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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值

外贸信函2020-01-05 11:32书业网

篇一:外贸出口14个简单流程

外贸出口14个简单流程

一、 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

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 "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 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 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 信用证 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 信用证 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 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 规定 ,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 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 规定 。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 进出口 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 invoice 、报关委托书、出口 结汇核销单 、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 海关 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 invoice 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agent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 核销单 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 出口退税 的一种单据。

○ 商检证 书是经过出入境 检验检疫 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 进出口 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 海关 验放、征收 关税 和优惠减免 关税 的必要证明。

七、订舱

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 配舱回单 ,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八、装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装箱方法所得的 装箱单 (CLP)

九、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

② 需配额

③ 需许可证

④ 需 产地证

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 结汇 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 装箱单 (packing list),invoice,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 报关单 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invoice,装箱单,核销单, 配舱回单 (十联单第五联以后),

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 通知 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十、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 电放保函 ”(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⑤ 并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多票关单合成一票关单

⑥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 货主 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 货主 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十一、签单

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 海运费

① 预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陆运费

① 订舱

② 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

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

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

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十二、提单、invoice发放(提单样本)

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invoice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三、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四、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

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

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① 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

先交纳罚款金3000-5000;;

货主重新提供的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

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② 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正本、正确的报关单

正本、正确的invoice、装箱单

概括:

报价---订货---支付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订舱---装箱---报关---提单确认---签单---提单---退税

篇二:国际贸易 常用概念

1、 进口:指外国产品输入到国内市场。表现:本国商品存量增加,外汇减少。

出口:指本国产品输出到国外市场。表现:本国商品存量减少,外汇增加。

原产品、加工产品出口。

美国的原产地标准的变化:

1984年确定:切片(裁剪)地标准。

1997年后:缝合地标准。

在香港切片、在大陆缝合的衣服将占用大陆的配额,阻碍中国服装出口。 2005-01-01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摘录)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2、 国际贸易值(世界贸易值):一定期间(年、季、月、日)内的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商品贸易金额,据各国进出口值计算而得,一般均折算成

美元。

包括:(1)国际贸易总值(进出口总值重复)(2)总进口值(3)总出口值(√)因其不含I、F(属劳务贸易范围筹)

对外贸易额: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值的总和(也应按FOB计,而非CIF)

世界总计:2005年211460亿美元

中国:1978年206.4亿美元,2006年17607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第32位上升到第3位。 2007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21738.3亿美元。商务部副部长:2007年中国贸易额将升至全球第二位。

3、净出口(净进口):一国往往对某种商品既有进口,也有出口,进口量>出口量,称净进口;出口量>进口量,净出口。

表明一国在某种商品上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各国的相对优势、劣势不断变化,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也会变化。

例*中国曾经是纺织品净进口国,现在是净出口国;日本曾经是纺织品净出口国,现在是净进口国; *美国曾经是汽车的净出口国,而现在是净进口国;日本曾经是净进口国,而现在是净出口国

4、国际贸易量:指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剔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国际贸易值。用世界进出口价格指数去除国际贸易值,之后加以指数化,从而间接反映国际贸易量的变动。并不是用计量单位表示的实物量。但能较其实地反映贸易的规模。

单位:亿美元

●价格大幅上涨时期,贸易值增量>贸易量增量 ; ●价格大幅下跌时期,贸易量减量<贸易值减量。

5、贸易差额:一国在一定时期出口金额与进口金额间的差额。

当出口金额>进口金额,称为贸易顺差(出超);表明一国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竞争优势。

当出口金额<进口金额,称为贸易逆差(入超);表明一国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

注意:长期贸易顺差、逆差均不是一件好事。

6、贸易条件(进出口交换比价):一国(地区)出口价格总水平与进口价格总水平的对比,用以衡量

一个国家进行对外贸易在进出口价格上对该国是否有利。

Eg 1970年,我国该指标定为100。1980年,我国该指标为113.4,意味着每出口100个单位的出口商品,换回来超过100个单位的进口商品。

该指标取决于:(1)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化;(2)进出口商品结构;(3)外贸经营管理水平。 计算公式:

净贸易条件= PX/PM * 100

收入贸易条件= PX/PM * QX

单项因素贸易条件= PX/PM * ZX

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PX/PM* ZX /Zm* 100

7、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各类商品在国际贸易进出口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反映它们在国际贸易、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初级产品、制成品。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是国际上主要用于贸易统计的另一个商品分类目标,1950年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编制并公布。“标准分类”的商品分类主要为适应经济分析的需要,是按照商品的加工程度由低级到高级编排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商品的自然属性。“标准分类”在1960年和197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把国际贸易的有形商品分为10大类、63章、22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项目。以等级为基础,以阿拉伯数字来描述商品。一位数表示类,二位数表示章,三位数表示组,四位数表示分组,五位数表示项目。

一、初级产品:

0类 食品及活动物

1类 饮料及烟类

2类 食用原料(燃料除外)

3类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原料

4类 动植物油、脂及蜡

二、工业制品

5类 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

6类 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

7类 机械及运输设备

8类 杂项制品

9类 未分类的商品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各类商品在一国进出口总值中所占的比重。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反映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等。

8、贸易的地理方向:国际贸易在各洲、各种类型的国家、各国之间的分布。反映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水平。

对外贸易国别地区分布:一国对外贸易中各国(地

篇三:对外贸易的基本概念

对外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对外贸易、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Trade),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货物、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对外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

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对外贸易,从商品移动方向,可分为三种贸易形式:

出口贸易(ExportTrade),是指一国将生产和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出售。

进口贸易(ImportTrade),是指一国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

过境贸易(TransitTrade),凡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商品要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来讲,就是过境

贸易。

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两面而言,对卖方国家而言,是出口贸易;对买方国家而言,就

是进口贸易。

一国在一定时期(一年、半年或一个季度)出口值与进口值之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值与进口值相等,称为贸易平衡;出口值大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顺差(又称出超);出口值小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逆

差(又称入超)。

复出口(Re-export),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复进口(Re-import),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

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一国在同类商品上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如该类商品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反之,该商品出

口量小于进口量时叫做净进口。

二、总贸易、专门贸易

这是以国境和关境作为标准对对外贸易所作的划分。

总贸易(GeneralTrade),许多国家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叫做总进口,后者叫做总出口。总进口额与总出口额之和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独联体国家及东欧国家。专门贸易(SpecialTrade),与总贸易相反,许多国家以关境划分进出口的,凡进入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因此,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尚未进入关境,不列为进口。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进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为专门贸易额。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采用这种划分方法的有:德国、

意大利、瑞士等。

联合国所公布的各国贸易一般都注明是总贸易额或专门贸易额。

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这是以对外贸易的商品内容为标准对对外贸易所作的划分。

货物贸易,是指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统计委员会将战前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贸易统计简明商品目录》进行修订,改编成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7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分类把国际贸易商品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大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为(0);饮料及烟类这(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为(2);矿物燃料、润滑油有关原料为(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为(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为

(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口为(6);机械及运输设备为(7);杂项制品为(8);没有分类的其他

商品为(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服务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经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与有关的服务,娱

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知识产权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是指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

听产品、音像产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 ——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

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 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扰乱、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非经济原因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

构) 、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 、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 和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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