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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精彩演讲2018-12-15 23:11书业网

精选范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共2篇)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负责存档人员的党员关系转入、转出工作,负责开展党员教育、收缴党费,为因私出国的党员办理政审,负责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发展新党员。

1、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调离区人才服务中心时应同时转移组织关系,人才中心党支部将本人组织关系开往区直机关党委,再转入被调入新工作单位的一级组织部门。

2、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由中央在京单位或外省市调入的中共党员,其本人组织关系先转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转往门头沟区委组织部后转往区直机关党委,再转入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

由北京市属各单位调入的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的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往门头沟区直机关工委,再转入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

3、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办理存档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应出具本人表现的考察意见,预备期满一年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或企业法人及人事部门对本人作出表现鉴定,预备党员个人应写出书面转正申请、思想汇报,交到人才中心党支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区直机关党委批准。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共2篇)]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月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共2篇)]

下页 余下全文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党员在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挥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上级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对符合条件建立的党组织,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支部要将外出或流入在册党员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汇报,全乡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共2篇)],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

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针对我辖区少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管理渠道不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

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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