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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合伙人文案范例

广告文案2018-11-20 06:39书业网

篇一:商铺招商活动之最牛合伙人方案

裕能·左右里“召集最牛商家”活动沟通方案

一、活动目的:

裕能··左右里招商销售如火如荼进行中,招入一批独具特色、有市场号召力的品牌商家,是目前项目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这不仅会对项目招商难度和招商质量有很大帮助,另外也能迅速拔升项目商铺销售价格以及项目的知名度,实乃一举多得的举措。

二、活动方式:

宣传推广全民“创富”style的平台,在全西安范围内寻找有明星商家,明星老板,通过开店低门槛、超大优惠运营、超大奖励的方式,引发目标商家的持续关注和到访,再通过一场圈层召集活动,现场签约、给予奖励,邀约广大媒体到场宣传,将活动推向最高潮。

三、活动主题:

全民创富Stlye寻找最牛合伙人

千万盛惠召集令,赚钱开店A计划

超低门槛,超高奖励,超高优惠

四、活动策略

四大渠道寻找明星商户+五大推广宣传炒作方式+一场时尚召集活动签约

? 配合签约营销活动进行推广,吸引大量来电来访,从而带动整体招商和销售; ? 结合投资低总价优势+活动内容信息,召集目标客群,提高市场关注度。

五、活动方式与内容

i. 寻找种子商户

方式一、已成交客户中寻找领袖客户,召集其同行客户,举办圈层招商

1、 在成交客户中寻找种子领袖客户,建立关联,宣布转介政策号召带客成交或招商运营;

2、 通过领袖客户建立圈层,派发请帖邀约的方式,主办专项、专题圈层签约会,开发商承诺提供统一管理和平台的尊崇专项服务系统。

(尤其适合美食广场、童玩中心等,这些刚需品牌招商,寻找商家互补配合,集群效应减少运营压力,同时,裕能·左右里转变单一特色品牌商家为特色品牌平台号召力的倍增)

方式二、重点节点,城东大型商贸市场,大面积搜寻发掘潜力商户

1、市场外围,LED广告车重点市场巡游,宣传活动造势,并采取移动接待点;

2、市场内部销使广发英雄帖,打造事件派单;

销使头带财神帽,身着主题T恤:未来马云,千万奖励召集令 ;未来库克,千万奖励召 集令;未来王健林,千万奖励召集令,派发“最牛合伙人”主题活动海报,登记关注客户, 引发知名度与追捧效应。

方式三、西安大型招商组织建立联系,发布招商信息

1、与相关招商单位合作,利用优惠召集大量到访;

2、信息渗透相关商会,邀请旗下商户进驻。

ii. 宣传炒作

线上

1、 新增户外大牌,建立活动公信力与影响力;

2、 新增电梯轿厢,长时间渗透活动;

3、 商场电梯轿厢,覆盖商户和消费人群;

4、 新增微信自媒体大号,发放信息,组织商户集体到访签约;

5、 新增搜房电商,扩大项目专业媒体的推广力度,增加项目覆盖面。

线下

海派+夜派

人员安排:30人

工作时间:白班8:00-11:00,夜班16:00-21:00

激励机制:

销使带客有效客户奖励:40元/组;

销使成交奖励:500元/组;

CALL客

工作简述:雇佣专业CALL客团队,每日开展CALL客工作;对有效客户资源进行电话陌拜,传递项目信息,拓展潜在客户;

CALL客资源:

前期外展积累资源;项目前期来电、来访客户;网络、媒体提供的资源;电商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源;购买竞品进出线资源;

城东客运站拓展

本项目紧邻城东客运站,相邻市县输送旅客的交通枢纽,人流量较大,大量贸易产生,针对客群较广,不仅针对了西安市本地的客群,而且可以渗透到西安市周边市县的部分人去,传播范围广,具有一定的客户挖掘潜力。

其他商户单位拓展

工作目的:城东存在大量商贸市场,培养种子客户,定期维护,可以有效的将项目信息传递给目标客群,这些种子客户,可以发展团购客户,带动项目的成交;

人员配置:每天2名置业顾问

工作任务:每位置业顾问每天留电5组有效电话,每周2组到访。

iii. 活动召集

“最牛合伙人”签约大会,千万盛惠豪礼!

