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经纪人与明星签约合同

合同书2018-12-21 06:45书业网

篇一:艺人签约经纪公司必备常识

艺人签约经纪公司必备常识

伴随着演艺市场的兴盛,各类娱乐明星经纪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究竟该如何选择签约公司,签怎样的合同,成了困扰无数追求演艺事业的少男少女的问题所在,稍有不慎者,赔钱事小耽误青春事大。娱乐商学院作为行业内唯一的专业娱乐经纪人培训机构,对规范娱乐经纪市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天就签约这一话题给诸位圈外新人扫扫盲。

一、经纪人是艺人的伙伴,而不是老板

无论演员、歌手,还是模特,与经纪公司、经纪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签署的合同是合作或是服务性质的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哪家经纪公司说招聘艺人,要么用词不够专业,要么那家公司就真的是雇佣你。招聘艺人的公司不是没有,是有的,比如说酒吧招聘歌手,比如说剧团招聘演员,这与经纪公司是两个概念,说的浪漫点就是两种生活方式,前者的终极目标往往是“国家一级演员”,后者的终极目标则是“明星”,当然很多老艺术家既是“国家一级演员”、又是“明星”,殊途同归。

二、选择经纪公司就像挑男朋友

华谊兄弟、橙天娱乐、太合麦田、新丝路、荣信达、概念98、新秀传媒、东方宾利、光线传媒、保利博纳等经纪公司,每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华谊旗下的演员不错,太合麦田是歌手为主,新丝路是模特行业老大,光线传媒的主持人都很出名。但是不是谁想被哪家公司签,那家公司就签你的,比如说华谊兄弟以签一线明星为主,如果艺人在业内小有名气就可以考虑与华谊的团队合作,新丝路、概念98亲睐于签获奖模特,如果没有获过大奖恐怕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也有很多以做新人为主的经纪公司,比如新秀传媒,但是新人往往认知度和美誉度较低,所以感觉上不如前面几家的公司“星光璀璨”。

如果把选择经纪公司当作是挑男朋友的话,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白马王子型的,另一类是草根型的。白马王子身边往往有众多美女追随,艺人无论多么优秀,都会遇到更加优秀的艺人竞争,而白马王子的时间却有是有限的,顾此失彼,陪公主甲吃晚饭,就会冷落了公主乙,陪公主乙逛超市,就会冷落的公主甲。做为经纪公司,不可避免的出现公司一哥一姐的情况,而且一哥一姐的身价比二哥二姐要高,经纪人推一姐能挣一千万,推二姐可能只挣五百万,利益面前,经纪公司带给一姐的机会肯定要多于二姐,而那些不挣钱的三姐、四姐所面临的恐怕就是雪藏了。艺人的成功是建立在作品成功的基础之上的,一个演员一年拍十部戏和一名演员一年拍一部戏相比,前者的成功概率是后者的十倍,一家经纪

公司只有提供给艺人足够多的通告,才是一家称职的经纪公司。退一步说,如果艺人是灰姑娘,签约了一家草根型的经纪公司,看似是吃了大亏实则是占了大便宜,此时的灰姑娘在这家经纪公司的地位是一哥一姐,是这家经纪公司最大的赢利点,那么这个经纪团队的所有工作理所当然要围绕着这个艺人开展,除非他们不想挣钱了。

三、善待星探,遇到他们是你的缘

星探是经纪人的前身,经纪人要有发现潜力股的慧眼,可是当幸运的橄榄枝降临到某个人的头上的时候,他/她反倒骂给他/她机会的那个人是骗子,很潇洒的拒绝了成为明星的机会。做为一个新人,你要明白,你一没名气,二没实力,你不符合经纪明星为主的经纪公司的要求,他们也不会安排星探去挖没有市场价值的你。以经纪新人为主的公司则反之,公司会安排大量星探去挖掘有潜力的新人,星探会在你逛街的不经意间观察你、注视你,考量你的气质,评估你潜在的市场价值。当然,也有其它挖掘艺人的方式,但星探挖掘是最直观最有效果的。

