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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担保书2018-10-15 04:52书业网

篇一:20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成都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

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司改办、民二庭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

省政府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律师协会、省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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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印发

篇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思考总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总结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许多法院都受理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3年3月5日的《南方都市报》曾报道了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办理了一起“客户断供银行直接申请卖房”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及时总结此类案件的有关规定及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类案件进行以下简单总结。

一、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别程序案件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三)此类案件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申请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管辖法院是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是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驳回申请;

4、裁定拍卖、变卖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适用前提及处理方式

(一)适用前提:

1.设定了担保物权

2.对债务本身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当事人就该债务不存在权益争议,一旦发现当事人对债务数额、债务是否履行等问题有争议,仍应通过传统诉讼方式解决,而不能适用该特别程序。

3.必须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二)法院处理方式

1.审查担保物权合法

法院在审查时应作一般形式审查,即审查担保物权是否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果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仍可提起传统的诉讼。

2.一审终审

按照特殊程序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独任审判

原则上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三十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执行申请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此点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

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疑问及思考

(一)办案疑难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广东省尚无这样的审理意见,办案只能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尚有几个疑问需要明确:1.财产分散在不同地点的如何确定管辖,借款合同约定管辖的是否可以向约定管辖法院申请;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是否收取申请费,收的话如何收取;3.法院审查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听证;4.法院对申请的审查标准是什么;5.被申请人提异议时程序上如何处理;6.处理机构是执行局还是审判庭。

(二)律师所接案收费问题

此案件类型一出势必导致一些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案件纠纷变得简单,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需求会大大下降,当事人会自己向法院申请。但鉴于此类案件较新,包括法院法官、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仍有许多疑问,在此类案件的学习期和成长期,对律师所接案影响并不大,但此类案件办结较快,律师收费可能会受到影响。

银行诉业主的案件,在按揭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所又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之律师所办案的优势和银行为了减少诉累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与律师所应当还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

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

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附件一

浙江省×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一: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商特字第××号①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释:①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特字第1号。

附件二

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二:驳回申请用)

(××××)×××商特字第××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 × ×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6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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