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担保公司委托书,法定条件下

担保书2018-09-05 18:45书业网

篇一:委托处置协议(第三方企业林权)

委托处置协议

甲方(抵押权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如何处置抵押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 抵押物状况

名称: 面积:,林权证编号: ,林权证号: ,地址: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抵押时间:以抵押登记时间为准 二、 丙方承诺

1、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归还银行款项(包括分期归还或一次性归还),甲方按银行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丙方自愿委托甲方将上述抵押物以市价进行处置(具体委托内容见《委托书》),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甲方,所承担的相应部分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偿还甲方,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或其他担保人继续追偿,如处置所得价款有多余,多余部分退还给丙方。

2、因处置行为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丙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契税、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等其他税费(无论相关部门要求甲方或丙方承担的部分)丙方均自愿承担。如丙方不予承担,甲方代丙方支付银行相关担保责任部分后,甲方有权按照实付金额的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直至所有税费结清。 3、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终止、中止本协议及《委托书》,否则自愿按乙方借款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代偿损失)。 三、 其他

1、本协议是在三方考虑实际情况、多次磋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或违背任何一方意愿的情形。

2、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 年月日签订,从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内容已由甲方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乙方、丙方对协议中有关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已充分了解与明确)。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捺手印):

乙方(签字、捺手印):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捺手印):

委 托 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登明 委托内容: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向(以下称主债权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万元整,受托单位为借款人贷款向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愿以《抵押反担保合同》、《委托处置协议》中所涉及的林权向受托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若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主债权人债务,致使受托单位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委托人自愿根据与受托单位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委托处置协议》的约定,授权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凭本委托书处置以上抵押物,用以清偿受托单位实际履行的担保责任部分,具体受托事项如下:

一、 查询上述林权的相关档案。

二、 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抵押林权。 三、 协助买方办理有关该林权变更手续。 四、 其他相关事宜。

受托单位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提供的材料及发生的费用,受托人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有转移委托权。 受托期限:到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东润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河北东润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担保公司的项目风险,保障担保公司安全、健康、持续地发展,从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申保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信用反担保)、抵押、质押、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第三条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公司接受的信用反担保是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四条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担保公司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条 定金(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单独接受保证金反担保。保证金作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金额的5-10%预交,具体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第二章 信用反担保

第八条 担保公司在考虑是否接受第三者的信用反担保时必须审 查其经济地位、经济实力、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基本要求是:

一.反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反担保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反担保单位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 后的净资产;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九

条 反担保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章程、贷款卡、资信证明;

二.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第十条 对反担保合同的审查:

一.反担保合同应为担保公司拟就的文本合同;

二.反担保合同的总额应不低于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合同金额;

三.反担保合同的还款条件和责任不应低于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和责任。

第三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一条 在接受抵押时,要求抵押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抵押人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五.担保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三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它保全措施无法实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五.未经财产所有权一方同意的租赁、承包企业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十五条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分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的拥有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第十七条 抵押需提供抵押物品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和抵押物投保证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用作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对抵押物认真进行审查,并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估算其价值。抵押物的估价,应由专业评估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证。在没有经专业评估机构估价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应与抵押人协议,对抵押物作出合理的估价。

第二十条 抵押人必须与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

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明确担保公司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其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要长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给担保公司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取得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担保公司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第四章 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质押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被担保人以其权利作为质押的,为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担保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

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向担保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的质物。

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为动产质押。

第二十六条 股权(票)、债券,质押率(分别按每股净资产、债券面值)不高于70%。

第二十七条 质押需提供质押物品清单、质押物所有权证明、质

篇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锋

受 托 人:___

_____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权限:

一、主持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分公司日常经营的指挥、组织、管理、协调关系等,享有被授权事宜的决定权和签字权,但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事务必须由公司决策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

二、对外谈判,处理纠纷,并有权签订以下合同:

1.2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

2.公司固定资产计划范围及额度内的固定资产买卖、租赁合同

3.公司统一制订印发的以下标准合同

(1)行李车承租合同

(2)行李车段修辅修合同

(3)行李车运用代管合同

(4)代理经营合同

(5)运输服务合同

(6)配送服务委托合同

(7)装卸作业合同

(8)装卸作业委托合同

(9)安全协议

(10)保密协议

(11)技术服务合同

(12)劳务输出合同和聘用合同

上述合同中(5)-(10)项合同,以及5万元以下的合同,分公司总经理可转委托分公司副总经理或营业部负责人或分公司有关部门经理签订,但不得转委托合同经办人签订。

三、下列合同的签订必须另行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未经特别授权,不能签订:

1.本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第2-3项规定以外的20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抵押合同

3.涉外合同

4.行邮专列和行包大列承租合同

5.起诉和应诉、参予仲裁

6.法定代表人要求必须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四、无权对外投融资、借贷、担保,并签订相关合同

委托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但受托人不能依法,并依授权履行职责的,本委托书即行终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事宜,须另行委托,否则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 托 人(签字):

时间:2006年1月14日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