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长辞职申请
篇一:监事长的职权
监事长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监事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本公司监事会由 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
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条1名(或称为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监事人选必具有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 岁。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表偿。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七.监事会义务:
1.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
(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
(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八.监事会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
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篇二: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辞职报告范文
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辞职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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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简单阐述离职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迈、夫妻分居),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所担任的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的工作。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您正式提出辞职,给×××(改成自己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管理所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此时我选择离开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离开朝夕相处同事和无微不至的领导,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艰难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上,×××(改成自己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转眼之间,在×××(改成自己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工作已经×年,回首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工作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改成自己财政局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岗位所在的
篇三: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
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本行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六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四)向本行和全体股东承诺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非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八条 担任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九条 为保证非职工监事的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出任本行的监事:
(一)在与本行存在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第十条 非职工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形,应免去其监事职务,由此造成本行监事达不到监管机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非职工监事辞职前,非职工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非职工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四章 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本制度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条件。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被提名担任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五条 出任本行职工监事应为本行正式员工、并在本行
工作满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调离本行、或出现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以及不能满足职工监事任职条件的,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补选新的职工监事。原任职工监事在新任职工监事到任时离任。
第五章 监事长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本行拟任的监事长,除应具备非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人高校、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