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单位给补偿金吗
篇一:主动辞职可获得补偿金
主动辞职可获得补偿金
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八大变化
【变化一】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劳动法》的规定,须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除外,企业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企业“同意续延”。而且,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变化三】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要付出违法成本了。
【变化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年一签或只签过一次就不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招数就不好使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但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足。
【变化五】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雇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注意规范管理,不然将面临被提起仲裁、诉讼的法律风险。
【变化六】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今后,若用人单位再超范围随意约定,则这种约定就属无效。
【变化七】主动辞职可获得补偿金
今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这些规定加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
【变化八】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做出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员工“被辞职” 单位依然需要赔偿
员工“被辞职” 单位依然需要赔偿
毕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报社做临时工,从事广告推广业务,毕华工作很卖力,在2003年至2006年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报社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报社与毕华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发生矛盾,毕华以报社未安排休假,也没发放年假工资,没有交纳生育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赔偿70万余元,包括自1996年至2005年未签订合同的基本工资及违约金18万元,签订合同后的绩效工资及补偿金3万元,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1万元,未休年假工资及违约金29万元。报社认为,毕华是2005年才入职的,因为在2011年未能完成年度创收,2012年又不服从单位的岗位调整培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自行辞职,辞职前已经结清全部费用,保险和休假已经按照规定安排,报社无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毕华提供的荣誉证书和广告代理合同等资料可以证明其自1996年期就入职报社,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情况以及以后的绩效工资和补偿金问题,毕华未能提供证据,对此部分补偿不予支持。报社在两年内没有给毕华安排年休假,应当给予补偿,虽然报社向毕华发了工资,也交纳了社会保险,但未交纳生育保险,报社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合同,报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报社赔偿毕华休假工资补偿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毕华称报社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从核查,报社未为毕华交纳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毕华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毕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报社未交纳生育保险为由解除合同,报社应当支付补偿金,法院依法及其工资标准,判决了相应数额的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并非员工辞职,用人单位一律不承担责任,而是要看用人单位有无违约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约,员工辞职,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承担补偿责任。
篇三: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辞职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辞职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一、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二、辞职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