四、做明星是需要成本的

二百元可以成为明星吗?三千元可以成为明星吗?四万元可以成为明星吗?五十万元可以成为明星吗?一千万元可以成为明星吗?答:二百元节约点可以吃一个星期的饭;三千元是拍一组合格的艺人照片的起步价;四万元可以出个单曲;五十万可以出CD加MTV,一千万可以拍个电影、电视剧,或者组织场选秀。看吧,这个行业的成本就是这么高,以一个新人五十万计算,十个人要五百万加上一年乃至N年的时间风险。谁来承担这个风险便成了艺人与经纪人产生纠纷的焦点,高成本以外还有两个事实艺人必须明白:一是你是新人,经纪新人是不挣钱甚至赔钱的,而经纪人要吃饭要买车买房养家糊口,不挣钱咋养家,换你你也不会干不挣钱的买卖;二是据说北漂艺人三十万,即便没三十万,十万、八万还是有的,假设一百个人里面有一个是富二代,十万人里面就有一千个富二代,这一千个人出钱承担风险他们就有机会,你不出钱连唱片都录不了,更别说声名远扬了。

五、签合同占大便宜

经纪人与艺人合作一般会签全约合同、代理合同两种。前者就是卖身契了,韩庚签的就是这种,公司斥巨资包装打造艺人,相应的,各种规章制度会牢牢的栓住艺人五年、十年乃至终生,艺人身上的每一分价值都会兑换成钞票,而这些钱的大头都流向了金牌娱乐经纪人的口袋。看似是艺人吃了亏,实际上是艺人占了大便宜,且看下文分析。

也有艺人是签代理合同的,签个一年两年,可能是艺人出钱包装打造自己,而且分成比例上艺人拿大头,经纪公司拿小头,感觉艺人赚大了。试问:如果经纪一个艺人不挣钱,干嘛还要在他们身上浪费时间?也许有艺人会说自己花了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是经纪公司的利润。看了上一段应该很清楚,几千元只够拍组凑合的过去的艺人照片,几万元也只够助理一年的工资,除此之外,这点钱你还想做什么?如果这算经纪公司的利润,那还剩几个钱来给你包装?很多签代理约的艺人合约到期后都不再续约,认为经纪公司不认真经营自己,事实上经纪公司是没有认真经营你,不挣钱的事谁干啊。

还有艺人在圈里混的久了,以为自己什么都会了,不需要经纪人了,这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一个艺人他/她的文笔能好过企宣吗?一个艺人他/她的PS技术能好过美工吗?一个艺人他/她谈判的口才能好过经纪人吗?即便艺人以一敌十,可他/她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企宣、美工、经纪的活都干了,哪还有时间拍电影、录歌啊,一个专业的艺人背后定然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在运作,放弃团队那就离退出江湖不远了。

谈了这么多,究竟要签约什么样的经纪公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只要适合自己的就是好的。拿不定主意的新人,欢迎来娱乐商学院学习,学点经纪人的本领,再去物色适合自己的经纪公司也不错。

篇二:大明星与他们的经纪人怎样分账

娱乐圈揭秘:大明星与他们的经纪人怎样分账?(组图)

明星与经纪人、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所闻,比如黄圣依和经纪公司的矛盾,便闹出了沸沸扬扬的解约事件。基本上,大多数矛盾都是因利益分配问题引起的。那么,明星和经纪之间是如何分账的?这得从明星和经纪之间的关系讲起。

经纪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个体的亲朋好友担任经纪人,一种是团体的经纪公司。二者对艺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开”,而一些当红明星在约满后续约时,经纪公司会主动降到“二八开”,甚至可能出现“一九开”。 ——王晓京

