借口提出他们已经提供了与合同中要求一致的设备产品,这样一来,买家不能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因此设备产品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只能由买家自行承担。

在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时必须要能够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查找出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在签订完毕的设备共配货合同中,有许多纠纷都是由合同的有效期不明确引起的,特别是最近两年中所签订的合同。有些合同中的有效期写得非常模糊,大体上看似乎是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合同本身的条款中却并不能确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再进一步仔细的研究也还是无法确定。这样看来就没办法确定合同的质保期,这不但使质保的金额在支付上存在问题,而且在索赔时也有许多难题,因为索取赔偿也是有期限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写明质保期,一旦合同过了有效期,就会当作供应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计算质保期时要求以先到为准,这不但使合同执行时的成本提高,而且对保护买方的利益也没有好处。在设计条款时应该以最有益于需求方的利益为出发点。

3.约定合同责任以及风险条款

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一定不能出现错位的现象。因为正常情况下合同的字数都会比较多,因此在签订合约之前必须要认真查看并核对合同中各个条款以及细节问题,避免在合同的责任承担者以及风险归属的问题上出现差错,将本来应该有供应方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表达成了由买家来承担,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而导致的问题,最后一旦出现有争议的地方,吃亏的就只能是买家本身。比如说,有的合同中本来应该是“卖方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费用以及风险要由买家承担”,一字之差结果就截然相反,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认真的查看其中的条例以及细节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五、设备供货的索赔管理

对于一些垄断市场的厂家或者要求在交货之前就付清全部费用的合同,在买家对合同的有效期限一级级付款的条件做出一定的退让之后,尽量让供应方能够向买方提供能够与主合同的有限期限同步的履行条约的担保以及对质量的担保,这样一来可以加强供应方的履约的一向也能够提高买家的控制力。

在做信息反馈时也不要处于被动的状态,不要思维定势,认为在时候在一起算总帐。在信息反馈时,除了做到及时之外,还要保持在期满之前的连续状态。要想做到这些,首先一定要做到责任到个人,并且将此列入业绩考核的项目之中;其次是反馈的信息一定是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并且最好要附上照片以及检验证书,这样可以增加追诉的可能性;最后要分别建立有时效性和定

篇三: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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