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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照明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2018-09-10 08:54书业网

篇一:照明工程合同范本

某某项目照明工程

施 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 包 人 (全称) :

日 期: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承包范围: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如遇风、雨天气及外在因素不能施工的视情节适当延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元

六、付款、结算方式:

1. 工人进场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的 2. 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需付至合同价的 3. 留合同价的 4. 开具税务发票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效果图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售后服务: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保期为年。质保期内乙方免费维修,人为和自然因素光源除外。 3、保修范围包括工程材料质量缺陷、施工工艺和质量以及工程维修的损失,

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赶到现场。

4、保修范围包括非人为、自然因素导致的工程材料质量缺陷、施工工艺和质量以及工程维修的损失,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赶到现场。

5、售后电话: 联系人:

十、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1)做好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2)确保乙方具备施工条件。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如果由于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经济损失,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

(5)因施工过程当中环境特殊甲方应予指导施工,若指导不当发生损失与

施工方无关。

2、乙方责任:(1)所有产品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各项手续证件齐全。 (2)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果由于乙方的不规范操作等造成质量问题发生返工的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 担,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4)如实填写原始记录,按照工序完善相关资料,向甲方提供全部完整 的资料。

(5)严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6)当工程交付时,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设备、材料、生活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道路清洁。

(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主体结构涂料、门窗的完好,若造成损坏由方修复

并保证和原样相符,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一方承担。 (8)按施工效果达到甲方要求亮化效果。

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三、其它: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量如有出入,甲方概不额外承担。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当日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篇二:光彩工程合同

光彩工程

发包人:

承包人:施工合 同

)为实施,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条款;

(2)、图纸;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万

元)。

4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8、本协议书一式份,承包方份,发包方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份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管理人。

1.1.2.2 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3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资质证书编号 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的正式开工函件为准)。

1.1.4.3 工期:本合同签约工期为 。

1.1.4.5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 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需要明示的行业和部门规章:执行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增加条款: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或地方、行业现行装饰标准及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和发

包人,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图纸;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3 套,提供图纸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不得私自外传。

1.5.2 如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上述材料更换,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材料样品、价格进行审查。

1.6 联络

1.6.1 共同签字确认。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往来函件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义务及权利

2.1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求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指定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承包人负责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双方协商解决。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积极配合。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0日,在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进行交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2.2 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布开工令前3日内。

2.3 支付合同价款

2.3.1 合同价款的确定

2.3.1.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按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投标锦江区东大街光彩工程三标段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综合单价执行。材料品牌也执行该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可调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基准价为准;可调材料的施工期价格以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具体指当月的完成量按下一个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

②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05%以外的部分);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超过报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价格—低于材料价格95%以外的部分)。

③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报价5%时,超过投标报价5%时,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报价—低于基准价95%以外的部分)。

④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部分)。

⑤当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执行。

e.材料消耗量: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承包人报价时的材料消耗量,两者中选不利于承包人的一种计算消耗量。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除合同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计算规则。

2.3.1.2 监理工程师及区审计局现场签字确认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综合单价的调整依照2.5.1.1(3)条规定执行。

篇三:道路照明施工合同

道路照明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上述工程内容中设备材料供应、管线安装、附件安装和管井砌筑、灯光

及高层上泛光照明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部合格(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

乙方负责)。

五、合同总价

1、金额(大写):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六、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包的亮化工程按甲方的亮化工程清单报价下浮 %计算(税金由甲方

承担);清单报价外因设计图纸变更和签证所增加工程造价下浮 %(税金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按图纸及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敷设各种路灯

管线,待管线、灯杠(柱)基础完成,灯具进工地并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总款 的 %,即元,通电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 即 元,剩余工程设备款,一年内结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

合 同 条 件

★词语定义:

1.发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工 程 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8.工 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的项。

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清单报价外,因工程需要而增加的工

程量。

11.费 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 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图 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

其他场所。

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索 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小时或天: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

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小时。

第一部分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 工程承包协议

1.2 协议条款

1.3 合同条件

1.4 图纸

1.5 预算书

1.6 施工组织设计

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

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 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

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

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同时乙方应研究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指标,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

作。

3.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有权对工地随时进行检查,在以下几方面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合

同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者,甲方代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5. 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

6. 按进度计划提供合理的施工场地,并做好周边环境协调工作。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工作

1. 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3.乙方提供所用灯具、灯杆之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4. 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

5. 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6.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

说明的本工程的内容。

7.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8. 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交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

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合

乎标准。

10. 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办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 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

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 乙方须时刻都有一名工地负责人长驻工地。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

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 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后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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