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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禁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2018-10-15 13:03书业网

篇一:农村河道养殖污染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河道养殖污染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及加强水污染治理,确保水环境得到切实改善同时畜牧业能够规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理水污染、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安全饮水、科学调水、有效节水、治理污水”的要求,整体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水环境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 。

围内的养殖场,限期于******年****月底前实行关停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实行关停转迁前,要完成排泄物的综合治理,达标排放;禁养区内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和有关优惠政策,并由县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足额收取排污费。

(二)、整治生活污水及垃圾固废污染

各村要结合文明创建、“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生态村建设和村庄整治建设工程,加强排水网管及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工作,充分利用各村的垃圾收集点,建立和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垃圾乱倒现象。

(三)、整治化肥农药污染

各村要以科学施肥用药为指导,大力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减少化肥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应用新药械、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禁用有明文规定的高度高残留农药,实现“一减二控三保”目标。

(四)、整治河沟池塘污染

各村结合“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按照“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要求,保护村庄现有水面,清除农村河沟池塘水面有害漂浮物、障碍物,做好沟河池塘清淤,河岸绿化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 排查摸底(****年**月**日前)

各村要精心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排查摸底,并于****年**月**日前将辖区内排查出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汇总上报镇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确保本次摸底不重不漏。

(二)、集中整治(****年**月**日至****年**月**日)

集中整治期间县有关部门将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事实组织调查取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告》的要求,进行分别下达关停转迁或期限整改的通知书,期间镇有关部门及各村要给予全力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

为保证此次综合整治工作能够全面顺利的开展,镇专门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环保、畜牧、国土、水利等部门全力配合,各村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抓好这次整治活动,保证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迅速开展。

篇二: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一)

一、工程概况

上海崇明北沿风力发电工程位于上海市崇明县东北部地区,从崇明东旺沙闸处,原上海崇明东旺沙风电场西侧开始沿92塘东段、98塘内青坎上向偏西北方向顺序2排布置风机,至近北八滧港西侧约1300m。

风机布置如下:

在东旺沙闸东侧,至现有崇明扩建工程已建的#13风机之间,沿98塘布置1#~2#风机,风机布置在98塘内青坎上,风机之间的间距约为580m。

在东旺沙闸西侧,至北八滧港西侧1300m,沿98塘布置3#~19#风机,风机布置在98塘内青坎上,共布置17台风机,风机之间的间距约为520~600m。

在东旺沙闸西侧,沿92塘布置20#~24#风机,共布置5台风机,风机之间的间距约为520m。

二、编制依据

1. 随塘河青坎原始样貌记录;

2. 相关技术及安全操作规范;

3. 上海市河道管理有关条例;

4.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现场施工情况

#3、#4、#5、#6风机因所处大堤青坎不足需占用部分河道,固对河道进行如下图回填(以3#为例),我项目部将根据随塘河青坎原貌对回填土进行清理。

其青坎处原貌如下表所示:表略

四、施工机械及劳动力配备

1、施工机械配备

长臂挖掘机 一台 普通挖掘机 一台

装载机 一台 20t自卸车 6辆 交通车 一辆 2、劳动力配备

根据现场需求,我标段拟投入劳动力8人,分别安排在清理现场及弃渣场。

五、 清理施工方案

1、回填土挖掘

(1)回填土挖掘前首先确定清理挖掘边线。

(2)回填土挖掘施工时长臂挖掘机对河道进行清理施工,普通挖掘机用于清理施工时对淤泥的转移及装载工作。施工过程中安排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控制好清理深度及范围,防止挖机超挖扰动。

(3)由于清理出的淤泥含水量大,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道路及周边环境污染,因此淤泥挖至青坎后需经过晾晒方可外运。

(4)清理过程中由于河堤标高无法清楚的检测到,故需准备小船及探杆一套,在一定区域内清理完成后,检测人员立即用探杆检测清理深度,避免出现漏挖或挖掘深度不够的区域。

2、淤泥运输

我项目部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标段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六、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1、安全措施

(1)项目部建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划分领导机构、明确个人职责,健全安全防护制度。

(2)作业时,设专人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由机械现场调度员统一指挥,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各种施工、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不得无证上岗,各种作业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3)施工场地要设置交通红灯、交通指示牌及专职疏导人员,以便疏导行人及车辆。施工道口设置明显标语牌,并设专人看守,疏导交通。

(4)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害的发生。运输车辆服从指挥,信号要齐全,不得超速,过岔口、遇障碍物时减速鸣笛,制动器齐全,功能良好。

(5)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每周开一次安全例会。

2、质量保证措施

①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施工员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对有关施工组进行技术、质量、书面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操作方法、操作要点及质量标准等。

②严格执行自检制度,检测人员及时对已完工作面进行检测,避免出现重复施工现象。③施工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上级部门报检、交接。

五、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当地建委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

②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及责任制,对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人员责任制,强化文明施工管理。

③由文明施工小队负责现场及道路洒水防尘工作,保证道路有车辆通过时不扬尘且无水洼、泥浆。

④租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并与之签订协议: a.进入现场放慢车速,防止扬尘。b.车厢苫盖严密,防止洒落或细小颗粒材料的飞扬。 c.外租车辆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及施工单位的检查。 d.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⑤在新建道路外侧设围挡,使施工区与社会交通隔开。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二)

一、施工准备

1、施工测量准备:银浩河道清理公司在开工前进行固定线路,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并进行记录与整理,送交银浩公司监理工程师核查。

2、施工调查及试验: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现有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3、场地清理:在施工现场工作界限内,保护所有规定保留的植物及结构。对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腐植土进行清除运弃。场地清理完成后,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密实度达到规定要求,重新测定地面标高,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二、 河道围堰

