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2018-04-09 17:02书业网

篇一: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

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请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4.本合同所指航空器为在大气层内进行可控飞行的各种飞行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借空气反作用力飞航于大气中的器物。

5.本合同所指“附属设备”为无论在交付时是否安装、附加和配备在航空器上的,除航空器正常运行必须部件外的附属于航空器的所有组件、附件、零部件和设备。

6.本合同所指“全损”为下列事件构成航空器、机身或发动机(统称为“该项财产”)的全部损失:

(1)该项财产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2)由于该项财产被损毁或损坏得无法经济修复而导致的该项财产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7.本合同所指航空器接收证书为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交付日,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用以证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验收确认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8.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2013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 。

2.租赁物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起租日为,租赁期为 。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融资总金额为 。

2.租金计算方式为 。

3.租金支付方式为 。

4.交付日与起租日不为同一日的,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以为准。

5.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租金标准每 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日为。由甲方按照调整起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租金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调整后甲方的计算结果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2.甲方有权了解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所在地、运营、使用、保险、登记、维护等方面的资料。

3.甲方有权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在不干扰日常商业运营前提下,乙方应给予配合。

4.在交付日或交付日前,出租方必须从制造商处取得航空器所有权及相关必要文件。

5.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占有和运营航空器的权利。

6.甲方保证承租方按照约定购买航空器的权利,此权利

篇二:飞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盈利模式的区别

飞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盈利模式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4-11-6 17:39: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586

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飞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盈利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飞机经营性租赁的盈利模式

就经营性租赁而言,租金收益是飞机租赁公司的主要经常性收入来源。 此外,飞机残值处理和节税收入,尤其是飞机残值处理,能给租赁公司带来较大收益。 租金收益:租金收益是经营租赁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与融资性租赁不同,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的收益更多的是依赖于同一架飞机向不同公司依次出租所收取的总租金回报。因此,经营租赁的租金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赁市场飞机的供求状况。租金可以是固定租金或是浮动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或按季度支付。一般而言,全新飞机每月租金一般相当于其价值的0.75%-1.5%。

残值处理收益:由于飞机的可用寿命至少是20年,而经营租赁的交易期限往往是3-7年,因此,出租人不可能在单笔交易中凭借租金收益回收全部投资。飞机在经营租赁结束后余值的比重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盈利程度。在租赁期间或是租期结束时出租人可以将飞机转卖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一般来说,转卖价格相当于当初购买价格的50%~85%。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经营性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节税收益: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超过法定年限的飞机可以在最短12个月达到100%的折旧,提取折旧使得租赁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减少,会带来不小的节税收益。

其他收益:飞机经营性租赁除却单纯的租赁环节,租赁公司也会涉及到飞机采购、融资结构安排、租赁资产管理和物流等一系列环节,租赁公司将会凭借其专业能力取得市场优势及附加值。另外,飞机经营性租赁合同经常包含飞机租赁保证金的条款,航空公司一般需要缴纳2-3个月的飞机租金,作为飞机保证金。另外,航空公司需要提供一定的维修储备金交由出租方保管,在飞机大修时提供必要的资金储备。

二、飞机融资性租赁的盈利模式

飞机融资性租赁相对于经营性租赁程序更为复杂。如在融资期间,承租人一方面要对租赁飞机进行必要的保险,另一方面还需要寻找对该飞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因此,融资性租赁的盈利来源也更加多元化。

利差收益:飞机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出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

余值收益:尽管融资租赁承租方经常是以最终获得租赁资产(飞机)的所有权为目的,具体

的飞机残值归属也因不同的合同约定而异。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飞机融资性租赁的服务收益包括租赁手续费,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等。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管理服务收费,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并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另外,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是厂商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运营收益: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通过财务杠杆效应,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风险收益: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另外,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某种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

篇三: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摘要:融资租赁是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结合东星航空采用飞机融资租赁致使公司由盛到衰的实例,分析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由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和本身具有的三重功能所决定.各航空公司尤其是中小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受制于融资租赁合同严格的履约要求和不可中途解约的特点。航空公司也同时承担着被追究违约法律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

