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辞职格式
篇一:总经理辞职信致董事会
辞职信
**公司董事会:
**怀着感恩的心向你们写这封辞职信,首先感谢董事会成员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信任与支持,自我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以来,得到董事会的支持与信任,使我在工作中不断地成长和进步,在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公司得到同行和领导的赞扬和肯定,也得到过不少荣誉。在此良机下,我本应该带领公司再创辉煌,但由于我有新的工作任务和人生目标要去完成,所以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去接受新的任务和挑战,请董事会批准我的请辞,并做好总经理的接替工作,同时请董事会委托审计人员对我任职期间的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审计,我现正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希望在**公司股权交接后正式离职,并请董事会(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独立董事辞职格式)、**董事长在收到我的辞职信后,安排总经理的交接和审计工作,请接纳为盼。
年月日
**公司董事会成员意见:
篇二:独立董事制度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此制度已经公司2007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 独立董事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董事的遴选标准
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具有《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3.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4.1.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1.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1.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1.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4.1.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5.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1.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5.1.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下列所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意见:
(1)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5) 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6) 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7)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1.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1.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9-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颁布时间:2001-8-16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
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
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