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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2018-04-01 00:07书业网

篇一: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

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

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生产包销售合同)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04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05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05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06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07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篇二:钱包生产合同

广州蓝旗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生产采购合同

甲方:广州蓝旗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地点:广州 签约时间: 2012 年 9月 12 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品名及规格号、数量(总下单数:650 件)、金额(FOB不含税价)、交货期限,合同总货款

二.

辅料提供方法:无特别约定,乙方提供防潮纸、简单透明塑料袋,并由乙方负责产前样和大货

绣花、印花,工厂统一包装装箱。

三. 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双方核定后的产前样及产前板批语为大货生产依据(款式、用料),质量

按国家相关产品的一等品标准执行。

四. 货品检验要求:1. 甲方随时跟踪货品生产进度,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通报生产进度详细情况。2.

每批货品乙方完成90%以上的合格品后通知甲方检验尾期,该批货品经第三次检验不合格的货品(包括大货货品与确认产前样办款式若未一致)甲方有权取消此批货品,乙方并将该批货品的30%定金金额在7个工作日必须退回甲方。否则逾期7个工作日后乙方将赔付甲方金额作为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式:20%定金金额*1%*延迟天数。

五. 结算方式:按订金付30%,货款付60%,预留尾款10%质量保证金第二个月30天内付完。 六. 交货期与交货地点:交货期首付定金25天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603室。

七. 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送货上门。生产过程中甲乙双方往来的快递等运输费用由双方各

自承担。 八. 甲方责任

1、 签订合同后,7日内须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授权书; 2、 负责确认的产品产前办版及工艺制单(含尺寸规格表); 3、 负责指定或确认辅料、绣花等。

九.

乙方责任:

1、 乙方需每款每颜色先提供产前版1件予甲方确认款式工艺(合同下单款式原样版、产前版甲

方不承担任何版费,甲方将原样版保留封样,不支付任何费用),确认后大货按确认版交货。 2、 甲方在收货90天内,若发现有破洞、色差、污迹、白纱等属于乙方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

全部退回给乙方返修,若不能返修的货品,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其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销售过程中,如有客户投诉,属工艺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一等品)造成客户退货,双方可以商议解决。本条款,属于售后服务有效期限,不因本生产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有效期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自2013年 9 月30日止。 3、 工艺、包装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生产单为准。

4、 交货数量只允许不超过正负3%的差异,差异部分按甲方下单细码比例,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超出

比例的货品。

5、 (乙)方提供50CM*50CM面料给甲方检测,(如甲方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第三次

重检的费用将由乙方支付,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6、 如乙方生产的货品与合同货品(或原样版)实物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品。乙方必须退还该

货品的定金金额。

十.

违约责任:

1. 乙方只有生产权,没有销售权,乙方不得销售甲方委托生产的所有产品,甲方产品加工后的剩余

辅料,乙方不得再提供给其他任何客户,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将马上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乙方需赔偿给甲方一切损失。

2. 在甲方按时支付订金,确认产前样的情况下,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可延迟交货的时间,否则逾

期7天后,甲方扣除乙方延期货品的违约金作为补偿,违约金计算方式:延期货物除定金外金额*1%*延迟天数=合计金额(违约金额)(注: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并同意另行确定交货期的货物除外);

3. 乙方给甲方确认的产前版,甲方必须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如因样版批复延迟导致交

货期延迟则货期顺延。

4.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无法生产的货品,按合同签定日期10天内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予追究;若超过10天,乙方要赔偿甲方双倍的金额作为补偿(按该批货物的定金金额计算)。

十一. 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的理解、争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1、 甲乙双方若对本合同内容出现理解分歧时,须以国家行业标准并参照本行业约定俗成的理解习

惯理解本合同条文。

2、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但双方需对变更内容或终止以附件形式进行

签署,附件与本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有效期3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自然终止。售后服务期限,不得因此生产合同

的终止而停止。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均负有保守本合同内容机密及对方其它商业机密的义务。

