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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报告写作指导2018-04-28 03:22书业网

篇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单

篇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15 年5月 14 日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篇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为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出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哈大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四条 根据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二)工程质量二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5万元。

(三)工程质量一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

(四)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分为四级)

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至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至九人,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至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第四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总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经理部安质部(电话:0417-4899931),总队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经理部安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局安质部和中国中铁哈大铁路工程指挥部安质部。

2、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4、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7.11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现场质量检查整改表

2: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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