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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细则

细则2018-12-18 16:12书业网

篇一:第二节 机场和机场使用细则

22001 下列对基准代号说法中,正确的一个是:

(A)在各种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基准代号为4C和3B的飞行区具有同样的跑道长度 (B)基准代号与跑道宽度无关 (C)基准代号是机场分类的标准 (D)基准代号不同,PCN可以相同 22002

机场基准代号由______个要素组成。

(B)3

(C)2

(D)6

(A)1 22003

机场使用细则中提供的主要障碍物,在半径15千米以内的高度标注:

(B)海压高

(C)标准气压面高

(A)场压高 22004

机场标高是指:

(B)跑道入口标高

(D)跑道中线上的平均标高

(A)起飞着陆区的最高点的标高 (C)跑道中线中点标高22005

某09-27号跑道长2800米,后09跑道延长了400米,入口移至新跑道端,此时机场

(B)向27号方向移200米 (D)A和B皆可

基准点应:

(A)向09号方向移200米(C)位置保持不变 22006

机场基准点为:

(B)主跑道中线上最低点 (D)表示一个机场地理位置的点

(A)主跑道中线上最高点 (C)跑道入口的中点 22007

机场基准温度值是一个:

(A)日最低气温的年平均值,至少是五年以上的平均值 (B)日最高气温的年平均值,至少是五年以上的平均值

(C)年最冷月,日最低气温的月平均值,至少是五年以上的平均值 (D)年最热月,日最高气温的月平均值,至少是五年以上的平均值 22008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跑的区域(不包括机坪)称为:

(B)机动区

(C)停机坪

(D)滑行道

(A)活动区 22009

某机场跑道长2400米,其机场基准代号的代码为:

(B)3

(C)不能确定

(D)2

(A)422010

若某机场基准代号中的代字由最大翼展确定为“C”,由相应主起落架外轮间距最大确

(B)D

(C)E

(D)不能确定

定的代字为“D ”,则该机场选用的代字应为: (A)C22011

平行跑道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同时独立平行进近的地方,其中线的最小间距 为:

(B)915米

(C)760 米

(D)1000米

(A)1525米

22012 假设跑道的一个方向,由于飞行上的原因禁止用于起飞、着陆或者既不能用于起飞也

(B) NU

(C)US

(D)NT

不能用于着陆,则公布相应距离时用( )表示: (A)NO 22013

跑道着陆入口位于:

(B)跑道的起端 (D)净空道的起端

(A)着陆跑道可用部分的起端(C)停止道的起端 22014

机场基准代号为4D的跑道宽度不应小于:

(B)30米

(C)23米

(D)18

(A)45米22015

对机场基准代号为D或E的跑道,其跑道道肩和跑道的总宽度不能小于:

(B)45米

(C)90米

(D)70米

(A)60米22016

跑道纵坡是指:

(A)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 (B)跑道中线上最低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 (C)跑道中线上平均标高除以跑道长度

(D)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与最低点标高之差除以跑道长度 22017

停止道起始于:

(B)可用起飞距离的末端 (D)可用加速停止距离的末端

(A)可用起飞滑跑距离的末端(C)可用着陆距离的末端 22018

停止道的宽度一般等于:

(A)跑道宽度的一半 (C)跑道宽度的2倍 22019 倍 22020 末端 22021

净空道的宽度至少为:

(B)150米

(B)跑道宽度的1.5倍 (D)跑道宽度

(A)75米

B

(C)跑道宽度的2倍 (D)跑道宽度的1.5

设有停止道的跑道其净空道的起点应在:

(B)停止道末端

(C)升降带末端

(D)跑道端安全地区

A

如果设有净空道,则净空道的长度应不大于:

(B)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D)可用起飞距离

(A)跑道末端

(A)可用起飞滑跑距离的一半 (C)可用起飞距离的一半 22022

自跑道端开始,净空道的地面不应突出于______升坡的平面。

(B)1%

(C)2.5%

(D)4%

(A)1.25%

22023 当设有停止道时,升降带应:

(B)不包括停止道

(D)只包括起飞方向的停止道

(A)包括停止道

(C)包括停止道的一部分 22024

对于基准代码为2、3、4的跑道,升降带自跑道或停止道端至少向外延伸:

(B)30米

(C)45米

(D)90米

(A)60米 22025

对于基准代码为3、4的仪表跑道,其升降带的宽度应从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每侧横向

(B)75米

(C)300米

(D)60米

延伸至少: (A)150米 22026

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宽度至少应为该跑道宽度的:

