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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2018-12-10 03:01书业网

篇一:锅炉销售合同

锅炉销售合同

供方:安徽省太湖县云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合同号:

需方:

一.供方供应新源牌 立式汽水两用锅炉一台,价格

为 万 千 百十 元(小写)元;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左右。

二.供方锅炉本体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审批图纸生产,锅炉本体一年包换(需方责任的除外),终身保修。

三.交货地点,装货由供方负责,卸货由双方负责,运输由供方负责。

四.锅炉配件按供方出厂配件清单供给。

五.订合同时付定金 元,余款1、提货时付清;2、货到需方付清货款后下货。

六.锅炉安装由 方负责;开工验收等手续由 方负责,规费由需方负责,使用登记由需方负责。

七.供方提供全套产品出厂文件。

八.双方约定违约金元,如有纠纷诉讼地在原告方。

九.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订货协议

甲方:太湖云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日,乙方购买甲方 锅炉 台,型,成交金额 元(¥ 元),乙方先预付订金 元,然后货送到付 元,余款 元,等安装完毕全部付清,备注 。

乙方须履行以上协议,否则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签字后方可生效。 交货地点: 。 甲方:太湖县云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32216826 乙方: 联系电话:协议一式二份,用户、生产厂家各执一份。

经办人:

年月日

篇二:锅炉购销合同

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年 月 日

需方:

供方: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60 天;

2、交货地点: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五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总价的30%,人民币捌拾肆万陆仟元整(大写)。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货款总价的60%,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贰仟元整(大写)。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元整(大写)。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需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于 年月 日签订。

篇三: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

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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