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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活动安排

活动方案2018-10-07 23:25书业网

篇一: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的七大经验之谈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的七大经验之谈

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的那天,一大早起来,静坐在电脑前,等待着时间一秒一秒的流逝,期盼着八点的到来,终于,在尝试了数次后,查到自己的成绩,375,低分飘过,感觉挺好运气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行政法只听过几节课,经济法也没有复习全,查到成绩那时,真是谢天谢地谢人!

2013年年底拿到的自考本科毕业证,2015年第一次参加考试,考了319,2016年第二次考,总算没有辜负自己的努力。考试复习过程中,参考了不少独角兽网校考友过往的有效经验,感觉对自己帮助挺大的。现在,自己也把自己的一些心得拿出来和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分享一下,看我如何从泰然处之到悠然过之,说的不对的地方还望海涵!

一、复习时间

有人说,司法考试要用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去复习。个人并不认同这个观点,这不是高考,既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也没必要用那么多的时间去把战线拉得那么长,战线拉长的后果极有可能是你的厌倦点提前到来,到某个特点的时段,可能会严重的出现心态上的紊乱。个人感觉,如果你是法律科班的话,在职的用四个月左右,全日制学习类型的三个月左右应该就差不多,当然,之前也可以蜻蜓点水式的对一些基础知识进行了解,打牢基础。2016年我也是四月份开始看点书,五月份正式的开始复习计划,由于2016年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比较多,又要搞各种安保,相对的时间上比2015年要少一些,再加上工作属于非固定时间模式的,休息的时间时多时少,很难保持系统性的学习,只能见缝插针的落实复习计划,但由于注意力提高了,感觉比2015年效果来的好些。

二、复习方法

看书听课做真题,是不二法门。有些科目,例如民法、物权法之类的理论基础比较强的,除了听老师的语音课件外,最好买些辅导书看看,当然,辅导书的话最好买权威人士写的,因为市面上的辅导书良莠不一,出于安全第一的角度,还是大品牌权威人士的比较靠谱点,对于诉讼法之类的程序法,条文是必买,而且一定要多看条文,最好,读上一遍,让脑海里有个大概的印象,到考试时起码遇到题目不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一窍不通。还有一点我觉得很重要,复习一定要有计划,不能说今天想到什么看什么,2015年我就是这样,导致知识没法在脑海里形成体系,总有种一团面糊的感觉。有了计划,最好拿张A4纸,把它打印出来,放在一个显眼的地方,每天,复习完后对比自己的复习计划,看下是否完成预期,如果没有,要什么时候补回来,如果时间上有变化,该如何更改,这个要做到。独角兽网校全程班的老师针对各个学员的不同情况,会提出有针对性的辅导意见,加强对各个学员的专业学习。我那个时候按照老师的指导,按部就班地学习,把老师安排的视频课件整体看了一遍,在看老师的视频课件时,独角兽网校的同步字幕帮了我很大忙,遇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学习效率明显提高了。

三、抓住得分点,全力突破

2015年,第一次参加考试,分不清那是容易突破的点那些事难点,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看,什么都学,结果脑袋里面一片模糊,一到考试,差不多两眼抹黑,啥都不懂。2016年有所总结,学会了破点前进。个人认为,卷一是非常的重要,该卷虽然看似很散,但是都是属于熟记的范畴,只要大家花点心思在上面,拿到基本的分数都是没问题的,例如三国法,2015年我可能50%都没,2016年考完一对,拿到了80%以上的分。所以大家一定要把卷一重视起来,争取在卷一达到“破百”,为后面的几卷补足分数,而且卷一考的好不好,有时关乎我们后面三卷的发挥,正所谓开好头自然能走好路,头都开不好,路自然也就难走。

四、培训班

培训班是个争议话题,有人说要有人说不要,个人认为,每个人不一样,这东西,个人

选择。我一同事,也是和我一起考,2016年又刚好买房娶老婆装修房子,时间忙的很,自然也就没法参加培训班,但人家也过了。我就比较差点,我是在同学的推荐下,报名参加了独角兽网校的VIP班。怎么说呢,个人感觉还是物有所值的。辅导老师为我制定了颇为有效的复习方案,而且还时不时的对我进行鼓励、督促和帮助。我这个人,天生懒散,可以偷懒的绝对偷懒,如果没有人督促,估计不会下那么大的功夫去学习。另外,老师们的课讲得也很棒,感觉对考试帮助挺大的。

五、真题

非做不可,但做的时间点一定要选好。最好等考试前一个月的时间里面开始做。做第一次的时候,凭第一判断一口气做完一卷,然后对答案,接着做再接着对。我做客观题都是比较快的,一般历年真题三卷我三个半小时做完,当然,复习的时候看了很多真题解析,自然,做起来时就顺风顺水,速度自然不错。呵呵,不过这样可以训练下你做题的判断能力,避免在某些环节上拖沓时间,导致无法完成试卷。

