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2018-10-24 20:17书业网

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专文凭的颁发学校能够颁发的最高学历仅为中专文凭;二是王某提供的工作经历信息显示王某过去的工作是不间断的,但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证据是王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并不连续,间隔距离甚至达到一年以上。有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后,该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问:该公司的申请是否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某日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企业指定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王某到该企业报到上班,11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某必须在11月3日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过期未签订的,视作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11月2日王某因公出差一天,11月3日王某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张先生,其不同意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第十条关于劳动报酬发放条件的约定,并要求就这三项内容重新协商。张先生口头承诺,就王某的意见向上级请示,要王某耐心等待。11月8日,王某突然接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问:该公司终止劳动

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4、小李为公司行政主管,机灵好学,谦虚谨慎,深得同事们的好评。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12月1日公司向小李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3年。2008年12月21日,双方在准备履行续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总经理找到小李,告诉小李公司最近行政经理辞职,现准备提拔小李做行政经理,由于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虽然升任但工资暂时保持不变,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升小李的工资。小李回家后,与家人就此事进行了讨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不同意在此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支持小李考取公务员。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09年1月17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认为,小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企业的观点正确吗?

5、上海某民营服装企业2008年7月通过某招聘网站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招聘职位是市场总监,要求有海外留学或工作北京,在同行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35岁以下男性,月薪人民币5万元。在海外工作的王某由于其母亲年老体弱,需要回上海照顾,看到这则招聘信息后,向该服装企业寄送了个人简历。该企业对王某在美国留学和在跨国企业从事市场开发工作的背景相当满意,决定录用王某,王某也对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感到满意。王某的工作能力果然不同凡响,上班后,接连推出的几个市场推广方案都受到了企业董事会的好

评,实施后,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效果都不错。但由于该企业服装设计理念落后,跟不上国际流行趋势,市场对象主要集中在国内中等发达地区,销售业绩无法令企业董事会满意。半年后,王某认为这家企业服装设计层次不高,市场工作往往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而且为了销售这些产品,有时候不得不做一些低层次的市场推广工作,遂产生了大材小用的感觉。而该企业却认为,王某的工作绩效与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相匹配,遂产生了降低王某劳动报酬的念头。问:作为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何处理该问题?

6、刘某为一上市公司的销售总监,企业认为,刘某作为销售总监,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鲜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在2008年10月以“轮岗”为名,将其调整到人力资源部任人事经理。但刘某认为其更适合从事销售工作,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恢复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并补发因此而减少的工资2000元。企业答辩认为,其做出调整刘某工作岗位的依据是《企业中层干部内部轮岗及职务晋升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为了提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每两年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内部轮岗一次。”第6条规定:“职工晋升较高一级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低一级的两个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经历。”因此,企业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不但依据充分,而且也为刘某职务晋升做好了准备。另查,该晋升办法经过了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刘某公示。

7、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企业可根

据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随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2008年底,企业为了压缩机构,节约开支,将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并,由于管理岗位的缩编,王某等5人被调整到生产一线,且工资每月降低1000元。王某等5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工作岗位。

8、吴某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开发部主管,主要从事国内市场的<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分析</B>与开拓。由于吴某在国内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完全能够胜任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为企业迅速占领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2008年初,企业董事会作出了向国际市场进军的决定。但由于吴某没有国外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不懂外语,对本行业国际市场的状况了解甚少,于是,企业将吴某调整到行政部主管的岗位。吴某不服,认为企业是卸磨杀驴,且自己符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工作岗位,补发工资。

问:6-8案例中,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合法,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9、小王在某网络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小王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小王

篇二: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

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

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

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

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

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

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

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

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

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

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

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

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

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

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

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

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

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

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

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25名工人推选代表

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

已超过法定允许时间。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答:厂方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①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④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同时受理此案。

40.蒋某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

动合同。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进修一年,出国前软

件开发公司与蒋某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回国后,原劳动合同

期延长为5年。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2003

年12月10日,蒋某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

得知蒋某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交涉无果后,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遂受理此案。

试分析:

(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补充协议时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本补充约定了延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

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起止时间,但可以通过对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证,推导出

合同的起止时间,该补充协议有效。

(2)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

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了的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

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

到支持?