明星经纪的几种形式

“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艺人在选择“管家”时,首先会考虑找家人为自己打理大小事务。赵薇的嫂子陈蓉、李亚鹏的哥哥李亚伟、那英的姐姐那辛、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范冰冰的父亲范涛、李小璐的父亲李丹宁、孙悦的哥哥孙洪波、李冰冰的妹妹李雪……都因此而成为了经纪人。而台湾的“帽子歌后”凤飞飞以及范晓萱、李玟等,也将所有的对外业务交给了老妈。

不过,由于“任人唯亲”原则下的经纪人通常缺乏专业水平和经验,问题也随之而来。 例如,赵薇每次面对负面新闻,其嫂子兼经纪人陈蓉总是采取“鸵鸟政策”面对大众,令赵薇的形象大受影响。李亚鹏的哥哥李亚伟在处理“鹏迅分手”、“鹏菲恋”等事情的时候,同样显得缺少经验。而当年因为成龙与章子怡闹出了绯闻,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甚至对媒体信口开河地说:“成龙还要靠咱们家子怡炒作呢!”

业内人分析,这种亲友型的经纪人虽然跟明星比较贴心,但是在处理事情上,容易迁就对方,考虑问题不够客观、理智和长远,并不见得利于艺人的发展。现在,走国际路线的章子怡就已经抛弃了哥哥“另觅新欢”,其海外经纪人是在美国影视圈打拼多年、经验丰富的新加坡人纪灵灵。

与上面的“家庭作坊式”不同,刘烨、孙俪、黄圣依、F4等许多新人,在刚出道时都是由经纪公司花钱包装的。业内人士分析,大的经纪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和财力为艺人的发展做策划、处理演艺事务,对事情的反应更快。不过,由于合约一般有利于负责投资的经纪公司,所以当艺人走红之后,名气和所得往往不成正比,矛盾便由此而生。

言承旭曾指斥经纪人是“吸血鬼”

还有一些艺人选择了“个体户”的形式,如冯小刚徐帆夫妇、陈凯歌陈红夫妇、张国立、郭峰等,有的成立工作室,有的连公司都懒得成立,自主经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也有一些艺人选择关系松散或者自由度较大的经纪约,如章子怡、蒋雯丽、田震、张静初、夏雨等,他们看重的是经纪公司专业的操作和对其职业前景的理性规划。

利益分配弄出“糊涂账”

由于经纪人和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利益分配一般也分两种:一种是属于“小农经济型”的,即由朋友或亲戚担任经纪人的,一般为”二八分成”,即艺人拿收入的80%,经纪人拿收入的20%;另一种则是艺人与团体性质的经纪公司的利益分配,这要根据艺人的走红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阶段。

北京星碟文化公司总经理王晓京说,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开”,而一些当红明星在约满后续约时,经纪公司会主动降到“二八开”,甚至可能出现“一九开”。但经纪公司签下的如果是新人,利益分成一般是“五五开”,这是最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一种分配方式。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说,五五分成对于新人来说是合理的价位,在国外甚至是二八倒开,即艺人只能收利润的两成,八成归经纪公司所有。“因为我们不能忽略这里存在着经纪公司投资的前提,经纪公司要对一个新人进行包装、宣传和培训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而当艺人推出市场后受欢迎才开始有回报。”北京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琛介绍,他们公司关于利益分配的规定是分阶段性的:第一至第三年“六四开”,第四年起为“五五开”,第七至八年为“三七开”,艺人分到的利润会随着他们的知名度提高而有所上升。一般新人签经纪约不仅“纯利润”低而且年限长,一般不会低于五年,比如黄圣依为8年,最近风头正劲的“超女”也是8年,当初王菲签下的第一份合约也有7年。王晓京说:“?至少五年?这个时间段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般三年才是一个新人发展的黄金时代,而到了第五年,经纪公司一般才刚收回成本或者有少量回报。” 有很多明星在突然大红大紫后,常常会和将他们一手捧红的经纪人发生纠纷甚至散伙,黄圣依就是其中一个。1995年以一首《爱情鸟》唱红了大江南北的林依轮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跟公司发生了纠纷:他当初以“倒二八”的比例分成,与公司签了长达五年的合约。两年之后,林依轮终于“忍无可忍”和公司频频发生矛盾,不过这时公司已基本收回了投入,所以也就放他北飞。同在一家公司的毛宁、杨钰莹也先后和公司提出分手,最后都花了20多万元才赎回了自由身。

