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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功案例

案例2018-12-18 17:19书业网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 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5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篇二: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一、背景与政策

土地流转出现前,农村土地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土地价格被长期低估,不允许被投资,体现不出土地的真实价值,某些地方的地价租金甚至令人难以置信。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样化: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地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从政策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制定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土地流转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全国不少专业农民、投资者、大学毕业生已经投身土地流转事业中去,通过把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整合分配,获取非常丰厚的收益,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二、成功案例分析:

在外打拼了19年的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村民孙永利回到了家乡。投入120多万元成立了博爱县金城农机合作社,购进30多部大马力、最先进的拖拉机,玉米、小麦收获机等农机具,引来人们羡慕的目光。投入100多万元一次性流转全村土地1160亩。

1).整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实现

南庄村有200多户农民900多口人,土地1400多亩。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其中有20多户长年在外打工农民的近100亩土地撂荒。

孙永利提出金城农机合作社要流转全村土地的时候,那些长年在外打工或半在外打工的农民积极响应。金城农机合作社采用了目前我市土地流转最高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一是农民把土地转包给该合作社后,每年可以得到每亩800元的补偿金,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仍归农民所有;二是农民按每年每亩800元的酬金付给该合作社,由合作社代为种地,农民不用动手每年可得到每亩500公斤小麦、500公斤玉米的收益。这种“800元土地转包”和“双千斤土地托管”的土地流转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利益。

该合作社除了给农民在补偿上“送大礼”外,还开给农民另一个“大支票”:全部负责安置土地流转后没有能力找工作的农民就业。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全村90%的农户与金城农机合作社签订了510亩土地转包合同和650亩土地托管合同,共计1160亩,占全村土地的近90%。

2).规模流转土地的高效经营

坚信“土地生金”的孙永利说,一家一户进行土地种植,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少,加上种植思路狭隘、科技程度低,使得土地产出高效的路子狭窄。他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要用经商的理念来经营土地,让“土地生金”成为现实。

整村土地流转为金城农机合作社成片经营土地奠定了基础,而该合作社拥有的宽裕资金又为实现高效农业提供了保障。该合作社聘请省农业厅农业专家郑怀俭为种植顾问,每月前来给合作社的社员上课,规划了高效农业种植园区。该合作社的小麦品种全部来自省农科院,与过去农民种植的小麦相比,科学种植保证了今年小麦在气温低、病虫害多等特殊情况下没

有受到任何影响。

该合作社土地流转的第一年,经初步测算上半年该合作社将有100万元的净收入。 如今,经营土地的新理念正在该合作社进一步扩散。据悉,该合作社已经规划了“开心农业种植园”和“观光农业园”。“开心农业种植园”就是拿出少量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方块,让市民前来种植,体验农业生产;“观光农业园”就是集蔬菜、果树、养殖、餐饮、住宿为一体,进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

3).流转土地农民的有效转移

该村900多人中劳力占300多人,其中强壮劳力200多人,100多人为年龄偏大的半劳力。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剩下的200多个劳力在家务农。整村土地流转后,该村又输出打工人员100多人,剩下的100多个半劳力在金城农机合作社打工。

对于一个个农民家庭来讲,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对于金城农机合作社来讲,他们则利用该村的剩余劳动力,积极进行多种经营,在给该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其中多种经营的年净收入为100多万元。加上农业方面的200万元收入,合作社全年共有300多万元的净收入。

三、整村流转土地的深层启示 问题一:在目前就业岗位有限、农民就业技术不高等情况下,农民要实现再就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土地流转后农村劳动力如何转移?

启示一:实现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有效结合。土地流转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实现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条件。金城农机合作社真正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举措值得深思。同时,该合作社利用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不仅进行土地生产,又就地进行多种经营,扩大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收入,实现了多赢。

问题二:如何消除农民顾虑,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利益?

启示二:金城农机合作社这种“双千斤土地托管”和“800元土地转包”的土地流转形式,最早由该县喜耕田农机合作社采用,并已证明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承租方也通过增加土地产出等渠道得到了较大收益,可谓一举两得。喜耕田农机合作社的这种做法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后已经得到认可和推广,金城农机合作社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就是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谋福祉。

问题三:如何高效规模化经营土地?

启示三:从种地、耕地到规模化高效经营土地。多年来,农民以种地谋生,很少说到经营土地,金城农机合作社能够把种地、耕地转为经营土地,用商业理念来发展高效农业、管理高效农业,可谓是现代职业农民的榜样。

问题四:如何保障高效农业?

启示四:另一种形式的“反哺农业”。带着经商积累的先进理念、资金返乡务农,进行农业经营和投入,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一种“反哺农业”。据悉,目前,这种理念反哺农业、资金反哺农业的示范效应已经在该县“发酵”,目前已有100多个有实力的“老板”回乡进行农业投入,他们看重的不仅仅是经营农业得到的稳定回报,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高效农业增加了家乡农民的收入。

篇三:2010年土地交易成功案例

莲湖区农兴路6号地块

陕西-西安市-莲湖区宗地编号:LH4-1-37

土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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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面积:9233.4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9233.4平方米 规划建筑面积:64079.8平方米 代征面积:0平方米 容积率:≤6.94 绿化率:≥25% 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32.86% 限制高度:-- 出让方式:挂牌 出让年限:70年 位置:莲湖区农兴路6号 四至:莲湖区农兴路6号 规划用途:住宅 土地交易信息 竞得方: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 起始日期:2009-12-24 截止日期:2010-01-07 成交日期:2010-01-07 起始价:-- 成交价:2920万元 土地单价:3162.43元/平米 楼面地价:455.68元/平米 溢价率:-- 交易地点:-- 交易地点地址:-- 咨询电话:-- 保证金:500万元 竞价阶梯:-- 备注: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以挂牌方式 出让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一宗(住宅用地),竞价日期为(2009-12-24)至(2010-01-07), 目前(已成交)。(莲湖区农兴路6号地块)编号为(LH4-1-37),四至范围为

