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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2018-12-19 02:04书业网

篇一: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

1.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

(1)名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牌塔机;

(2)型号规格: QTZ80(6012),独立高度为44米,最大幅度60米,最大幅度吊1.2

吨,臂根最大吊重量为6吨。

(3)其它要求:

a. 塔机的混凝土基础:由乙方提供塔机基础的受力参数及基础参考图纸,由甲

方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混凝土基础的最终方案,地脚螺栓及预埋模板由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及质量由甲方负责。

b. 塔机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 塔机故障乙方接到通知24小时内解决。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

1.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壹台(含1节基础节,标准节13节);

2. 塔式起重机的配置见发货清单。

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的包装标准

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元件及随机工具采用铁制或木制工具箱包装。

2. 其它部件采用裸装。

(本页以下空白)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运输到工地,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地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运输、安装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25天交货,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提前20

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 产品的安装

1. 塔机的安装、顶升(独立高度内)由乙方负责,独立高度外由甲方

负责。

2. 安装时用不大于25吨汽车吊安装。如因工地场地因素用超过25吨

汽车吊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

(1) 塔机单价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为含税价;

(2) 需增加标准节每节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

税价;

(3) 需增加附着装置每套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

含税价,(附着装置含抱箍1套,拉杆3条【每条长度为7米】);

(4)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 塔式起重机货款的结算: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叁拾万玖仟元整(¥309,000.00)作为预付款给乙

方;

(2)、余下货款共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00)甲方自提货当月起,按陆个月平

均分期结算方式每月支付给乙方;

(3)、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按实数计算,提货当天结清货款。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把货款付清时,乙方将继续对塔机有拥有该塔机的产权和处置权,直至到甲方将货款付清为止。

(本页以下空白)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塔机安装好后按当地安监部门安排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2、验收手段:

(1)、根据发货清单及合同附件清点塔机部件是否配备完全;

(2)、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检查塔机的各项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标准:有关塔机技术质量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

(4)、验收时由乙方委派具备资质的机械及电气工程师主持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署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九条 对塔式起重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两天内向

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产品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时间为壹年(钢丝绳为叁个月、易损件不包

括在内)。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

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页以下空白)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当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到工地检查、维修,以不误甲方的工期。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本塔机的钢结构配置必须用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配件,如客户用其它厂家或自己生产的配件,因此造成的事故济损失,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负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清后。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约,补充协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购货单位(甲方):(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____ 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 (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________

传真:

电话:____年__月__日

篇二:塔式起重机产品销售合同

塔式起重机产品销售合同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产品出厂编号: 签定地点:佛山南海 签定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并予共同遵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产品名称:塔式起重机

二、自升塔式起重机系列产品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符合国家《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

2、符合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各项指标。

三、供货内容、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四、产品的交货日期和要求:

1、产品的交货期自收到定金后货物将分批发送,首批货于交付乙方,标准节按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逐批发货。

2、合同内之标准节、附墙装置,乙方需按工程进度提前3-5天通知甲方发货,合同内容之外要求增加之标准节、附墙装置须先付款后发货。

五、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2、发货方式: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送货

3、乙方应指定收货人同志为收货人或由乙方另盖公章才能收货。

六、运输方式、费用承担及目的地

1、□汽车运输□火车托运□轮船托运

2、电器部分、高强度螺栓用纸箱或木箱包装,其余裸装

(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

3、产品送达目的地:

4、运输费用承担: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甲方提供的塔机必须是甲方生产的全新的产品;

2、该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3、该产品自交货之日起壹年内(电器部分三个月)实行免费保修,因操作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及易损件(滑轮)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八、安装责任

1、乙方负责塔机安装、调试、验收(标准高度之内)。

2、乙方在安装塔机中对现场塔机施工作业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3、乙方负责安装场所及通道的整理,使现场达到符合正常安装条件,如设备按期送到工地现场,由于场地等问题使车辆无法进入施工,所耽误的车费、吊机费和安装人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工地吊装设备和设备卸车。

5、由于场地问题和乙方原因需加大汽车吊(超过25吨以上)等或采用其它措施,其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到达现场。

6、塔机安装前乙方负责塔机电源离塔机基础不超过1米。

7、该产品在未经有关技术,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之前,乙方不得使用该设备进行施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付款要求及期限

1、合同签定,乙方需即付订购产品定金/台,甲方确认乙方定金到帐后,合同方为生效。

2、发货前付清余款。

十、双方责任:

1、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交货,交货前乙方需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后,甲方即刻安排首批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应阶段的款项时,甲方有权暂停发货,由此出现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待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支付相应阶段的款项后,甲方才能继续供货及服务。

十一、特别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定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后即行生效,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超过10天未支付预付款或定金,从11天起本合同则自然废除。

2、合同内之产品需增加高度和相应配套件时,必须购买使用甲方本厂生产的配套产品(标准节、附墙架及螺栓等)价格按市场材料价格作相应调整,如乙方自行购买非甲方生产的配套件,引起该产品的一切技术、质量和安全等问题及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并对乙方停止一切售后服务。

十二、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的书面通知、电话传真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甲方: 乙方: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篇三:塔吊购销合同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编号:FZFC-05065

需方:河北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山东建工集团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西部花园”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固定附着

式塔式起重机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为明确双方责任,维

护双方合法利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

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一、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及所有设备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深圳市安检站验收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用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GB10057《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2、GB/T5031-94《塔式起重

机性能试验》;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章程》;5、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6、JG/T50821-1996《建筑机械设备焊接通用技术条件》;7、JC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章》;8、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9、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10、GB/T17807-1999 《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1、JC/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12、JC/T53-199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13、JC/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14、GB/T8918-1996《钢丝绳》。

三、 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后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约

定设备的“基础图”、“平衡重量图”及“预埋螺栓”供应到位。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5日内负责把三台塔式起重机主机及相关设

备(主机高度为28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西部花园”二期工地),其余标准节及附墙等设备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供货到位,否则,对于因设备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零配件更换,乙方保证及时供货。

3、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运输、装车均由乙方负

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送货清单一式贰份,并加盖公司印章。设备到工地现场后,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设备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供货数量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在供应标准节时必须随机提供安装所用的各种螺丝及垫片。

四、包装标准:整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铁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乙方需随货提供装箱清单、随机零配件清单及随机配带小型工具清单等所有随机出厂资料)。

五、 结算方式:

六、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设备到场后,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并负责指导塔机调试事宜;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产品,并随机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

3、乙方所供设备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合格产品,更换相同数量、相同规格型号的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因设备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塔机坍塌等所有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即使设备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乙方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5、设备售后服务祥见合同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则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货物,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予以供货;在整机运行一年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时需扣除乙方在

质保期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甲方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超过质保金付款期限三个月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本合同标的物,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费结算期限自标的物到货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台,进退场费为人民币肆万元每台,甲方在之前所付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返还标的物结算时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向承德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合同附件一:塔式提升机零配件价格表;

合同附件二:产品售后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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