在内地演艺(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经纪人与明星签约合同)圈摸爬滚打20余年的王晓京被公认为“元老级经纪人”,但仍然经常成为歌手与经纪人纠纷问题的焦点人物———从当年的崔健、陈琳到如今的女子十二乐坊,合约的问题经常令他头疼不已。被他从成都酒吧里发掘出来的陈琳,在刚走红后就和他闹解约。还有一些艺人在红了之后对分成不满,于是开始“红杏出墙”接私活。而经纪人行业存在着漏洞,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王晓京只能无奈地说:“我现在只能说不会犯第二次错误。”现在的他在选择新人时十分谨慎,“虽然现在?超女?十分受欢迎,但是我也不会轻易去签,我要了解她们的市场价值和个人的道德品性后才会决定是否签约。”

黄圣依与“星辉”的纠纷反映艺人与经纪人的矛盾

艺人和经纪都要讲“操守”

北京风尚文化传播公司刘琛认为,艺人和经纪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一、双方互相不了解;二、经济利益的纠纷;三、管理与运营方式的不同;四、艺人的职业操守和素质。他特别强调最后一点,他认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艺人应该为自己做的事负责,履行自己签下的合约。“有些艺人总会哭诉他们上当受骗,但他们为什么不在签约前做市场调查?”

另一方面,内地的经纪人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出现的,发展没有成熟,因此素质良莠不齐。被业界称为“京城四大经纪人”之一的女经纪人郝为认为,专业的明星经纪人必须是一个全能的商人,必须具有现代的商业素养和经营能力,还必须有耐心,有诚恳的品格。“金牌经纪人”陈家瑛也曾说:“我没有把艺人当作是帮我赚钱的机器。我认为不应将艺人最灿烂的时间跟金钱放在对等的位置,而应视他们有如子女。”

向左走

向右走

■反目成仇:

★2005年8月,黄圣依和星辉公司8年的合同刚刚履行了两年,黄圣依就提出解约,星辉公司则坚

决不答应。黄圣依在媒体面前哭诉公司的苛刻待遇,宣称即使以后不在娱乐圈发展也要和公司解约。

★2002年11月10日,F4成员言承旭炮轰“F4之母”柴智屏及经纪公司。他声泪俱下,说自己的一切都被经纪人控制,并指斥经纪人是“没人性,吸血鬼”。从此,F4的热潮退温,据悉是经纪公司封锁了F4的采访。

★2002年,张柏芝和经纪人朱永龙因合约问题对簿公堂。2003年,张柏芝答应付给朱永龙400万元,以求庭外和解,但朱永龙说自己一手把张柏芝捧红,在她身上已经花费了800万元,并指责她“忘恩负义”。他还声称:“等到事情水落石出后,我要拍一部关于?经纪人血泪史?的电影。”

★1998年,歌手蔡依林被前经纪人看中并迅速推出首张专辑,市场反响非常好,但不久她就遭到公司雪藏。据蔡依林说,当时的合同要求她每半年就发行一张专辑,她觉得音乐才华被迅速掏空,无法承受,于是和经纪人以及公司的关系恶化。后来,蔡依林签了新索音乐才“咸鱼翻生”。

★1994年,高林生与广州白天鹅公司的经纪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据悉,当初高林生因为一曲《牵挂你的人是我》走红后,想寻求更长远的发展,所以与公司解约。后来,高林生的成名曲被词曲作者禁唱两年,从此,高林生的歌唱事业一蹶不振。

