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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债务接收承诺

接收函2018-10-26 06:05书业网

篇一: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债务承诺书

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债务承诺书

客田镇信用社分社:

为增强我家庭的创业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增收致富,我向贵社申请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捌万元,并作如下慎重承诺:

1、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决不挪作他用。

2、我知道该贷款政府只在合同期内补贴利息,贷款本金与逾期后的利息由本人承担。

3、保证按照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要求,按季到贵社结算利息,两年后归还贷款本金。

4、夫妻双方愿用工资(男方为财政供养人员的)、房屋等家庭一切财产作抵押,到期不还任由贷方处置。

夫妻双方承诺人签字:

2014年9月29日

篇二:信用社的概念及介绍

农村信用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简称“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真题实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由()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

1.按期限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2.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3.特色贷款品种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对具有本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种植业户、养殖业户、个体经营户等(简称农户)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农机具贷款;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其他合法用途贷款。根据农户信用度的不同,最高额度为5万元。

(2)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并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成员组成),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用作的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至20万元。

(3)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对具有《营业执照》(非法人)的个人进行个体经营活动发放的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贷款。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为250万至450万元。

(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借款人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或经营用汽车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现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6)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目前,农村信用社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7)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为将进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的父母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有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贷款利率

按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

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信用社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信用社汇票、信用社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三)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信用社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汇票、本票

信用社汇票是出票信用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信用社本票是信用社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信用社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社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四、发行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发行的三个基本原则

(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3)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所对应要求的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二)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信用社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同时,信用社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后,信用社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信用社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信用社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代理保险业务

(1)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各机构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利用农村信用社储蓄遍布城乡的网点,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收取保险金的中间业务。

(2)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客户至上,服务制胜,追求卓越。

(3)指导原则:稳步推进,全程监督;锁定目标,适度调整;专项指导,比例控制;创新发展,严控风险,合规经营。

(4)合作伙伴:拟与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

(5)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可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6)投保手续:如果需要投保,可到全市各县(市)区任一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直接办理。

(7)保险常识。

何谓保险: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各方经济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用科学计算的方法,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遭遇约定的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按危险转嫁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三大类。

按经营方式的社会属性分类,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真题实例】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信用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200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真题]

A. 吸收公众存款B.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C. 办理国内外结算D. 发行金融债券

E.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华图答案】 ABCDE

【华图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信用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ABCDE五个选项都为应选项。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建立以来,经过五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如今已建立了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络,业务渗透到农村各个产业、企业和农民家庭。截止目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职工4万余名,辖174个县级联社,6,147个营业网点,肩负着为全省6800多万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重任,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2005年6月28日挂牌成立,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自成立以来,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银监管理部门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抓住改革带来的历史机遇,按照跳跃式,发挥优势、错位式和多元化发展战略,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以“勇于肩负助农致富的历史使命,奋力开拓与农共舞的伟大事业”为己任,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立足社区,服务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着力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投入,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被广大农民誉为“农民自己的银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通过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扶持,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深化改革,使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历史包袱得到初步消化,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助农致富工程成效显著,内控监管日益完善,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为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7年6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1,875亿元,贷款余额达1,267亿元,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全省大部分市(县、区)的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已占据当地金融市场的相当比重,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四川农村信用社将继续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作用,始终坚持“以农为本”的服务宗旨,紧紧围绕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战略目标,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励志创新,努力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四川信合事业全面振兴

篇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信用社债务接收承诺)。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债务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参考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各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

一、正常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债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关注类:

(一)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大幅度的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债务人的贷款或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在短期内激增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二)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三)债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

(四)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影响信用社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评价;

(五)债务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次级类:

(一)债务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二)债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三)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削弱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

(五)债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七)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可疑类;

(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四、可疑类:

(一)债务人已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

(三)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经多次谈判债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七)债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八)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

(九)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损失类:

(一)信用社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损失类: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

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

(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八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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