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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担保占合同价的多少

担保书2018-12-25 19:10书业网

篇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已经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担保制度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

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在建工程抵押于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产生,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在建工程为抵押财产。《物权法》实施之前,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但该《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比,《物权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效力、保全、实现方式等制度做出全新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担保任何合法债务,而非局限于担保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于任何债权人,而非局限于提供贷款的银行。应当说,《物权法》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为清偿工程欠款提供了一条便捷途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就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就拍卖、变卖在建工程(包括建成后的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文/邢万兵)

篇二:担保合同

第二部分(连带合同)

担 保 合 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在主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到期之日无法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本金及占用费,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代为乙方清偿上述全部款项和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当合同到期之日,乙方无法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本金及占用费,甲方要求丙方代为乙方归还上述款项时、丙方应立即归还以上全部款项,绝无拟议、争议并支付主合同中的相应的综合费用,鉴定评估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等甲方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担保方式

1证担保人地,(含乙方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各保证担保人分别对乙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无限偿还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无限偿还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乙方既有乙方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甲方放弃乙方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如乙方、保证担保人,发生(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征收、征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死亡、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等事项)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保证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第四条担保期限

1保证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为保证乙方上述主协议的履行,丙方担保期限直至投资合同中的投资本金、利率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还清合同终止。

3乙方与甲方就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此担保协议同样生效。

第五条 丙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丙方代为乙方向甲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1)丙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2)丙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2同时,丙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甲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甲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保证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 保证担保人承诺

1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发生以下事项是,丙方于事项始发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及组织结构调整; 丙方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丙方财物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实践;

(3) 丙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 丙方发生其他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的事项;

3乙方到期或展期后仍无能力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资金的,本、息的,丙方自愿承担全部偿还连带责任,并立即归还上述全部款项。

4保证担保人实施以下行动,应提前

(1)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2)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投资资金,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投资资金,有权对乙方和甲方签订的其他投资合同项下投资的资金、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意保证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止发放投资资金,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资金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因乙方,保证担保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保证担保人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4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及时偿还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资金,若不能按时偿还,将按日承担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资金本金额3‰的滞纳金,并以甲方本次为乙方所投资的、本金的总额为基数直到偿还完全部上述款项为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提请 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第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共四页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公证,则另行签订一份。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如有违约,乙方,保证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如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约定的事项或其他情况发生,甲方认为足以影响保证担保人担保能力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满意的担保。

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其他文字性协议,承诺,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提示 甲方以提请乙方、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人承诺:本人自愿以自己(或公司)项下所有财产为本次甲方向乙方所投资的资金做担保,并承担无限偿还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补偿协议

上述投资款项展期或到期后乙方仍无能力偿还的,保证担保人保证:在上述主合同投资款项展期后到期之日或主合同投资款项到期之日,代为乙方向甲方立即清偿主合同的全部款项、利率及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绝无拟议、争议,自愿代为乙方向甲方清偿全部投资款项。

篇三: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结合通用合同条款一起使用。以下为本工程项目的主要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以下 条确定:

1、中标总报价;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 。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5、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额度: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70%

(2)80%

(3)90%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结算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2)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3)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二、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中标浮动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招标控制价—1)×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人工价格调整方法:即对人工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1)根据合同工期的前80%时间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及《浙江省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无信息价的材料,承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差调整。无信息价材料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再浮动。

3、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合同期内,当占工程合同造价1%及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时,允许承包人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调整,调整方法参照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

(3)材料和设备供应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发包人未按照条款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供应材料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是: 。

1、赔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支出(主要指差价、返工停工损失等);

2、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工期违约损失;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全部由承包人采购;

2、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

三、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

(4)保 修

一、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程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一般工程为5年,商品房为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本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

二、保修担保的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可采用的保修担保形式: 。

1、银行保函;

2、保修保证金的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的保修担保应在履约担保完结前出具。

三、各担保部分的保修担保金额将在上述2、3、4、5款相应的保修期满后28天内分别结清。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修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保函结清之前,重新按规定提交未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银行保函或保修金。

(5)工程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一、承包人的工程履约担保金额和方式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

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1、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方式:

(1)银行保函;

(2)直接向承包人提交(支票、银行汇票)。

2、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但保的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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