智屏与朱孝天

■锦上添花:

★王菲和她的经纪人“好妈妈”陈家瑛是行内最“人性化”的组合。王菲把陈家瑛当成干妈,陈家瑛也对王菲以?阿女?作为代号。即使面对王菲无限期退出歌坛这样让她损失巨大的决定,陈家瑛依然能够心平如镜,甚至还为王菲分担媒体的压力。陈家瑛曾说:“有一次我看到杂志上的一个手袋,很喜欢,阿菲竟然帮我找了足足1年,有一天突然拿给我说:?你的手袋呀。?我呆了!她不会说甜话,但只是一个举动,已让我知道自己在她心目中的地位了。”

★陈淑芬对于旗下的张国荣、张学友等艺人来说,也是“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张国荣、张学友二人在转投陈淑芬旗下后,艺术生命都有了很大的转机。而张国荣在2003年4月1日于香港文华酒店纵身一跳

篇三: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在其首部一般有经纪公司“聘用”艺员的字句,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判例中适用的是台湾地区的《劳动法》,美国加州《劳动法典》中

亦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具体情形需结合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界定。

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支付工资,负责缴纳四金等相关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约定艺人在离开经济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演艺活动。

鉴于,如果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劳动条款,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2、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二、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的探讨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考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本文逐一对下列方式的效果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1)约定优先续约权

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一般考虑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合同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立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

(2)约定违约金

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协议规定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

(3)约定损害赔偿金

为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

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4)约定禁止一定时间内为第三人从事演艺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大量判例中显示,“假处分”在台湾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之审判实务中使用较普遍。在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法律不可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明确规定类似台湾的"假处分"或美国的"禁令"的对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近年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诉前保全制度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

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为阻止被告的继续违约行为,尚不能适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的规定。

(5)起诉和解约艺人签约公司

和解约艺人签订新经纪约或演出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会面临因原经纪和约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人和原经纪公司的和约纠纷仅仅发生于原经纪和约的相对方,不牵涉第三人。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如果原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到了禁止令,就可以禁止在法院所辖领域内注册的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演出合同。 因此,和解约艺人签订新和约的新公司,只要不是在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注册,就不会受禁止令的约束。

(6)约定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

在目前的艺术环境下,歌手的成名基本依赖于一首主打歌曲。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只有在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歌手才可以演唱。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歌手只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录制唱片,才可以在演唱会上,商业性礼仪活动中演唱歌曲。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这首歌曲,歌手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

经纪公司拥有歌手成名作的词曲著作权的策略:

1、只要拥有成名歌曲的词或曲著作权即可,无须同时拥有。词曲的著作权通常由不同作者享有。经纪公司在捧红一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

2、成名歌曲不能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歌曲。加入音著协管理后,歌曲著作权人就没有办法来对歌曲进行垄断性控制。任何人只要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歌曲的表演权。

三、艺人应对经纪合同纠纷的理由

(一)合同不公平

公平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判断公平与否应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状况为据,而不能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来判断合同的公平。判断合同的公平不能仅从经济利益上分析,还应与意志是否自由联系起来。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经济利益上的得失显得并不重要。此外,对显失公平提出法律主张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逾期就导致该权利丧失。

(二)经纪公司不尽职

艺人解约时通常会责怪公司没有制定好的宣传计划,没有安排出版某一专辑,没有注意到艺人的安全导致受伤等,总之各种理由都有,目的在于以此为借口,说明经纪公司首先根本违约,因此艺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经纪公司根本违约表现为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目的,即没有帮助艺人提升艺术价值,没有安排演出计划等。对细节性问题,即使经纪公司履行出现差错,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也不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

艺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经纪公司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义务,可主动起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经纪公司赔偿自身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具体的经纪合同条款,确定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属于委托合同,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理区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