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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加入

常用公文2018-10-07 23:52书业网

篇一:第47

【法规名称】 第46/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之中文译本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12-09

【正 文】

第46/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签

订的《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之中文译本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之中文译本。

上述公约之正式法文文本及相关的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七零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该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出的通知书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

(1961年10月5日订於海牙)

本公约签字国,

愿意取消外国公文书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决定为此目的订立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条款:

本公约适用於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各种公文书。

在适用本公约时,以下文书认为是公文书:

(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

(二)行政文书;

(三)公证书;

(四)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

但是,本公约不适用於:

(一)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

(二)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第二条

各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并需在本国境内出示的文件,应予免除认证手续。本公约所谓认证仅指需出示文件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据此证实下列事项的一种手续:对签字的鉴定,文件签字人作成文书所依据的身份,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文书上印章或戳记的可靠性。

第三条

证实签字的真实性,文书签字人作成文书所依据的身份,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文书上印章或戳记的可靠性的唯一可能需要的手续是补充在文书发出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第四条所述及文件上的(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加入)附加意见证书。

但是,如在文件出示国的有效法律、法规或惯例,或者两国及两个以上缔约国达成的协定废除或简化了上述手续,或使文书免除认证手续时,前款所述手续不得要求履行。

第三条 第一款所述证明书须放在文书或“文书附页”上,并应符合本公约所附的示范格式。

但是,该证书可用颁发当局的官方文字写成。其中使用的标准术语也可用另一种文字写成。标题“附加意见证书”(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约)应用法语。

第五条

该证书应根据文书签字人或任何持文书者的要求签发。

该证书如经正确填写即证明签字的真实性,文书签字人作成该文书所依据的身份,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文件印章或戳记的可靠性。

该证书上的签字,印记和图章不需再作任何证明。

第六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机关的正式职权指定有权签发第三条第一款所述证书的机关。

它需在送交批准书、加入书或扩展适用范围声明书时,将上述指定通知荷兰外交部。它还应通知被指定机关的任何变更。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所指定的每一机关应保存记录所发证书的登记册或卡片索引,其中应载明:

(一)证书编号及日期;

(二)公文书签字人姓名及其作成公文书所依据的身份。如文件没有签名,则加盖印或戳记的机关的名称。

签发证书机关经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核实证书上所载的细节是否同登记册或卡片索引上所载的相符。

第八条

如果两国或两国以上之间的条约、公约或协定载有规定对签字、印章或戳记的证明须遵从一定手续的条款,本公约只有在这些手续较第三和第四条所述手续更为严格时才能优先於上述这些条款予以适用。

第九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在依本公约的规定应予免除的情况下进行认证。

第十条

本公约对派代表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的国家,以及冰岛、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土耳其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十一条

本公约应於第三份批准书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交存後第六十天起生效。

本公约应对嗣後批准的签字国於其交存批准书後的第六十天起生效。

第十二条

第十条 未述及的任何国家在本公约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後,亦可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此类加入只在加入国与那些收到第十五条第四项述及的加入通知书後六个月内未对加入提出任何异议的缔约国之间有效。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一俟前款述及的六个月期满,公约将在加入国和未对这类加入提出任何异议的国家之间生效。

第十三条

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於其在国际关系上负有责任

的所有领土,或仅扩展适用於其中的一处或数处。这类声明於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生效。

此後任何时候,这种扩展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如扩展适用声明为签字批准国所作出,公约应依据第十一条在有关领土内生效。如扩展适用声明为加入国所作出,公约应依据第十二条在有关领土内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依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之日起,连续有效五年。对其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同。

如果未经废止,本公约每五年自动更新有效一次。

任何废止,应至迟在五年期满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废止可限於本公约适用的某些领土。

废止仅对通知废止的国家发生效果。

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应存续有效。

第十五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十条述及的和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加入的国家:

(一)第六条第二款所述的通知;

(二)第十条所述的签字和批准;

(三)依据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四)第十二条所述的加入和异议,以及加入的生效日期;

(五)第十三条所述的扩展适用范围及其生效日期;

篇二:香港文书办理驻港外国公署领事馆验证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

北京易代通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离岸公司设 国际公证认证 外资注册www.51rz.org 香港文书办理驻港外国公署领事馆验证及外

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

香港文书海外使用,需要办理驻港外国公署领事馆验证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

香港文书发往香港之外(除中国大陆)使用时,分以下3种情况办理认证:

1、香港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香港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香港高院加签,最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3、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xggz/787.html.html

篇三:涉美公证认证相关常识

涉美公证认证相关常识

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是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创新等实力领衔全球。美国还是因其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健康的生活环境、顶尖的教育资源等,继续吸引着世界各地特别是中国人到美国追逐美国梦。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9年1月1日,两国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随着中美交流的的日益频繁,会经常遇到文件、证件等的涉美公证、认证。包括美国公文需拿到中国使用,需在美国进行公证机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认证、美国海牙认证等;以及中国公文拿到美国使用,需先在中国进行公证、认证及美国驻中大使馆认证等。

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必要先弄清楚几个概念:

1、国外证据:所谓国外证据,是指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并经法定程序收集、提交我国法院的证据。我国《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美国律师公证:即由美国或美国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对美国产生的文书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和所附文书捆绑为一体,同时在公证书上签章。美国律师公证是美国认证的前提,只有办理了公证之后,才能办理美国认证。

3、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大使馆认证,简称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即中国驻美使领馆对于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在办理好当地公证及该国外交部认证(海牙认证)后,对上一步签章真实性予以确认。首选把需要公证的文件送由具有公证资格的美国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完毕之后送州政府或者美国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送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

4、海牙认证: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认证。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 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1961年根据海牙公约开始实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 认证过程就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与通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5.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认证: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通过上述名词的解释,我们应该清楚,一国文书要拿到另一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双方都属于海牙公约认证国,那么文件只需要经过该国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授权机构办理认证后,即可在另一国使用,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属于成员国,则在办理好外交部认证后,还需办理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目前中国还未加入海牙公约认证成员国,因此国外证据拿到中国使用,必须首先公证,外交部认证和中国使馆认证。

美国公证认证的范围涉及个人证件,公司文件,第三方机构文件,详细内容如下:

1.个人文件: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 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等均可以办理认证;

2.公司文件: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3.第三方机构文件: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等。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中国驻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声明、委托;

2.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3.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中国驻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是:

1.真实原则。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

2.合法原则。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义务。

4.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为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1.当事人住址应在使领馆相应领区(见领区划分)。

2.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主要受理旅居美国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美国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3.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文书签字属实公证。(2)、健在(生存)证明。(3)、(在美国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声明书。(4)、居留公证。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美国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工卡、I-20表等)。

4.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对可以代办的公证申请,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

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请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关于不同语言的翻译问题:涉美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一套中文翻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由于美国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涉美公证是中美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美国等境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随着我们国家当前出国留学、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关事项的公证书,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直接邮寄或递交,结果都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致使当事人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也耽误了时间。因此,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用。

而且“涉外工作无小事”,涉美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美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美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美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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