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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2018-10-15 13:09书业网

篇一:甘肃省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

局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破解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省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以全省97万户、41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通过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推广贫困户小额贷款保险,发展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等措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工程,力争到2017年底,使所有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争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贷款规划优先向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倾斜,全面落实支农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允许扶贫贡献大、贫困户受益多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适当突破贷款规划,增加贷款投放。引导和鼓励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向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让贫困户充分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二)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从2015年开始,按照贷款数量的3%左右,由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逐年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其中,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各筹措50%,市(州)、县(市、区)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并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的长效补充机制;财政困难的县允许从分配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力争到2017年,每个贫困县贷

款风险补偿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发生贷款损失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规范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整合各类财政到户贴息政策,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政府全额贴息。对贫困户贷款按年结息和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支持推广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化解贷款风险。以贷款贫困户为对象,创新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试点和推广。

(五)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作用。加大在贫困村建立扶贫互助资金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革命老区贫困村和藏区所有村全覆盖,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贫困村全覆盖。每村互助资金规模不少于50万元,其中,由省里安排20万元,市(州)、县(市、区)筹集安排30万元。探索以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社)为平台,政府、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注资、多元开放的扶贫互助资金融资方式,放大资金总量。允许到村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程序

(一)摸清贫困户贷款需求。2015年7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据贫困户建档立卡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逐村逐户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并筛选排队,制定年度贷款计划。

(二)确定银政合作模式。2015年8月底前,按照竞争性、引导性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多种模式积极参与扶贫小

额信贷工作,最终由贷款成本低、手续简便、服务便捷的金融机构承担贫困户贷款。经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签署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可由省、市(州)、县(市、区)统一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也可由一家金融机构统一与省或分别与市(州)、县(市、区)签署合作协议。

(三)筹措风险补偿资金。2015年8月底前,按照合作协议和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和比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和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依据各县(市、区)2015年贷款需求,落实风险补偿资金。从2016年开始,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按比例增加风险补偿资金。

(四)启动贷款申请和发放工作。2015年9月底前,由列入当年贷款计划的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经村两委审核、驻村工作队复核、村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财政审定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户花名册。贷款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贷金融机构依据贷款户花名册,审核贷款申请,与贷款户面签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五)贷款贴息。2016年1月底前,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一折通”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省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省上支持、市州协调、县负总责”,县委、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扶贫业绩考核范围之中。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半年和年终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基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对承贷金融机构的倾

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银监局要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保监局要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保险市场建设,研究探索对贫困户的特惠保险政策,加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贫困户的保险保障功能。驻村工作队和双联干部要把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村“两委”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需求摸底、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本息催收等各项工作。

(二)优化服务,简化程序。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认真研究制定有别于普通客户、一般信贷产品的政策措施和发放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优惠贷款利率,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贫困户花名册发放贷款。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能让贫困户提供反担保,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各市(州)、县(市、区)扶贫、财政、金融办、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县委书记、县长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银政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领导、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干部的责任。要监督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富民增收产业,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

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四)宣传引导,培育诚信。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途径,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篇二:精准扶贫贷款细则

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舟曲县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力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要求,以《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办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5?13号)文件为指导,以破解扶贫资金瓶颈制约、激发贫困户自我发展内生动力为抓手,按照“发得出、收得回、用得好、见成效”的目标,通过推进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为群众增收脱贫提供坚强的助力。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以全县5971户2.1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通过优化工作措施,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争取三年计划两年完成,到2016年年底使所有贫困户都能够享受到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利益,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资金支持。

三、组织机构

为全面推进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成立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郭子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马诚明 县委副书记

杨尤荣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孙其恒 县政府副县长

徐亚升 县政府副县长

张定军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候选人

成 员:赵江波 县扶贫办主任

赵锦帆

尹永政

孙学明

李 芳

王晓宏

白梅花

刘世俊

曲瓦乡

巴藏乡

大峪乡

立节乡

憨班乡

峰迭镇

坪定乡

东山乡

城关镇

江盘乡

南峪乡

大川镇

果耶乡县财政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县经信局局长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县农行行长 县扶贫办副主任 县财政局副局长 书记苗文彬乡长奂安兴 书记仇文林乡长刘明义 书记肖永智乡长刘洋萍 书记康为民乡长王忠辉 书记刘鹏武副书记杨亚春 书记杨润平镇长高健平 书记张宏鹏乡长陈舟芳 书记王海平乡长杨旦巴 书记陈永权镇长肖 平 书记王宏林乡长李承平 书记虎学明副书记宋明辉 书记罗 杰镇长许雪梅 书(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建档立卡小额信贷工作方案)记郭晓云乡长赵海满