答: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

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付。虽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说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

件开发公司的请求应予支付。

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

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

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

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

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

答: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厂

方的理由不成立。

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

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

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

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

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

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9. 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

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

理,双方签订了为期

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

失去信

心。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

事与公

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

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

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业绩不佳,能否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什么?答:能。因为李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公司就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2)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答:生效。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末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分)。

(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合法。因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明显超过这一期限。

(4)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受理后,对于李某确已超过仲

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0.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

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

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

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1)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答: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1分)。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周某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其缴费不满1年,故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酒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周某患有传染病,

显然不适合从事厨师工作,故该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9.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

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

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

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

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

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1)(3分)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4分)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验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2分)本案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40.2006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

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000元,但企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5月24日,刘某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刘某受伤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刘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企业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设你是刘某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1)(4分)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效力。刘某与该外资企业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2)(3分)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刘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2分)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刘某可以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赔偿。

篇三: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 例 分 析 题

背景材料: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3、不合理。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背景材料:

员工小慧称,2008 年3 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 日至9 月12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8 年9 月9 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被

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2009年6 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小慧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其购买保险。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由于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

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2、皮鞋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小慧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皮鞋公司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和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3、小慧可以主张后面三次试用期无效、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并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背景材料:

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师傅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2、孙师傅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此,孙师傅无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以后,孙师傅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孙师傅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孙师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背景材料: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 月1 日至同年9月1 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2008 年10 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 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 年5 月31 日。何先生于同年5 月25 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 5月31 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 月4 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 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存在违法解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的。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规定?

2、何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理。本案中,2009 年1 月1 日起,集团公司满一年不与何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何先生与集团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集团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何先生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背景材料:

2008 年4 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8年4 月9 日至2007年7 月8 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 元。5 月24 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职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 月的社保费用。6 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 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单位上班。但在8 月3 日,该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 万余元医疗费。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 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 万余元医疗费,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

2、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史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也会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一般都在当地的医保局。对于员工看病的医疗费,员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无需单位承担费用。

背景材料: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蒋某今年7 月与某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 天共68小时,月工资为900 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包括在月工资之内。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工资内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我们称为“包干工资”。

问题: 1、本案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2、宾馆将工资和加班费合并采取“包干”计酬的做法对不对?

1、蒋某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肯定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作制度。显然此份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2、将工资和加班费“包干”也是不对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所以

加班费应当按照超时工作时间计算后发放,而不能与工资混为一谈。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背景材料:

李小姐大学毕业以后,与当地一家机械配件生产厂签订了3年的用工合同,专门从事质量检验工作。开始工作的一段时间,李小姐不怕脏、不怕累,勤勤恳恳工作,遵章守法,深得单位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小姐开始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给单位办事的同时,常常会掺杂处理私事,比如到合作单位去取送材料时,明明1个小时就能办好,她非得一上午或大半天才行,为此,领导曾不止一次地教育批评她,但她一直没有悔改之意。最近,李小姐又结识了一位男友,男友由于上夜班,白天才有空。为了能和男友多接触,李小姐在工作时,常常心不在焉。草草干完手边的活后,就以各种理由外出,与男朋友幽会。由于李小姐玩忽职守,产生不少次品,直接给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小姐的合同,而李小姐却认为用人单位对她的处罚太过严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问题: 1、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对李小姐的处罚是不是太重?

2、作为公司,在辞退违纪员工的时候,应当怎么操作?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例如:有的规章制度规定:达到10000 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单位的地位将十分被动;其次,要注意“重大损害”的度量,如果损失100 元就视为严重损失,未免太过苛刻,不符合事实。

2、首先,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重大损害”;其次,“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当客观合理。这样,即使劳动者持有异议,单位也可以这个合法合理的“重大损害”标准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员工违纪,单位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背景材料:

2008年8 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9年8 月28 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