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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拥工作细则

细则2018-10-16 04:08书业网

篇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细则

篇二:双拥工作实施细则

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

拥军优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单位要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和重视拥军优属工作。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机构和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巩固和发展双拥模范城活动,争当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把拥军优属活动作为“讲政治”和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驻区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使双拥工作落实到基层,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第五条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拥军优属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六条 各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应当优先保障。

第七条 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重大任务时,各单位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军队官兵提供住房和生活保障。每逢“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街道办事处组织各单位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条 军官、志愿兵家属按规定到军队探亲,所在单位应予准假,探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应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各企事业单位对区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机关、团体和其它社会单位在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转业士官、退伍军人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区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免费上公共厕所。

第十四条 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尽快就业。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给予生活保障,对下岗军嫂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咨询及介绍职业。

第十五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减

员时,应优先保留优抚对象在岗。对下岗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应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确需跨学区读书的,经区教委批准,学校应予接纳,在有关费用上予以优惠。

第十七条 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及时足额发放优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证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待金实行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立功。获荣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荣获一等功的义务兵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凡立二等功者,增发当年优待金的40%;凡立三等功者,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和免收挂号费的待遇。对不享受公费医疗

的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街道协调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 对分散安置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家属子女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对农村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在修建住房时,应优先审批宅基地,确有困难的,由街道协调解决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文体、市政等部门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兵,在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服务行业时,应优先办理有关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采取临时救济、特殊照顾、结对帮扶、社会捐助等办法,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中的突出困难。

第二十五条 各地段设置的双拥牌、碑、塔等标语标志,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拆毁。对在商业广告中增添双拥内容或标志的,应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主要事迹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宣传报道。

篇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比细则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比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拟定稿)

分值说明:总分1000分

组织领导?????100分 国防教育?????100分 政策法规????? 50分 优抚安置?????200分 拥军工作?????150分 拥政爱民?????150分 军民共建????? 50分 军民关系?????100分 检查评比?????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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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双拥制度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

双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州党委各部、委、办、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昌各部队:

《昌吉回族自治州双拥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军地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双拥工作制度(试行)

一、党委议军制度

党委议军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州党委组织召开,州党委、州政府、昌吉军分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组织工作由昌吉军(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新疆双拥工作细则)分区、州双拥办负责。根据昌吉军分区、驻昌部队在文化建设、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民兵预备役工作以及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确定会议议题和内容,提出解决困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集中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双拥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昌吉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

(2)研究制定全州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

(3)研究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4)审议全州年度双拥工作要点及责任目标。

(5)审定全州年度双拥工作总结报告。

(6)听取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

(7)研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2.会议的会务工作

(1)会议由州双拥办公室承办。会前应将所议内容送达领导小组各成员,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2)会议文件的起草和分发,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3)会议组织联络工作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4)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党委宣传部负责。

三、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昌吉州双拥工作实行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旨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州的双拥工作动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和协调军地的双向活动,沟通和研究解决双拥工作协调中的若干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全州的双拥工作当好参谋。联席会议由书记、州长、驻昌团以上部队首长、州双拥办主任、副主任及军地相关单位参加。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一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双拥工作的指示、方针、法规、政策。

(2)研究解决拥政爱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3)研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需要地方支持驻昌部队建设的问题。

(4)研究部署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交流双拥工作经验,互通信息。

(5)制定抢险救灾、参加重点工程建设、制止突发事件的方案和措施,确定驻昌部队为地方办实事内容。

(6)制定支持部队完成战备训练、执勤、训练演习等重大活动中涉及地方事宜的计划和措施。

(7)安排部署拥政爱民教育和执行群众纪律检查工作。

2.会议的会务工作

(1)会议组织工作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会前应向驻昌部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后对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贯彻执行,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会议文件的起草和颁发,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3)会议组织联络工作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4)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党委宣传部负责。

四、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会议制度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会议由州双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双拥联络员参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双拥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1.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及州有关双拥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

(2)讨论制定年度双拥工作要点。

(3)总结上一年度双拥工作。

(4)听取联络员对双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安排部署阶段性双拥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

2.会议的会务工作

(1)联络员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会前应将会议议题和所议内容通知各联络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2)会议文件的起草和分发,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3)会议组织联络工作由州双拥办公室负责。

(4)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述职制度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述职时,要有双拥工作的内容。

六、军地间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军地双方在双拥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时,在确保不泄密的前提下,应通过电话、信函、会晤等方式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可由双拥办公室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或军地协调会,通报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双方互相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1.地方遇有下列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队首长和部门进行通报。

(1)涉及到城市长远规划、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时。

(2)重要领导来访、重大外事活动或举行重大节庆活动时。

(3)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恶性事件或其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需要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给予援助时。

(4)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

(5)重要人事变动、机构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6)发生其它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向部队通报的重要事项时。

2.部队遇有下列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州领导或州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1)涉及重要军事设施、军事项目的规划、重大军事工程立项时。

(2)部队重要首长来昌及重大外事活动时。

(3)部队发生重要人事变动、机构调整时。

(4)举行重大军事演习及大型阅兵等重大活动时。

(5)发生其它需要向地方通报的重大事项时。

七、军地合署办公制度

州双拥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由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组成,原则上由昌吉军分区和驻昌武警部队选派,其他部队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协商派出。

八、军事日活动、军营一日兵活动制度

军事日、军营一日兵活动,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由昌吉军分区或其他部队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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