关键词:飞机融资租赁;东星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所有航空公司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在给航空公司带来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法律关系使航空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曾经名噪一时的武汉东星航空公司由盛到衰的整个过程都与飞机的融资租赁紧密相联,集中体现了这种飞机获得方式的益处与风险,下文将以东星公司为例来透视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一些问题。

一、东星航空案始末

东星航空是由武汉东星国旅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5年6月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筹建,随后在5个月内筹建完成。2005年11月,东星航空与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GECAS)及其旗下的另外五家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出租方按东星指定购买的10架全新空客A320/319飞机。此次融资租赁交易在航空业界创造了多个第一:它是GEcAs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的最大订单,也是其进入中国以来的单笔最大订单;此外,它还是在没有银行为航空公司支付租金担保的情况下提供的飞机融资。对于东星来说此次融资租赁交易更是意义非凡,它使民营航空突破了中国民营航空公司经营飞机架次的局限,率先实现了民营航空的规模化经营。在东星以前国内虽然已经有春秋等民营航空公司,但其经营的飞机数量还局限在1—2架的规模。2006年5月东星凭借融资租赁先期交付的飞机进行了首航,随即在多条热点航线上开始了商业运营。在随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由于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东星航空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资金周转开始出现困难。继而从2008年7月,东星开始欠缴GECAS等公司的飞机租金。飞机出租人在多次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0日向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并同时申报了总额达24亿元人民币的债权。经过民航总局的批准,2009年3月15日武汉市政府命令东星航空停飞所有航线。后来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与GECAS等6家公司签订飞机租赁中止协议,出租人取回飞机并转租给其他航空公司。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给东星航空公司短暂的生命划上了句号。

二、飞机融资租赁的基本问题

飞机是航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也往往是航空公司的主要债务负担。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国内民航最常用的干线飞机——波音737和空客A320单价都在6 000万美元左右。Ⅲ东星航空成立时只有8 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尚不够一架全新飞机价款的三分之一,却获得了10架空客320/319系列飞机的使用权,这主要归功于融资租赁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

(一)基本合同架构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飞机的选择、购得飞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租赁形式(经营性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和飞机都是由承租人选定的;融资租赁的期限较长,一般为lO一15年基本覆盖所租赁飞机的整个使用年限;双方也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飞机的所有权转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购买选择权。飞机的融资租赁又可以依内部结构的差别分为许多不同的形式,如杠杆型融资租赁,节税型融资租赁和财务型融资租赁等等。尽管每种交易形式都涉及多方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在每种融资租赁中都必然蕴含着一个最基本的合同架构,即:一项交易、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旧。一项飞机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飞机购买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如东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就包含GECAS等6家公司与空客公司签订的飞机购买合同,GEcAS等与东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架构。三方当事人就是指飞机供货方(生产商)、出租方(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以其提供的资金购买了供货方的飞机并交给承租方使用,以资金纽带将二者联系起来。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处于整个交易中最核心的地位,直接决定了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下文的论述也集中于对飞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

(二)相关立法的考察

飞机融资租赁迄今为止不过几十年的历史,但是由于这种交易对于航空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对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范。

1.国际立法的考察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飞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跨国性飞机融资租赁的实际需要促使国际立法的出现,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以下三个国际公约:

(1)1948年由国际民航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的权利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是最早的在国际范围内承认飞机权利的公约。主要内容是为缔约国承认对飞机的权利提供了一套法律适用的原则。尽管该公约在制定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来大量出现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他的一些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为飞机融资租赁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2)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简称《渥太华公约》),是专门规范和调整国际性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共有25个条款,其内容主要是对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渥太华公约》制定于1988年,当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内还没有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所以它的内容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法的重要参考。虽然至今为止参加国数量仍很有限④,但是《渥太华公约》的广泛示范作用使其已成为融资租赁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3)2001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牵头制定的《移动设备国利益公约》(简称《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议定书。该公约以实体性的法律规则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跨境保护问题,对于飞机的融资活动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自2006年正式生效以来共有34个成员方加入,其中主要是融资需求迫切的发展中国家@。根据该公约及议定书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位于缔约国境内、或者作为交易标地的飞机在缔约国境内注册登记, 那么公约的规定将得到强制适用。

