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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销售合同作为反担保

销售合同2018-04-01 00:09书业网

篇一:反担保必要条件合同

反担保必要条件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提供担保金额总额的 30% 作为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保证金退还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权威部门的证明材料,待乙方查验核实无误之后在5-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反担保保证金。

第二条、民工工资的担保条件:

一、甲方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担保金额。

二、劳务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得低于主合同(工程合同总金额)的27%。

三、甲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工程保险,保险金额为合同总额的6‰。且工程保险必须向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另外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工程总额5%的金额作为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5-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工程总额的3‰的金额作为工程意外事故的保证金。

第三条、担保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甲方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约定固定付款方式及账号。

二、账号变更权限: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及账号是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全转账制。甲方的工程款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管理。代理费用为每月600-800元(人民币),由甲方支付。

2、管理前提:甲方必须开通企业网银或者加入第三的集团网银账号。

3、甲方按工程主合同约定付款账号提供与印件卡相符合的支票和印件章,并将其放置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或者是在印件卡上加留第三方公司人印件章。

4、工程款的支付管理形式为第三方公司统一财务代管。

第四条、付款约定:

一、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比例按次扣至劳务公司账上,当工程款付至85%时,民工工资应按劳务合同全额扣留。为已付工程款的35%。

二、民工工资的发放由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甲方、工人、劳务公司三方一致认同的工资表的记载金额支付。

三、材料款的支付方式为全转账制,现金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银行规定的5万元。

篇二:保证合同(反担保)

反 担 保 合 同

( )明委保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债务人 的请求,甲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贷款号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防止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出现经济损失。甲方特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现乙方愿意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之次日起二年。

2、 银行承兑汇票、减免开征保证金、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人垫付款项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4、甲方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债务人与银行达成的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2、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存放在甲方处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保证

金)。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 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士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 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3) 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5、在保证期间,保证人采取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 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 保证人又为主合同债务人新的债务或为任何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其自身或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即使甲方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对甲方的全部损失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人同意,甲方与银行协议变更担保合同的,除增加担保金额外,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9、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与银行贷款期限届满,银行与债务人协商达成贷款展期,贷新还旧协议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人无须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自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二年。

10、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包括重整、和解)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落实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以上行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甲方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对此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1、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保证的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2、保证人、自然人或法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经磋商,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1)(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2):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三: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 年月 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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