(B)2倍

(C)1.5倍

(D)0.5倍

(A)3倍 22027

跑道端安全地区的位置起始于:

(B)跑道末端

(C)停止道末端

(D)净空道末端

(A)升降带末端 22028

机场基准代号的代字为A、B、C的跑道两侧道肩宽度为:

(B)1米

(C)1.5米

(D)2.5米

(A)0.5米 22029

快速出口滑行道与跑道的夹角最好为:

(B)30°

(C)45°

(D)60°

(A)25° 22030

滑行等待位置通常设置在:

(B)出口滑行道与跑道的交接处(离跑道一(D)任意位置

(A)平行滑行道与出口滑行道的交叉处 定距离)

(C)跑道两侧 22031

机场基准代号为4E的跑道,主滑行道中线与跑道中线的距离应为:

(A)176米(B)182.5米(C)150米 (D)200米 22032

若须设置桥上滑行道,应设在:

(B)滑行道与跑道交接处 (D)出口滑行道的转弯处

(A)滑行道的直线段

(C)滑行道与滑行道交接处 22033

滑行道的强度至少应等于:

(A)它所服务的跑道强度(C)升降带的强度22034

(B)停止道的强度 (D)跑道道肩强度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L跑道的可用起飞距离为:

(B)3800米

(C)3860米

(D)3740米

(A)4000米

22035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L跑道的可用起飞滑跑距离为:

(B)3800米

(C)3860米

(D)3740米

(A)4000米 22036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L跑道的可用加速停止距离为:

(B)3800米

(C)3860米

(D)3740米

(A)4000米 22037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L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为:

(B)3800米

(C)3860米

(D)3740米

(A)4000米 22038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假设18L号跑道入口内移100米,则18L号跑道的可

(B)3800米

(C)3700米

(D)以上都不对

用着陆距离为: (A)4000米 22039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假设18L号跑道入口内移100米,则36R号跑道的可

(B)3800米

(C)3700米

(D)以上都不对

用着落距离为: (A)4000米 22040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R跑道对应的可用起飞距离为:

(B)3260米

(C)3140米

(D)3320米

(A)3200米 22041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R跑道对应的可用起飞滑跑距离为:

(B)3260米

(C)3000米

(D)3320米

(A)3200米 22042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R跑道对应的可用加速停止距离为:

(B)3260米

(C)3140米

(D)3320米

(A)3200米 22043

如北京/首都机场图(附图1)所示,18R跑道对应的可用着陆距离为:

(B)3260米

(C)3140米

(D)3320米

(A)3200米 22044

下列道面承载强度报告正确的一个是:

(C)PCN50/R/W/B/T

(D)PCN50/W/B/R/T

(A)PCN50/R/B/W/T (B)PCN50/B/R/W/T 22045

具体的道面PCN值一般是:

(A)固定的数值 (B)随季节性气候变化 (D)ACN值的1.5倍

(C)随飞机机型不同而变化 22046

ACN值一般是:

(A)固定的数值 (B)随温度变化

(D)在不同道面和不同土基上ACN值不一样

(C)由机场建设部门提供 22047

表示刚性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R

(A)W(C)F (D)T

22048 表示柔性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R

(C)F

(D)T

(A)W22049

表示高强度土基的英文字母是:

(B)X

(C)A

(D)B

(A)W22050

表示中强度土基的英文字母是:

(B)Z

(C)A

(D)B

(A)Y22051

表示低强度土基的英文字母是:

(B)T

(C)X

(D)C

(A)Z22052

表示特低强度土基的英文字母是:

(B)D

(C)Z

(D)W

(A)T22053

表示无胎压限制的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W

(C)A

(D)C

(A)T22054

表示胎压限制至1.5MPa的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Y

(C)X

(D)A

(A)W22055

表示胎压限制至1.0MPa的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X

(C)W

(D)T

(A)Y22056

表示胎压限制至0.5MPa的道面的英文字母是:

(B)Y

(C)X

(D)A

(A)Z22057

表示用经验评定法确定的道面等级序号的英文字母是:

(B)Y

(C)A

(D)U

(A)X22058

表示用技术评定法确定的道面等级序号的英文字母是:

(B)Y

(C)A

(D)T

(A)X22059

中等强度土基上的刚性道面,无胎压限制,用技术评定法确定的道面等级序号为70,

(B)PCN70/F/B/W/T

(C)PCN70/F/B/X/T

(D)PCN70/R/A/X/U

则报告为:

