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温州限购令细则

细则2018-11-21 00:26书业网

篇一:温州版“限购令”昨出台细则

温州版“限购令”昨出台细则

2011-03-16

商报记者 夏晓腊

3月11日,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这个温州版“限购令”于3月14日开始实施。昨天,市房管局颁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温州版“限购令”做出详细解读,就如何认定一、二套房子等做出补充说明。 按规定,自3月14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内购买的房子

《通知》解释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签的商品住房。

新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房产商应在销售现场公布限购政策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

违规者责令限期改正,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处罚和曝光。

购房者需提交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另据了解,即日起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与以往不同的是,需提交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凭核对后的这些证明和材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登记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

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

篇二:温州松绑“限购令”证实 “限购令”大规模退出条件不足

【关 键 词】房地产

【报告来源】前瞻网

【报告内容】2013-2017年中国房地产信息化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百度报告名可查看最新资料及详细内容)

据报道,温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如果已经在温州市区拥有一套住房,现在可以再购买一套市区住房,而2011年3月出台的限购令不允许购买第二套住房。日前,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官员周一确认了媒体有关限购令放松的报道。这一消息似乎给市场释放出政策松绑的信号意义,容易引发其他城市效仿。

但从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形态来看,以“限购令”为代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尚不具备大规模退出条件。在缺乏有效的、市场化方向替代政策情况下,大规模放开限购,意味着楼市调控实质松绑,对市场稳定有害无益。

首先,当前全国房价处于较快上涨通道中。其次,不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形态有明显差异。再次,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尚需时日。最后,地方政府“房地产依赖症”尚未痊愈。站在地方政府角度,松绑限购的理由有千万条,但站在大局角度,这显然不是理性之选。在温州事件造成政策预期动摇之时,监管层有必要对市场做出提示,从而避免这一消息的持续发酵,以及更多城市跟风效仿。更重要的是,加紧研究推出新的调控机制予以替代。

篇三:温州限购令松绑产生的影响

温州限购令松绑产生的影响

温州限购令松绑的消息发出之后,温州楼市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之前受到限购令限制的市民,开始关注起市场。

一位21世纪不动产(温州)的地产经纪人称,在经过之前长时间的低迷之后,温州楼市新政让一些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发生了变化。自限购令调整在外界传开后,咨询的客户明显增加,原来一天接到的电话也就是1~2个,现在至少有6~7个。

平安易居(温州)的区域经理王超爱称,近段时间以来,该公司虽然挂牌量没有明显上升,但一些意向客户的成交速度有所加快,买卖双方的议价空间也开始缩小。尤其是一些改善型客户不断增多,看房量也明显上升。

温州市房管局网上销售系统数据显示,8月1日~14日,温州市商品房网签数量已经突破2000套,达到了2374套。而今年6月、7月,温州市商品房网签数量为2861套和2382套。

数据还显示,8月8日,温州市商品房网签数量近400套,达到388套,创下了今年以来温州楼市成交量新高。温州楼市新政出台前一周,即7月31日~8月6日,温州楼市的成交量为657套,日均

成交不足百套,为93.86套。而在新政后一周,即8月7日~13日,温州楼市的成交量达到1629套,日均成交近232.71套。也就是说,在限购令放松后第一周,温州楼市成交量环比增长147.95%。

篇四:温州新老限购细则 温州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房字[2011]30号)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房字[2011]30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瓯海区住建局,开发区房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011]23号)精神,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4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签的商品住房。

新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1(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温州限购令细则)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其中,《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复印件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六、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

七、房屋登记机构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九、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事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1 〕2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履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

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积极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助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托人民银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提高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质量,更好地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提供服务。

五、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土地竞投方式。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时序。3月底前,必须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每年各类住房开发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500亩以上,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积极探索竞投方式,导入限房价、限套型、竞配建、竞地价的做法,严格控制出让土地地价的溢价率。对公开出让中住房地价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备。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要依托逐步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严格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整改到位前参加土地竞买,对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六、完善限购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