邀约客户:购铺老业主,意向客户,入驻商户

活动形式:招商签约大会,活动现场签字进驻,结合时尚表演活动,现场抽奖、颁奖等,将活动推向最高潮。

抽奖奖品设置:一等奖:10天韩日10大商业考察游,二等奖:IPad air 三等奖:空气净化器 四等奖:美的电风扇 五等奖:定制充电宝

商户豪礼:

经营三重礼:1年免管理费,2年免租金,5年不涨租

免租期:前2年免收租金;免管理费: 赠送1年管理费;租金支付: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始终按照采取优惠租金方式。

购铺豪礼:优惠方式巨额优惠:8折购铺,限量名额;

(完)

观语沟通 裕能·左右里项目组6月29日

篇二:合伙人待遇及考核管理方案

合伙人待遇及考核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的经营理念及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的合伙人待遇制度。

第四条 以合伙人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虑合伙人报酬。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合伙人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第三章 分公司试用期待遇方案

第六条 合伙人级别分为四大类,十小类,详细方案如下: 1. 专干级别

2. 主任级别

3. 部长级别

4. 总经理级别

以上级别除总经理级别由总公司制定以外,其他级别由各分公司总经理定级,报总公司审批。

第四章 分公司合伙人分红方案 第七条:合伙人提成方法共分两类: 一、酒店直供分红方案

酒店直供产品公司不提供产品包装,对分公司公司提成底价为7000元/头,分公司合伙人提成底价为7500元/头。具体提成比率计算如下:

分公司合伙人分红提成(售价以每头算):

售价7500元-10000元部分,分公司提成60%,合伙人提成40% 售价10000元-12000元部分,分公司提成40%,合伙人提成60% 售价12000元以上部分,分公司提成20%,合伙人提成80% 二、礼品包装分红方案

礼品方案因公司要提供产品的四层包装,因此对分公司提成底价9000元/头,合伙人提成底价9500元/头。具体提成比率计算如下: 分公司合伙人分红提成(售价以每头算):

售价9500元-12000元部分,分公司提成60%,合伙人提成40% 售价12000元-16000元部分,分公司提成40%,合伙人提成60% 售价16000元以上部分,分公司提成20%,合伙人提成80%第八条 总公司占分公司股份的60%,分公司负责人占20%,优秀员工占20%,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5%范围的特别调整。

第九条 合伙人在实行《分公司试用期薪资待遇方案》的时段内,如有销量,同样按《合伙人分公方案》进行提成。

第十条 合伙人分红与个人的四项月度重点工作考核挂钩。

第五章 分公司开办方案

第十一条 分公司开办后的前三个月由总公司承担开办费,具体费用包括:前三个月的房租、水电、办公设备、人员费用,产品推广费。 第十二条 分公司开办后的前三个月执行《分公司试用期薪资待遇方案》,合伙人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按25%-45%的比例递减按《试用期薪资待遇方案》享受的相应级别的基本待遇。

第十三条 总公司从分公司开办的第四个月开始按每月25%-45%的比例降低原由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费用。原则上从第七个月开始,由分公司自负盈亏。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总公司承担费用期限的,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六章 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升工作业绩,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目标的顺利达成,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下所述部门负责人包含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公司负责人 一、考核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每月1日至31日,每周一至周日。

(二)考核方式:考核分为:月度四项重点工作考核和每周四项工作

考核,每日常两项工作考核。

(三)考核工资标准:月度四项重点工作考核,前三个月以销售人员所属级别的绩效工资作为月度重点考核工资,第四个月开始以合伙人的分红也做为月度重点考核工资。周工作考核: 周工作未完成的扣罚标准:

总经理300元/件,部长200元/件,部长以下100元/件。日常工作考核扣罚标准:总经理150元/件,部长100元/件,部长以下50元/件。 (三)考核内容:员工本人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

(四)考核方式: 实行分级考核,由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并由部门负责人最终评定。即: 1、董事会考核公司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考核部门员工。

三、考核流程 由制定工作计划、执行工作计划及工作考核三部分组成,制定工作计划后,部分负责人应与各部门员工进行沟通,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

1、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只有两种:完成与未完成 2、考核标准

各部门的考核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销售部门除销量外的三项重点工作占考核工资比例的60%、销量考核占考核工资比例的40%。销售部门,销量未完成,前三项完成了也减半发放绩效。综合部四项事务各占考核工资比例的25%。

篇三:普通合伙人合作协议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四:合伙协议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文本)

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一条 合伙企业名称: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二条 合伙企业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第三条 合伙企业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四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是为了??而设立,目的在于??。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对××行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体合伙人承诺:“1、不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2、不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开宣传;3、不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

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不从事发放贷款、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5、实际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X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个,分别为:

1、普通合伙人:

住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

3、有限合伙人:

住所: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认缴出资总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 (注:合伙协议对于实缴出资金额可以自行约定)

第九条 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后,由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确认。合伙企业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缴出资金额备案。

第十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如下: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

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以货币出资。所认缴的出资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注:合伙协议对于缴付期限、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可以自行约定)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注:参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五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招合伙人文案范例)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举荐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三)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四)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违法行为;

(五)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除名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若被除名,需有新普通合伙人入伙或其中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并选为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七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X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出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保留此条款;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删除此条款)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有以上情形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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