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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要政务新闻与政府信息发布 (500字)

政务工作总结2018-03-05 22:17书业网

第六章 重要政务新闻与政府信息发布

一、重要政务新闻发布

重要政务新闻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事件、重要文件以及有关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等。这类新闻一种是有正式文件或文书的,需以公告形式发表;另一种虽然没有文件文书,但也要有一个权威性的官方文本,称为公告性新闻。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规定凡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通过或同意的一切公告(如文书、法律、法令、决议、命令、训令、通令、计划、方针、外交条约、外交文书、判决、起诉书等),以及须经过上述机关负责首长同意后发布的一切公告性新闻(如关于政府会议、政府重要措施、政令解释、工作总结、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的新闻),均由国家通讯社即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次年政务院又发布《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重申“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政府所属各部门“均应负责以有关新闻稿件供给新华社,或将应发布之新闻材料通知新华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集中统一的新闻发布机关”。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

(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刊播制度

党和国家和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据此,当然包括新闻报道和其他新闻作品。有关文件规定,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新闻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台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报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审批。中央报刊在发表这类作品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报刊在发表这类作品前,须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报纸、期刊发表或转载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文章和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新闻出版署审批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发表他的谈话,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单项信息公开与整体信息公开相结合

我国信息公开法是从法律的单项规定发展为整体规定。《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定期公布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水法》规定,基本水文资料应公布。《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公告。《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政府应公布。《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目录应公布,测绘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整体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四个方面内容,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的十一项内容,第十一条规定了设区的市政府和县政府重点公开的四项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了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八项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从零星的公开措施到信息公开制度化

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措施:设立政府网站,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各种形式的服务中心,设立信息亭、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采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还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开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还可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行政部门还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就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权限、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作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设立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3)从单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的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并行

单向公开,民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而知情权的精髓就在于个人有寻求、获得信息的自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的程序。公民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是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无须任何其他说明,而行政机关如果认为属于不公开范围,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自上而下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视和督促,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权利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阻碍或侵犯时,依法请求排除阻碍、制止侵犯的措施。

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十一条、十二条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列为地(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突发事件报道总的原则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一)突发事件范围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或特别严重)、二级(重大或严重)、三级(较大或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地方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首先是统一。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其次是准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是及时。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五、自然灾害信息发布

(一)水旱灾害信息发布

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山洪灾害是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根据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旱情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刊播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及时刊播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全国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由各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二)气象灾害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包括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刊播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应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刊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地震灾害信息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播地震预报消息,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地质灾害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是指除地震以外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五)海洋灾害信息发布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和海水入侵等)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等媒体改变海洋预报播发时段,应事先与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广电部门要求改变播发时段的除外。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应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应使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并明示海洋预报机构的名称。

(六)生物灾害信息发布

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包括农业病虫害和森林病虫害。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部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和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属于森林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国家林业局发布;其他疫情由国家林业局授权的单位公布。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通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发布;

高火险天气,在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八)草原火灾信息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Ⅰ级、Ⅱ级火灾响应和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六、事故灾难信息发布

(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由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发布,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发布,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三)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

国家铁路局或被授权的地方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四)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发生地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

(五)城市地铁事故信息发布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核安全局)负责。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

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核事故信息发布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政府确定。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新华社)统一发布。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八)普通火灾事故信息发布

各地发生火灾的情况,以省(自治区)、市、县(旗)为单位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全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多发季节,可视情况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有关资料由公安机关提供,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协助组稿并刊播。

重大火灾或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火灾案例,应作为社会新闻适时报道。可采用记者现场实地采访或发布新闻等形式,报道起火原因和火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纵火爆炸造成惨重伤亡的火灾案例,一般不要公开报道。 发生重大火灾,公安机关应邀请记者到火灾现场实地采访。凡是公开报道的火灾统计数字和案例的事实情节,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核实,统一管理,新闻机构要注意复核。

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一)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并做出预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二)传染病疫情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三)动物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四)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解释、说明产生的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解释、说明可能产生的危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并管理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特定区域的同类信息,也可由有关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

八、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日常的新闻发布,可分为常规性、公告性和专题性的新闻发布三种;另一类是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向新闻界发布信息和发表意见,并代表有关方面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我国新闻发布始于1965年9月29日陈毅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内容是反对霸权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军事包围。1980年就审判“四人帮”、“渤海二号”石油钻井船翻沉两个事件举行过两次新闻发布会,1982年3月,外交部第一次以发言人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1983年2月,中央要求外交部和对外交往较多的国务院各部门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新闻。1983年3月,外交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1983年4月,我国一些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开始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有关方面决定召开“两会”的新闻发布会。6月4日上午,“两会”首任新闻发言人——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曾涛、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孙起孟,分别受各自会议秘书处的委托,同时向中外记者发布了关于召开“两会”的新闻,“两会”的新闻发布制度由此建立。

1983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建立全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统计局、外经贸部、国台办等部门新闻发言人也逐渐走上前台。1987年,中宣部和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提出,新闻发布会要制度化和规范化。198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宣部《新闻改革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中国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从此进入了制度化建设阶段。1993年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被确立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的新闻发布工作。

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开始真正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是2003年的抗击非典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各地各级政府普遍建立,各地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也被确立为各级政府的新闻发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同新闻媒体与记者、尤其是外国驻华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新闻媒体与记者提供情况,阐明政府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记者提出的问题。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公开了62个部委75名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方式,这标志着中国政府三个层次的新闻发布体制基本建立。2006年9月,国务院70部门、31个省区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2007年12月,中国的新闻发布制度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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