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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法规细则

细则2018-12-09 07:38书业网

篇一: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2014.8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试行稿)

目录

1 总则………………………………………………………………………………………………………………..1

2 术语………………………………………………………………………………………………………………..1 3 结构层高计算…………………………………………………………………………………………………3 4 建筑面积计算…………………………………………………………………………………………………5 5 容积率的计算……………………………………………………………………………………………….16 6 建筑密度的计算……………………………………………………………………………………………18 7 绿地率的计算……………………………………………………………………………………………….19 8 停车位的计算……………………………………………………………………………………………….21 9 建筑高度的计算……………………………………………………………………………………………22

1 总则

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东莞交通法规细则)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

2.1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1

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

设臵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

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2

2.12 复式住宅

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

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2.14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3 结构层高计算

3.1 结构层高计算细则

3.1.1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

3

图3.1 结构层高计算图示

3.1.2 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图3.2)

3.1.3 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图3.2)

图3.2 坡屋顶建筑结构层高和结构净高的计算图示

4

篇二:东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辉县付吉中---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费用项目

计 算 方 式

广东标准

农村

深圳标准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30

50(特区内)

住宿费

同上

90

130(特区)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费用项目

广东标准

农 村

深圳标准

残疾赔 偿 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04年标准为人民币12380.40元

2005年标准为人民币13627元

年标准为4054.58

4365.87

每年标准为人民币23905.92元

25864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04年9489.5元

2005年

10569

2004

9489.5

2005

10569

2004

15206.5元

2005

15904

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4年为人民币9636.24元。

2005年为人民币1069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为人民币2927.35元

3240.78

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人民币17372.04元

17810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人民币12380.4元

2005年标准为人民币1362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人民币4054.58元

4365.87

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人民币23905.92元。

25864

篇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5年12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印 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

(2)

(15)

(25)

(28)

(32)

(35)

(37)

(39)

(44)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篇四:东莞市长安镇优才卡实施细则

长安镇“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核心内容,吸引客商前来长安投资置业,让更多的优秀人才留在长安、扎根长安,增强对长安镇的归属感,促进长安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结合长安镇实际,特制定长安镇“优才卡”(下称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东莞市“一中心四组团”新型城镇化格局的总体要求,为更好地实施长安镇“一改两区三提升”发展战略,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外来人口发放优才卡,推动外来人口市民化,使其可凭优才卡享受子女入学教育、医疗、住房优惠、就业、投资创业、文化、政治待遇、户籍、退休托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从而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优才卡的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在长安镇投资、经商、就业的非东莞市长安镇户籍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优才卡”。

1.投资纳税型

(1)在长安镇拥有房产,持有时间在6年以上,且房产购买价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2)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3)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纳税累计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经营户负责人;

(4)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纳税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股东(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2.学术技能型

(1)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

(3)取得科研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颁发证书的专业人才;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仍在有效期内)一项以上的人才;

(5)经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6)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国际通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8)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

3.企业推荐型

长安镇规模以上大型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的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才。

三、优才卡的主要功能

优才卡仅限于在东莞市长安镇范围内使用。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一)教育服务

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的起始年级阶段(不含插班),可优先安排入读镇公办小学、初中或给予6000元/学年的民办学位补贴。学位由镇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二)医疗服务

1.医疗卫生服务

持卡人可享受与长安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手术项目服务。

2.医疗救助服务

长安镇设立“优才卡”专项医疗救助基金。持卡人在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可向长安慈善会申请专项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可申请最高金额5万元。救助费用由长安慈善会设专项科目列支,具体条件参考长安慈善会专项基金的救助标准。

重大疾病范围参见东莞市社保局编制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三)住房优惠服务

1.购房补贴

持卡人在长安镇新购置房产的,我镇对其实行购房补贴:按其新购置房产缴纳契税的镇级分成部分80%的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如果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还可获得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全额补贴。

2.租房补贴

持卡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在长安镇没有房产,并低于东莞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20元),我镇将为持卡人提供租房补贴或周转性住房,补贴标准参照长安镇户籍居民租房补贴待遇。

(四)就业服务

1.持卡人可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和就业服务;

2.持卡人所在单位可优先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才招聘、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项目服务;

3.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免费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服务。

(五)投资创业服务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综合协调解决持卡人在投资创业过

程中的各种困难,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争取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等服务;

2.根据持卡人在长安投资的企业需要,可协调银行提供融资服务,协助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合法社会筹资;

3.持卡人合法自主创业经营、依法纳税的,可享受创业奖励金5000元,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长安镇的纳税金额,最长申请时间为三年。

(六)文化服务

持卡人可免费参加在长安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文体活动、文化培训,可享用长安镇内文体设施及场馆(图书馆、公园、体育馆等)以及免费办理借书证等优惠服务。

(七)政治待遇

1.持卡人可作为长安镇党、团、工会等组织的优先发展对象;

2.持卡人可应邀列席参加长安镇的有关重要会议;

3.持卡人中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经组织部门考察推荐,可委任为社区党工委委员;

4.持卡人可参选镇党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长安镇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研究。

(八)户籍服务

1持卡人可免费办理居住证,并享受我镇有关部门提供的便利服务;

2.持卡人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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