遵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河滩地上不得取土围堰。围堰施工前与河道管理部门协调,核对围堰时的河水断面流量、流速,以防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水流对堰身的冲击,保证围堰的稳定。

围堰土比现况水深高1~1.5m。迎水面坡度为1:0.75,背水面为1:0.5,土坝外测采用钢筋笼,钢筋笼采用Φ5光圆钢筋焊接而成,尺寸为80×60×40,内装石块。钢筋笼交错

压茬码放。土坝内侧采用编织袋装土,土坝水下部分土袋为2×4交错压茬土袋封口方式,叠至水面以上时,改为2×3交错压茬土袋方式。

当围堰完成后,要详细检查围堰的填筑质量,确认围堰体的稳定后,安装泥浆泵,抽出围堰内存水。

三、 河底处理

本项工程主要包括路基清表、挖运弃土方、拆除旧有的构造物、挖除树根等。

首先抽水、清淤泥。抽水的潜水泵型号和数量可根据围堰内的水量的多少来决定。在施工准备期间要充分的准备所需的水泵及相关的设备等。淤泥全部清除至原状土,挖泥采取斗容量1.2m3挖土机将淤泥集中,采用装载机配合运土车将淤泥全部外运,挖泥深度根据现场实际确定,但必须保证将淤泥清走,露出原状土层,并在清淤泥后,池底面进行平整,以利于分层回填处理。

四、 河底砂砾垫层

对于浆砌底插石灌浆河底要进行换填天然砂砾30cm.,填土分层压实。土方回填采用机械铺土,振动碾碾压。河底验收合格后,先用推土机找平,12-15吨振动压路机碾压两遍。然后分层摊铺回填。每层土虚铺厚度为15mm。碾压时轮相互搭接,防止漏压。由于填土采取分段进行,每层接缝处应形成阶梯形。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1m。回填土每层压实后应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检测密实度(密实度要求为重击实90%)。还土操作流程为:池底淤泥、杂物清除→检验土质→分层虚铺土→分层碾压→检测密实度。

对于安装预制板护砌的河底要进行粗中砂层底施工,施工方法同上。

五、 河底插石灌浆铺砌

1、主层块石铺筑

1)铺筑前对基层设计高程及边线进行复核测量不符合规定差偏,表面清洁无杂物。

2)采用人工铺筑的方法。将块石的多棱面中表面平整的面朝上铺筑,各石块铺筑紧密,其空隙用小碎石填充。灌满,并用末子将面抹平。

六、 土工布的铺设

土工布铺设前检查砂砾垫层的高程和坡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表面如有大的棱角尖要先将其粘平,防止其扎破土工布。土工布交错搭接铺设,侧边搭接长度25cm,端边20cm。

七、沉砂池施工

钢筋的加工成型按照图纸的尺寸及要求编制钢筋下料单并按其要求加工。钢筋在加工成型之前进行调直及防锈清理,确保钢筋表面的洁净。

钢筋成型后,挂牌注明其所用之部位、型号、级别,并分类码放整齐。成型的钢筋一般暂存在加工厂内;施工中按照施工计划以及施工现场的要求分批运至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只能少量地暂存工程急需的成型钢筋。

运至现场的钢筋要码放整齐、挂好标志牌,底部垫方木与地面保持距离。

钢筋的现场绑扎及安装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尺寸及要求进行。 架立筋:控制上、下层钢筋间距。

严格控制钢筋保护层,在模板与钢筋之间设置水泥、砂浆配比与所浇筑混凝土配比相同的水泥砂浆垫块,垫块数量不得小于2块/m2。

绑扎时铺板作业,严禁踩踏绑扎完毕的钢筋。钢筋安装时接头的位置及数量,符合国标验收规范及规定。

模板采用木材和覆膜胶合多层板制作,用15×15cm的方木做支撑。

浇筑前进行吹仓工作;在施工时用清水湿润;在浇筑混凝土时施工队组严格控制下灰速度,不得大于1.0m/h;

混凝土振捣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振捣时振捣棒采用一字式下棒,移动间距不大于作

用半径的1.5倍。

八、砌筑砂浆

施工时,水泥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准混合使用。砌筑砂浆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砂浆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砂浆试块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一组试块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砂浆强度以标准养护,龄期28天。

九、 石砌挡土墙

石料要求:块石形体大致方正,厚度不小于20cm;长及宽不小于厚度,顶面及底面平整。 基础施工前,在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3—2002的规定。

砌体施工,设置皮数杆,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砌筑挡土墙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先由底下往上砌。当设计无要求时,在基础高低台阶接头处,下面台阶要砌至少500mm的实砌体。

2) 每层块石高度一致,每砌高0.7~1.2m找平一次;

3)砌筑块石,错缝按规定排列,同一层中用一丁一顺。灰缝宽度为2~3cm;

4)砌筑填心石,灰缝彼此错开,水平灰缝不得大于3cm,垂直灰缝不得大于4cm,个别空隙较大,在砂浆中用挤浆填塞小块石;

5)伸缩缝、沉降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材碎渣和杂物等。

6)砌体工程工作段的分段位置,设在伸缩缝、沉降缝、洞口处。

7)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和预埋件等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的洞口,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8)砌体中的预埋件均防腐处理。

9)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校正。标高偏差通过调整上部灰缝厚度逐步校正。 质量符合下列规定:

A、砌体砂浆嵌填饱满、密实;

B、勾缝均匀整齐,缝宽符合要求,不得有脱落、漏勾;

C、砌体分层砌筑咬茬紧密,不得有通缝;沉降缝制顺贯通

十、沥青木板沉降缝

结构施工完毕后统一进行变形缝处理,处理时先将变形缝用特制钢丝刷将凹槽掏空,用空压机吹干净,然后进沥青木板施工,最后进行砂浆抹面。

篇三: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

,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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