六、应试技巧

个人意见:只要是客观性的题目,其实都可以用一些应试技巧对待。至于什么技巧,作为应试教育多年的产物,估计大家都有那么一两招啦,只要到时记得运用起来,效果肯定会有。感觉独角兽网校老师的几招做题技巧挺实用,大家也可(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2017年司法活动安排)借鉴借鉴。司法考试客观题中一般都会有个很明显错误的答案,我做题的时候会在第一时间把那个答案划掉,反正只要不是在答题卷上乱画,也不会扣你分,何必在乎试卷干不干净呢?

七、心态

司法考试,或许是最难的考试,但绝对不是最恐怖的考试!不要去过度的惧怕它,当然,也不要去轻视它!用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多下点心思足矣,没必要天天在那里提心吊胆的,怕这怕那的。可能会有人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呵呵!泰然处之,自然能悠然过之!复习中的每一天,问一下自己:你认真了吗?你有没有百分百的去付出?给自己答案!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是很成熟的经验,希望也可以给即将踏上2017年司考路的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祝大家2017年司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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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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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7年国家解读(卷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7年大纲评述】

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大纲考点为55个,近两年考查分值高达41分。

二、宪法

【2017年大纲评述】

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此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列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考点增删说明】

(1)第三章第五节增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对此均有所规定,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2)第五章第六节增加“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和监督。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2016年大纲增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未在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考查,今年仍需考生予以重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要点提示】 (1)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2)关于对已故人士和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要点提示】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三、法理学

【2017年大纲评述】

从2011年至2016年,法理学部分在前三卷中总分值保持在23分。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同时,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法理学的重点章节为第一章“法的本体”与第二章“法的运行”。 【考点增删说明】 1.新增考点:

(1)第一章第四节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新增“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第三章第三节增加“法的现代化标志” 2.删除考点:

第一章第七节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删除“法律事实”、第三章第三节删除“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3.调整考点:

第四章第四节“法与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改为“法与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 【补充说明】

同时往年的重要考点仍然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重要考点为:法的特征、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自由、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价值冲突、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非正式法的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等。这些知识点几乎是每年必考的点,一定要重点把握。

四、法制史

【2017年大纲评述】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每年平均分值稳定为10分,2015年和2016年考查分数较低,只有4分和6分的考查力度。与以往相比,近几年对本部分的考查难度有所增加,不仅仅是单纯知识点的记忆,更多是以案例形式综合性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对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加强对关联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考点增删说明】

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并无增删考点。2016年教材对于清代的例和“判例法”作了特别补充规定,但是2016年未考查,应当注意。

五、经济法

【2017年大纲评述】

与2016年相比,2017年经济法部分大纲考点没有变化,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在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但在2016年的大纲中,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变动部分在2016年司法考试中考查少,一些知识仍具有可考性,故在此列出,望考生注意。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2016年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大纲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作了调整,考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调整为“食品安全法概述”;“食品安全控制”这个一级考点下,“食品进出口管理”改为“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并与“食品召回制度”互换了位置,原来为一级考点的“食品检验制度”放到“食品安全控制”中,做为其子考点。 “法律责任”下删除了原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行政责任”、“第三人责任”三个二级考点,改为“行政处罚”、“行政问责”、“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四个二级考点,责任更细化了。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要点提示】

修改前

第39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

第39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第75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任:

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的;

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

表和统计报表的;

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

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

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增) 【要点提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要点提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要点提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点提示】

修改前

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改后

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增)

六、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17年大纲评述】

近两年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当中的分值在29分左右。国际公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该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国际经济法考题特点是非常灵活,仅仅参考法条是不够的,必须以教材为主学习相关的理论;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上。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该注意最新法律的变化。 【考点增删说明】 1.新增考点:国际经济法第七章第三节在“国际融资担保”中增加二级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另外,需要考生在掌握原有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灵活多变的运用。其中国际公法中的国籍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信用证、贸易救济措施等仍然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法律法规4件:

1.《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考点解读】

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考点解读】

(1)境外委任机构的双重授权:“一个缔约国的委任机构在另一个缔约国进行活动,须经两国的主管机关授权。”(第十二条)

(2)收养国中央机关认为申请人可以收养的,应出具情况报告:“1.如果收养国中央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并适宜收养,则应准备一份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其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其背景、家庭史和病史、社会环境、收养原因、负担跨国收养的能力以及他们适合于照顾的儿童的特点。2.收养国的中央机关应将此报告转交原住国的中央机关。”(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考点解读】

(1)海损事故管辖法院的确定:“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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