八楞乡 书记房维平乡长闵吉祥

武坪乡 书记王临强乡长高永海

插岗乡 书记杨世军乡长谢江波

拱坝乡 书记高永新乡长杨海军

曲告纳乡 书记肖 军乡长薛兴和

博峪乡 书记杨曙光乡长金银莲

领导小组主要协调解决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有序、高效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尤荣同志为办公室主任,赵江波、赵锦帆、尹永政、孙学明、白梅花、刘世俊为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好与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农行甘肃分行之间的工作对接,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贷款要素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由各乡镇根据当地情况指导村两委确定借款人、贷款需求和期限,并由乡镇政府逐村逐户进行审核汇总,向县扶贫办报贫困户贷款需求花名册。扶贫办依据建档立卡数据库信息,对贷款对象真实性进行审核。农户按县农行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经县农行审核通过后,借款户和县农行面签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一)贷款对象。全县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出的87个贫困村和121个非贫困村共5971户贫困户,2.17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范围内有致富能力、有劳动力、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范

围内确无致富能力的贫困户,在双方自愿签定帮带协议的前提下,其应享受的贷款指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使用。

(二)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家庭增收致富项目发展,支持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流通等创收项目,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特色产业。

(三)贷款条件

1.建档立卡范围内有贷款意愿、有劳动力、有致富能力的贫困户贷款条件如下:

①借款人属于建挡立卡贫困户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②拟发展的项目符合舟曲县“159”现代农业发展计划和地域发展实际;

③个人贷款等级评级结果在一般以上;

④具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⑤每户只能有一名成员代表家庭申请贷款,且贷款不得用于偿还借贷旧账,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

⑥借款人及其配偶(亲属)征信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

⑦借款人不存在犯罪、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贷款条件如下:

①借款人属于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帮带关系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或龙头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代表组织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为组织法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相关营业手续齐全;

②只能有一名成员代表组织申请贷款,且贷款不得用于偿还借贷旧账,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不得闲臵资金;

③拟发展的项目符合舟曲县“159”现代农业发展计划和乡镇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项目必须经县发改局审核批复;

④借款人征信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 ⑤借款人不存在犯罪、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借款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⑥借款人有产业实体,有偿还资金的能力和意愿,有较好的带动作用,且能够根据贷款金额提供足值、有效、合规的担保措施;

⑦借款人与被带动贫困户签定帮带协议,能够带动被帮带贫困户增收,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可跨村跨乡带动贫困户增收。

(四)贷款额度、期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贷到5万元(含)以下的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实体产业规模评估在30-50万元,注册资金在50—100万元之间,可带动贫困户10-50户,贷款金额为30-250万元;实体产业规模评估在50—100万元,注册资金在100—200万元之间,可带动贫困户50-100户,贷款金额为150-500万元;实体产业规模评估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可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贷款金额为3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均为3年。

篇三: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造血作用,缓解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等现实问题,扎实开展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评级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为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使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尽快脱贫致富。鼓励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

第三条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的唯一承贷金融机构。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精准到户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无担保用信原则。要充分运用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需担保的贷款。

(三)市场推动原则。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

(四)主体地位原则。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

(一)贷款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和自主发展愿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并获得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做到“四有两好一项目”,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观念好,并选择了合适的发展项目。

(三)贷款用途。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小型商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来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章 信贷管理

第七条 评级授信。由县金融办、县扶贫移民局和县人行负责督促检查,在县信用联社和乡镇、驻村干部的指导下,以信用(分)社、村两委和群众代表为主,组建村风险控制小组,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八条 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风险控制小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将贷款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贷款资料提供给所在乡镇信用(分)社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贷前调查。由信用(分)社负责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信

誉及生产技能、借款人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及其效益预测、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及用途、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

第十条 贷款审查。由信用(分)社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信用(分)社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扶贫政策和贷款条件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在落实放款条件后,由信用(分)社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对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各乡镇、村风险控制小组和驻村结对帮扶责任人要协助信用(分)社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和管理,监督借款人必须规范使用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发展创收项目。鼓励党员、干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积极为借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以村为单位实行贷款公开,将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

(三)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信用(分)社客户经理包户全覆盖管理,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对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

每年上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告

(四)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县人行等部门每半年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偿还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指出问题,督导整改。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四章 政策贴息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三)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信用(分)社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贴息资金由乡镇扶贫办汇总并报送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移民局)审核确认,经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一卡通(一折通)补贴给借款人。对于贷款期限小于 1 年的,在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按实付利息进行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在借款人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1年期后贴息。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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