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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同意纪委委员辞职的通知

辞职报告2018-09-14 11:19书业网

篇一:责令纠错通知书

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

编号: 责令纠错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纠错通知书编号:年〔 〕号

_________单位(同志):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在的主要错 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采取措施,限____个月内纠错改

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年 月日参加领导: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警示训诫类型: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参加领导: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警示训诫类型: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篇二: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镇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处于纪律处 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面,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是对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人员

进行强制性纠正错误的有效手段,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三条 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 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

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围。

第四条 责令纠错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有错必纠

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令纠错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初核,发现有轻 微违纪问题,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第六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是全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 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

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

损失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

定后果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八条 责令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机关在调查初核的基础上,认为对当事人确需责令纠错的,与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

沟通后,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同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参加。

第九条 责令纠错的程序 :

(一)向责令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指出需要训诫的问题。训诫通知同时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训诫谈话提纲,向训诫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

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改要求等。

(三)训诫纠错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四)训诫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训诫的问题 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训诫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

(五)责令纠错限改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

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训诫。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训诫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训诫对象所在

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

(七)限改期满,训诫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训诫。

(八)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训诫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训诫,决定情况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

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训诫对象在训诫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优秀,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

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 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下马关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三: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

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

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

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

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

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

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

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

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

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

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

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

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

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

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

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

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

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

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

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

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

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

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

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

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

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

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

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

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

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四:责令召回通知书 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

( )食药监召字[ ] 号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生产的下述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依

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于 年 月日前将召回计划报宜宾市屏山县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 日向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递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递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如果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 不安全食品信息

2、不安全食品描述:宜宾市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通知

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被通知单位,副本由监管部门存档备查。篇五:责令改正通知书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 )食药罚责改通[ ]( )号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你(单位)从事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的行为,

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法

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完毕后,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接收人签字:(本文书一般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中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可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印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工委〔2012〕35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考试中心,电大(师范、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明确我系统人员流动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等要求,自觉按规定办理,确保人员有序、规范流动。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编制,合理配置各校师资,优化学科及人员结构,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一)定向考核招聘

按区政府审定的招聘方案,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及相关学校直接到指定的高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且按招聘方案对应考核招聘到所应聘学校。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根据各学校教师数量及学科结构需求,统筹设置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按招考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的岗位内选择学校。

二、区内在职教师系统内流动办法

(一)乡(镇)学校调动到城区学校

由区教委根据需要,按当年区政府审定的遴选办法,根据需求计划,实行公开考试,并分学科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遴选,其师德、业绩、年限等基本条件与本办法同类别学校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相同。

(二)同一类别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

1.范围。老城区学校:即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育才小学、城东中心校、城西中心校、城南中心校;新城区学校:即舟白中心小学校、正阳中心小学校、万涛中心小学校、冯家初级中学校、舟白初级中学校;乡(镇)学校之间;城区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中学教师一律不能调动到小学任教;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调动到中学任教。

2.调动办法。人事科根据学校岗位需要,经考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提出方案交教育工委会研究审定。

3.基本条件

(1)师德。近三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85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2)业绩。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初中同年级同学科在区内2/3(含2/3)名次前;在乡(镇)中心校任教的教师在本乡(镇)同年级同学科1/2(含1/2)名次前;完小教师在本乡(镇)2/3(含2/3)名次前;村小教师在本乡(镇)3/4(含3/4)名次前,本乡(镇)只有3个班级及以下者,中心校教师必须是第一名,村小教师必须不是最后一名)。同时任多个学科者(或多班者),以最好的一门学科名次(或班次)为准。艺体类教师由学区提供1/2(含1/2)名次前的证明;3年内有新接任班级的教师,若接任当年名次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原基础上上升两个名次及以上者,视为达到规定名次标准(区统考学科成绩排全区前1/2(含1/2)者可视为合格)。

城区办事处中心校教师调整到5所直属小学其业绩近三年必须达本学区前1/2名次(含1/2),同等条件下业绩突出者优先,再是工龄长者优先。

(3)年限。新招录教师工作必须满3年以上,若本乡(镇)范围内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需报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调动范围

①近三年有违规办学行为、不服从安排等不良行为。

②近三年内因违纪违规被通报或受各种处分者。

③近三年内已调整过的人员

④近三年内连续请病(事)假(不含产假)1个月及以上者。 ⑤未经教委允许私自借调到其他学校人员。

⑥超编学校原则上严禁新进人员。

⑦缺编学校或紧缺学科的教师原则上不能调出。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①小学教师专业对口、教师资格证符合条件,本人申请到本乡(镇)或距主城区更远的中学任教的。

②夫妻双方都在我区乡(镇)学校任教,分居达5年及以上的教师经本人申请调入另一方所在学校任教的。

③同等条件下偏远教师优先。

优先考虑人员教学业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6)教师调整后不保证原来的岗位等级,具体实施按照

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要求执行;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调入学校考

核发放(原学校的相关津贴不再享受)。

4.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如实填写《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申请表》,经调出学校校长签字后到区教科所或基教科核查教学业绩,再由拟调入学校签意见后,将《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申请表》、最后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及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近三年无请长假和违规事项的证明,于当年的7月10日前交区教委人事科。

(2)登记备案:由人事科将申请调动人员的相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案。

(3)资格审核:由人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统计出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调动方案。

(4)研究审定:将调动方案及符合调动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工委会研究,确定调动人员。

(5)办理手续:由人事科完善相关的调动手续。

5.纪律要求

(1)认真据实填写并核查《教职工调动申请表》,对表中内容填写不属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事人3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和参加城区学校公选。

(2)各校校长在审核签字时要把好超、缺编,学科结构、岗位、教学业绩、有无请长假和违规事项等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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