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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机,助理职称聘任,2012

聘任书2018-12-25 22:14书业网

篇一:关于2012年度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2012年度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校内职称聘任制度,激励优秀人才成长,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专业技术职称内部聘任管理办法》(院字[2009]34号)文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称聘任系列的划分

1.专业教师系列: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等级。申报人员包括从事一线教学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等;

2.行政管理系列: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四个等级,参照专业教师系列标准,结合岗位及个人工作能力进行聘任。申报人员包括行政处室人员及系部管理人员、教学秘书等;

3.校内兼课的管理岗位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聘任一系列。

二、关于职称晋升和续聘问题

1.参加职称聘任的教师均需按要求填写《2012年教师职称聘任申报表》;

2.符合晋级条件的教师按相关规定晋升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将重新确认薪资档级。

三、聘任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按要求填写《2012年教师职称聘任申报表》,由所在部门负责核准;

2.材料审核:人力资源处组织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评审:学院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负责职称聘任的评审工作;

4.学院审批:评审结果上报学院批准后,统一发放聘任证书

四、聘任期及考核

1.校内职称聘任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可连聘;

2.聘期内每学期考核结果记入业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调薪、奖惩或职务任命的依据;

3.聘期内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连续两次期末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原聘任期,降低其聘任等级。

五、关于材料报送

1.时间:2012年10月23日-25日

2.地点:1号楼四楼试讲室

3.报送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技能证及《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聘任申报表》(见附件)

4.职称聘任材料由各部门统一报送,报送前电话预约

六、特聘高级职称岗位设置和破格聘任问题

1.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设置特聘高级职称岗位,人力资源处、教务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协商核定,并进行聘任。

2.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实行破格聘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出具具体意见。

七、关于跨系列聘任问题

1.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在申请聘任时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具有三年及以上本专业教学或实践经验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2.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职称证书的教师,应具备评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所要求的工作年限。未达到年限要求的按实际条件聘任,可考虑职称津贴高靠一档;考取职称两年仍未转为高校教师系列的,其职称档级不再调整;

3.取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职称的教师,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经考察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按实有职称聘任;

4.实习指导教师在职称聘任时,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标准聘任;

5.上述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处

2012年10月20日

篇二:三分关于2012年职称聘任工作的通知

转发路桥集团《关于进行2012年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聘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分所属各单位(部室):

根据路桥集团的工作安排,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开始了。工作要求如下:

一、2012年6月7日前将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证、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的原件和电子扫描件报到党群部。

二、将“年度聘任人员基本情况表”(“办法”附件1)和“年度续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办法” 附件2)在2012年6月7日前一并报到党群部。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不要漏报、错报。

联系人:薛东明

联系电话:67585934-2404

附件:《关于进行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的通知》

路桥集团三分公司党群部2012年5月31日

关于进行2012年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聘任工作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路桥集团专业人员队伍的管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职称聘任工作安排如下:

一、 归口部门:集团组织人事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二、 时间安排:

6月1日-6月10日各单位完成年度初聘人员和续聘人员

资格审核

6月10日-6 月20日 组织人事部进行资格复审、发文备案 6月20日-6月30日 各单位履行聘任手续、报备

三、具体要求:

1、资格审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2012年6月10日前将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证、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和资历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电子扫描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其中资历是指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

组织人事部审查无误后将材料原件返回子公司(分公司专

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留存)。

各单位报送上述资料时还要将“年度聘任人员基本情况表”(“办法”附件1)和“年度续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办法” 附件2)的纸质盖章版(一份)和电子版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2、发文聘任:各单位在组织人事部发文备案人员范围内根据聘任原则和实际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时间必须在获得聘任资格时间之后,具体聘任时间由各单位确定。各单位履行聘任手续后需要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统计台账”(“办法”附件3)纸质盖章版(一份)和电子版报组织人事部备案。6月30日以前完成。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严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责任人的岗位任职资格。

4、各单位要将“办法”传达给每位员工,使符合条件人员能够及时提出聘任申请。如果因个人原因错过年度聘任,不再进行补聘。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欣慰,电话67042150。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三:2012中高级职称评定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

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东方电机,助理职称聘任,2012)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建设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其中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或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勘察、测绘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

程。

第三章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工程建设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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