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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2018-04-09 12:19书业网

篇一: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

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锅炉供货及安装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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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合字[ ] 号

锅炉供货及安装

总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锅炉供货及安装总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属下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就 的锅炉供货及安装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供给甲方锅炉(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按甲方标准定价下调一定比例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提供 锅炉,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和施工,并且依照甲方提供的质量技术要求分别确定价格。

(2)、本合同签订后、分批合同签订前市场价格变动的,按“市价下降时,合同价格按下降比例相应下调;市价上升时,合同价格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已经签订的分批合同的价格不变。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型号、规格和数量,与“附件一”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中价格执行;附件中没有列明或乙方产品更新的,双方应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价格。

2、本合同签订后,分批合同签订前,甲方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成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甲方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并委托其安装,乙方对此不应有异议,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甲方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 锅炉的供货及安装。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之包干价格。

4、结算方法按分批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数量以分批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单价按合同“附件一”中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分批合同

1、由于甲方属下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进度不一,故在本合同之下,还需由甲方(或甲方属下项目公司,下同)与乙方按每个项目实际情况签订每批锅炉的《锅炉供货及安装分合同》(简称分批合同),具体数量、规格、工期、合同造价、施工地点等在分批合同中确定。如分批合同具体约定与本合同有不同之处,以各分批合同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对甲方合理的供货、安装要求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将根据具体的项目进展情况签订分批合同,相应的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在分批合同约定。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完成供货、安装并通过最终验收。甲方应在该最终验收日期前 个月与乙方签订分批合同。

第五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分批合同的价款、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订货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

(2)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分批合同总价款的50%。

(3)工程安装完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分批合同结算款的95%。

(4)余款5 %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3、以上款项的支付,甲方均以期限为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若甲方或乙方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则需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或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第六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三 产品性能参数表

附件四 产品主要部件品牌产地表

2、乙方承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符合国家颁布的锅炉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

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通过 劳动部门验收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锅炉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向甲方移交。

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

第七条 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 两 年,自安装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

篇三:锅炉供货合同

锅炉供货合同

项目名称: 七星九龙湾2吨燃煤蒸汽锅炉

发包方(甲方): 沈阳永盛七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沈阳前进锅炉销售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锅炉供货合同

发包方(甲方):沈阳永盛七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七星九龙湾项目2吨燃煤蒸汽锅炉供货及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从供给甲方锅炉(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清单)到安装完毕试运行验收合格

(安装免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环评手续除外。以上内容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第二条 交货时间及安装地点、工期

1、交货时间:2012年10月20日

2、安装竣工时间:2012年11月1日

3、安装地点:沈北新区,西邻盛京大街,北临蒲田路,七星九龙湾项目工

地内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并支付乙方预付50%合同价款后合同生效。

2、乙方锅炉生产完毕发货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3、余款5 %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自验收合格之日计)12个月后

无息向乙方结清。

4、每笔付款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值发票(增值税票),否则甲方可顺延

付款。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乙方承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产品。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符合国家颁布的锅炉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

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乙方应将锅炉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向甲方移交。

第五条 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 12 个月,自安装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电费由乙方承担)。

2、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 甲方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工作。

4、 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

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否则视为认可。

5、 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

(二) 乙方义务

1、 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2、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基础施工图,并配合甲方进行基础施工。

3、 乙方应委派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4、 乙方应须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达到技术熟练程度。

5、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6、 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 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隐蔽的无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分批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或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1 ‰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4、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更换,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或验收不合格,或进度上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同意乙方

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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