(A)PCN70/R/B/W/T 22060

在低强度土基上的性质类似柔性道面的组合道面,最大允许胎压为1.0MPa,用经验评定

(B)PCN50/R/C/Y/T

(C)PCN50/F/C/Y/T

(D)PCN50/R/C/Y/U

法确定的道面等级序号为50,则应报告为: (A)PCN50/F/C/Y/U

篇二:机场使用细则与飞行运行程序

第四章 机场使用细则与飞行运行程序

本章内容如有变化以空管航行情报中心发布的资料为准。

4.1 机场概述 表4-1

4.2 无线电、导航设备 表4-2

4.3 灯光设备 表4-3

4.4 航站空中管制区域及地形特征和主要障碍物 4.4.1 管制区域:

宝安国际机场与南头直升机场划为一个区域,其范围为:

太平-N22°52′E113°45′-N22°52′E114°00′-塘厦-莲塘-上沙头-蛇口-N

22°25′E113°50′-N22°16.5′E113°44.5′-N22°41.3′E113°34.4′-太平连线以内之区域。

4.4.2 地形特征:

本机场位于珠江口东侧岸边滩涂上,北为珠江三角洲平原,南临香港地区,东、东南为丘陵地带,西面是珠江口海域。目视盘旋和起落航线宜在西侧进行。机场区域内最高山为羊台山,海拔 587m,距机场东南端延长线上16.7km有蛇口南山,海拔336m。

4.4.3 主要障碍物:

表4-4 表4-5

半径15千米内主要障碍物(以跑道中心点算起)半径15千米—50千米内主要障碍物(以跑道中心点算起)

以年万地形图及年万地形图为准。 有障碍灯

以1966年1/5万地形图为准。

4.5 气象特征和运行最低标准 4.5.1 气象特征:

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雨量充沛,年平均降水量1899.3mm,月最大降水量365.4mm。夏季雷雨盛行,全年平均雷暴日数71天,尤以八月份最多,雷雨多形成于西北部和东部丘陵区。

季风明显,春夏主导风为偏南风,秋冬多为偏北风。每年5月至11月为台风季,年平均9次。二月至四月份为全年低云量最多的季节,多为低碎云;盛夏以对流云为主;十月至翌年一月,云量较小,多为好天气。年平均雾日为5天。

气象资料: 表4-6

4.5.2 运行最低标准: 表4-7

篇三:机场的等级标准

机场的等级标准

1.机场:指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等。

2.运输机场:指主要为定期航班运输服务的机场。

按航线类别分为国内航线定期航班机场和国际航线定期航班机场。

按飞行区等级分类,技术标准采用飞行区等级指标Ⅰ(数字代号)和等级指标Ⅱ(字母代号)的方式。

飞行区等级指标Ⅰ:

根据机场飞行区使用的最大飞机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

飞行区等级指标Ⅱ:

根据机场飞行区使用的最大飞机的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的距离,从小到大分为A、B、

C、D、E五个等级。

4E级机场,指在标准条件下,可用跑道长度≥1800米,可用最大飞机的翼展52-〈60米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9-〈14米。

4D级机场,指在标准条件下,可用跑道长度≥1800米,可用最大飞机的翼展36-〈52米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9-〈14米。

4C级机场,指在标准条件下,可用跑道长度≥1800米,可用最大飞机的翼展24-〈36米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6-〈9米。

3C级机场,指标准条件下,可用跑道长度1200--<1800米,可用最大飞机的翼展24-〈36米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6-〈9米。

3.通用航空机场:指专用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即专门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文化体育运动、教学校验、游览等作业飞行的机场。

4.直升机机场:全部或部分用于直升机的起降和地面活动的机场。

5.停航保管机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停营运(使用)但尚未报废的机场。

干线机场一般都达到4D级以上飞行等级,4D级可满足除波音747、空客340、300以下的其它主要机型飞行,4E级机场目前除了最新的空客380不是每个机场都可以降落外,其它大飞机都可以起降。4C级只能最多满足波音737飞行,所以4C级以下一般就是支线机场,4D以上是干线机场。

国际机场:

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民用机场,这些机场在规模、设施及设备配置方面均达到4D级以上标准,能起降大中型运输飞机,且机场商务、安检、海关等方面也达到综合保障的管理能力。

以下是我国国际机场列表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太原武宿机场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佳木斯东郊机场 齐齐哈尔三家子机场 长春大房身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杭州笕桥机场 合肥骆岗机场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济南遥墙机场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深圳黄田国际机场 武汉天河机场 长沙黄花机场 南宁吴墟机场 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西昌青山机场

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贵阳龙洞堡机场 拉萨贡嗄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兰州中川机场

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 呼什机场 和田机场

篇四: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

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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