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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2018-10-22 00:34书业网

篇一:学校出资转让合同

出资额、办学资格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举办者)。持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 %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

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

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

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

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

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

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

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

“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元(大写: )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作为

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 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

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

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

(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

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

(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

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

价款30%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

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

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

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

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

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

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小写:¥)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二:私立学校转让协议

私立小学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李长春 370202197710254937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涂玉鹏

李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余干县乌泥镇铜鼓包新村的“余干县乌泥长红小学”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确认其本人为所转让学校的唯一所有人并享有学校唯一处置权。甲方因借乙方款项共计万元,现无力偿还,经认真

考虑,决定转让给乙方该学校 %股权,用于冲抵所欠乙方债务。

二、 %股权转让价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甲方所签全部借条返还给甲方,双方之间债务结清。

三、双方在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三天之内乙方陪同甲方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本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学校以及与学校有关的债务债权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承担与享有。

五、乙方可指定第三方或律师作为居间见证人,乙方亦可申请司法公证以保障其权利。

六、 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应予以理解并积极配合协调好相关事宜,乙方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七、 乙方同意赋予甲方以下权力:1)如甲方资金充足,可随时向乙方赎回所转让的股权,除按先前转让价支付赎回款外,并按每月百分之壹的利息给予乙方额外补偿;2)如在双方充分合作、密切配合下,学校发展势头良好,甲方认为必要也可选择与乙方长期合作;对此两点,乙方没有异议。

八、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管理学校所有日常事务,包括基建、整修、人事、招生、后勤、伙食、财务、师资培训、制度制订、对外合作交流、相关部门协调等等,甲方派遣一人进行协助参与,享有知情权,但不得干涉甲方日常管理。

九、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安排,剩余款项按双方比例分红。校内小卖部由甲方派人独自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不得无故干涉。

十、 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签订地点:

篇三: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霍州市明圣中学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霍州 学校

三、办学地点:租赁办学,租期暂定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乙方占%股份,即出资 万元。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在

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

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

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

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

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

10年规划,

总容量设置 个教学班 人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

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

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

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年9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 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

计划在 200 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

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

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

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

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

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

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

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

决算为依据。

十、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 份,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市教科局审批,

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

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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