2、甲方公司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公司以任何理由私下给予的所有以金钱、物质等形式存在的馈赠或回扣。一经发现,视为违约,甲方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公司承担,甲方公司保留向乙方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经签定,自签署日起

即已生效。

甲方:广州蓝旗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税号:

篇三:生产承包合同

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为加强生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回收率,决定将甲方 生产工序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承包的范围、内容:

1、

2、

3、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即除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外,其他辅料、设备维修、人工、水、电力等全由乙方自行提供或承担)。

第四条 包干产品价格以及包干产品回收款项的支付:

1、包干产品价格:料 元每吨; 元每个(详见本合同附件所包含的单价及名分项包干价。)

2、产品回收款项结算金额的构成=单价×实收数量+上、下浮奖罚金额。

3、甲方应在每月 日之前(每天)以□现金□转账:账号 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已经回收合格产品的包干款项。

第五条 乙方包干产品以及提供劳务的质量标准:

1、技术要求:

(一)每一种产品交付乙方承包前由甲方技术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签字。

(二)乙方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操作规范开工。先作样品,达标后再开工。

(三)乙方必须按交底、开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

2、乙方比照交底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率最低不得低于95%。

第六条 奖励与扣罚

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元保证金,合同终止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依照合同扣除乙方应该支付给甲方的扣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款项后,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上述款项的,乙方应予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产品合格率达到95%后,每增加1个百分点合格率,甲方奖励乙方每件元;每降低1个百分点合格率,甲方扣罚乙方每件元。

3、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

损失。返工后产品质量还达不到规定标准,造成甲方提供原材料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4、乙方必须按甲方订单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订单,每少1件,甲方按合同包干价格加倍扣罚乙方。

5、甲方因水、电问题及原材料供应量不足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甲方不得因此对乙方进行扣罚,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乙方人员每违章一人次,乙方同意甲方从包干结算款项中扣罚乙方50元;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承包、提供劳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有义务及时提供主要机器设备与主要材料,同时有权监督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3.对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4.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

5、按时与乙方结算、支付乙方产品包干款项。

6、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与相关服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爱护甲方财产,严格控制生产成本,确保生产安全有序,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如工序需要乙方需另雇他人,人员由乙方自行雇佣、管理、考核,乙方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乙方应向雇佣人员明确乙方与甲方系承包关系,乙方雇佣人员与乙方系劳务关系,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承包期间内乙方对甲方无偿提供的机器设备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负责这些机器、设备的管理与检修,但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 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应按合同所附设备检修的配件、材料清单移交甲方。

4、乙方承包期间除主要材料外所需各项材料由乙方以自己名义自行采购,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经营、买卖活动。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回收乙方的合格产品,乙方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他人销售。

6、乙方应管理好自己组织的人员,自行处理一切与这些人员的纠纷;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乙方必须保证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他人经营。

8、乙方应保守因承包关系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有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1、本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较好完成承包任务,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续本合同。

2、乙方连续3批产品合格率或完成率不能达到甲方要求8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支付乙方相应包干费。

3、乙方擅自转包、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侵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以及不支付乙方相应包干费。

4、甲方违反包干产品回收款支付约定,逾期 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告,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有权主张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日内将保管的甲方财物全部移交给甲方,退出承包场地。否则乙方的留置物,甲方视为乙方废弃物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包干产品回收款支付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应以月2%向乙方支付相应滞纳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人员每月700元。

3、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检修设备、厂房或擅自处置甲方设备的,应除照价赔偿甲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间接生产损失。

4、乙方将生产的产品另售他人的,应以销售金额双倍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没有处理好与他人的纠纷,影响甲方生产或甲方因此承担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损失。

6、乙方人员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没有负责,造成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等)。

7、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8、一方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应以10万元为标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9、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未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文件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往来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均视为已经送达。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电话、传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双方补充协议或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基本单价表(仅供更改参考)

基坑土方 25元/M3

基坑砂岩 120元/M3

模板 12元/M2

钢筋制安 320元/T

加气砼砌体 25元/M3

零星砌体 45元/M3

附件2 甲方提供的主要设备:

名称型号 数量购买时间 价格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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