2.国内立法的考察

在国内法层面,目前还鲜见有专门的飞机租赁立法。调整飞机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分布在各国相关的民商事立法中。迄今为止各国基本上都已形成

一系列关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立法模式上有所差别。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而是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少数国家,如法国、韩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租赁立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了集中、全面的规定。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别,但各国立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结构和内容的规定差别不大。中国国内法中也有关于飞机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做出了专章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则是民用航空器租赁的法律规范。同时中国还是《日内瓦公约》和《开普敦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国航空公司参与的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关于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定④,涉外性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应首先适用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中也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相应的国际惯例。

3.合同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综观国际条约、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以及已有的融资实践,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出租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来看,一是要提供资金按承租人的选择购买飞机;二是要保证合同期间承租人对飞机的平静占有和使用,确保自身和自己的债权人都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同时出租人作为飞机的所有人,在整个合同期间对飞机享有绝对的物权效力,并可以因此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对飞机的权利请求,在承租人破产时还可以直接收回飞机。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本质上仅是一个资金的提供方,所以出租人还可以对飞机的质量瑕疵、飞机运营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享有免责权。(2)从承租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来看,首先是按期交纳租金;其次是负责飞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险等事宜,在融资租赁中飞机的灭失、损毁等责任都由承租人负担。承租方的权利体现在对飞机的合理使用和运营,任何他人不 得干涉,在出租人违约时有权拒付租金、中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拒付租金、中止合同的权利仅在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极少数的几种情形下行使。如出租人没有按承租人指定的供货商和型号来购买飞机,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而其他因供货方的原因导致的出租人违约的情况,承租方就不能行使此

类救济权利。

三、飞机融资租赁对航空公司的优势与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特有的法律结构和功能使其在航空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航空运输业快速扩张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是如此。根据空中客车公司2008年4月在北京发布的2007—2026年全球航空市场预测,中国内地将需要新增2 800多架客机和货机,际成熟航空市场的经验,未来新增客机的相当的一部分会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引进回。尤其对于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型航空公司来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比例将会更大。

(一)融资租赁成为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主要途径的必然性

融资租赁这种交易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中国民航业以来,已逐渐成为中国各航空公司飞机引进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截至.2008年中国民航飞机总架数的60%至80%是采用租赁方式通过国外租赁企业引进,总租金约为300多亿美元。”1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例,从1980年到2000年引进的76架飞机中有68架采用了融资租赁的形式。融资租赁之所以被各航空公司广泛采用,在于其交易模式的功能满足了融资中各方的实际需要。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方式,同时具有融物、融资和担保的三大功能。首先,融资租赁具有融通设备的功能,航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仅需支付首期租金和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获得自己需要的飞机。在整个合同期问航空公司都享有平静占有和使用权,满足了建立和扩充机队的需要。同时因融资租赁形式使获得单架飞机仅需要较少的先期资金投入,所以航空公司可以以有限的资金获得更多飞机,取得经营上的规模优势。如东星航空通过与GEcAs等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在支付了合同定金和大修保证金、违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几个月内就实际上获得了9架空客A320/319飞机的使用权蚴,短时间内建立起自己的机队并达到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其次,融资租赁交易本质上还是一种资金的融通,融物仅是形式。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航空公司)的是“购买”飞机资金,而承租人后来按期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则可以看成是分期偿还这些资金的“本金和利息”。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承租人获得了“购置”飞机的融资,出租人也给资金寻找到一个稳定、高收益的使用途径。再次,融资租赁还同时具有担保的功能,该交易本身就是对传统担保的一种创新。出租人是飞机的所有权人,不仅可以对抗承租人所有的其他债权人对飞机的权利,还可以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收回飞机进行重新处分。这是所有权对世原则的自然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