(莲湖区农兴路6号),用地面积为(9233.4平方米), 最大可建面积约为(64079.8平方米)。 该地块相关指标如下:容积率为(≤6.94),绿化率为(≥25%),建筑密度为(≤32.86%), 高度限制为(--),商业比例为(--)。 该地块于(2010-01-07)被(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以(2920万元)的最终报价竞得,其溢价率达到(--),

莲湖区大白杨路16

号地块

陕西-西安市-莲湖区宗地编号:LH3-1-36-2

土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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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面积:7523.1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7523.1平方米 规划建筑面积:26330.85平方米 代征面积:0平方米 容积率:不大于3.5 绿化率:不小于30% 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不大于20% 限制高度:-- 出让方式:挂牌 出让年限:70年 位置:莲湖区大白杨路16号 四至:未央宫乡大白杨西村以东,梨园路以南,劳动路北延伸段以西,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

设计研究院地质勘探三队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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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用途:住宅 土地交易信息 竞得方:陕西锦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起始日期:2009-11-25 截止日期:2009-12-04 成交日期:2009-12-04 起始价:-- 成交价:4440万元 土地单价:5901.82元/平米 楼面地价:1686.23元/平米 溢价率:-- 交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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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保证金:1000万元 竞价阶梯:-- 备注: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以挂牌方式 出让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一宗(住宅用地),竞价日期为(2009-11-25)至(2009-12-04), 目前(已成交)。(莲湖区大白杨路16号地块)编号为(LH3-1-36-2),四至范围为(未央宫乡大白杨西村以东,梨园路以南,劳动路北延伸段以西,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地质勘探三队以北),用地面积为(7523.1平方米), 最大可建面积约为(26330.85平方米)。 该地块相关指标如下:容积率为(不大于3.5),绿化率为(不小于30%),建筑密度为(不大于20%), 高度限制为(--),商业比例为(--)。

该地块于(2009-12-04)被(陕西锦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4440万元)的最终报价竞得,其溢价率达到(--),

莲湖区西关正街198

号地块

陕西-西安市-莲湖区宗地编号:LH2-5-67-3

土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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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面积:2020.8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2020.8平方米 规划建筑面积:16635.85平方米 代征面积:0平方米 容积率:8.232308987 绿化率:-- 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 限制高度:-- 出让方式:挂牌 出让年限:70年 位置:莲湖区西关正街198号 四至:东、北邻莲湖区教育局,西邻西安市食品厂,南邻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规划用途:住宅 土地交(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土地成功案例)易信息 竞得方: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起始日期: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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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日期:2009-10-15 起始价:-- 成交价:460万元 土地单价:2276.33元/平米 楼面地价:276.51元/平米 溢价率:-- 交易地点:-- 交易地点地址:-- 咨询电话:-- 保证金:200万元 竞价阶梯:-- 备注: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以挂牌方式 出让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一宗(住宅用地),竞价日期为(2009-09-24)至(2009-10-15), 目前(已成交)。(莲湖区西关正街198号地块)编号为(LH2-5-67-3),四至范围为(东、北邻莲湖区教育局,西邻西安市食品厂,南邻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地面积为(2020.8平方米), 最大可建面积约为(16635.85平方米)。 该地块相关指标如下:容积率为(8.232308987),绿化率为(--),建筑密度为(--), 高度限制为(--),商业比例为(--)。

该地块于(2009-10-15)被(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460万元)的最终报价竞得,其溢价率达到(--),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十里铺东村地块

陕西-西安市-未央区宗地编号:WY9-99-13、14

土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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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面积:55966.8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55966.8平方米 规划建筑面积:218270.52平方米 代征面积:0平方米 容积率:≤3.9 绿化率:≥10%、10.4% 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23.5% 限制高度:-- 出让方式:挂牌 出让年限:70年 位置: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十里铺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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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用途:住宅用地 土地交易信息 竞得方: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始日期:2009-05-20 截止日期:2009-06-04 成交日期:2009-06-04 起始价:-- 成交价:4174万元 土地单价:745.8元/平米 楼面地价:191.23元/平米 溢价率:-- 交易地点:-- 交易地点地址:-- 咨询电话:-- 保证金:200万元 竞价阶梯:-- 备注: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以挂牌方式 出让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一宗(住宅用地),竞价日期为(2009-05-20)至(2009-06-04), 目前(已成交)。(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十里铺东村地块)编号为

(WY9-99-13、14),四至范围为(西邻十里铺东村,南临凤城三路,东、北均临规划路),用地面积为(55966.8平方米), 最大可建面积约为(218270.52平方米)。 该地块相关指标如下:容积率为(≤3.9),绿化率为(≥10%、10.4%),建筑密度为(≤23.5%), 高度限制为(--),商业比例为(--)。

该地块于(2009-06-04)被(西安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174万元)的最终报价竞得,其溢价率达到(--),

新城区长缨东路14

号地块

陕西-西安市-新城区宗地编号:XC3-9-7-1

土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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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面积:1581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1581平方米 规划建筑面积:17406.81平方米 代征面积:0平方米 容积率:≤11.01 绿化率:≥25.0% 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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