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燃料油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2019-01-14 10:34书业网

篇一:燃料油销售合同

燃料油销售合同

(单笔销售非授信)

合同编号:20110715

甲方 (供方):镇江长亨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东吴路183号 联系人: 魏健电话:13775327707 乙方(需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声明和承诺

1.因乙方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导致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普通燃料燃烧或溶剂调和或使用有充分了解。如将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他用或再销售的,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按照执行:

1.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第一承运人承载工具时起转移给乙方。

2.乙方自提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若乙方逾期提油时,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期限,按照执行: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油品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凭提油单(卡)在甲方指定地点 提货。

第六条 运费及其他费用

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杂费、保险等),承担方式为

第七条 验收

1.质量验收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2.数量验收依据:按照如下执行。

(1)以甲方出库计量单为准;

(2)以第一承运人装船(车/罐)计量数量为准;

(3)以卸(装)货码头船舶商检数量为准;

(4)其他

3、验收方式: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由双方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先由甲方与承运方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进行装货验收,在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乙方与承运方进行卸货验收,各验收人员均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对油品数质量异议的,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签字确认,否则,异议无效。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将封存油样送交共同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油品质量最后认定依据。如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承担。

第八条 损耗

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作为基准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小于3‰的,以基准数为结算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大于3‰的,以实收数加3%作为结算数。

第九条 结算

1.结算数量: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3款和第八条约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

2.结算方式:按照 执行

(1)款到发货。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向乙方开出提油单(卡),安排发货,并开具发票。

(2)其他:

3.甲方收款账户: 账号: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账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任何口头约定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经质检机构检验,因甲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2.甲方迟延供货,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交付货物部分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迟延供货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迟延供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自延迟第一日起,加收30-50元/吨仓储费。逾期提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除按逾期提油当日和合同约定价格中高者为结算价格外,乙方还应承担逾期提货违约责任。

4.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实际提油量少于合同约定量时,按照不足部分货款的 ‰赔偿给甲方。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逾期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乙方不能按时结算;②乙方提供的证明失效;③有证据证明乙方失去偿债能力。

7.其他: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或战争、暴乱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对方书面通报情况,并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消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视情形可全部或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不能提交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除外。

2.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5天,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 方式。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上下浮动10%以内)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2.甲乙双方对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和提供的除外。

3.合同一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式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篇二:燃料油买卖合同(样本)

燃料油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090314A

签订地点:佛山三水

签订时间:2009-03-14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买方决定向卖方购买燃料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合同,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

二、质量标准:

三、数量: 吨±5%(由卖方决定)。

四、价格:单价¥ 元/吨(该价格是双方预测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后共同确定的价格,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

五、货款总额:人民币 整(¥ 元)。

六、提货时间: 七、提货方式及费用负担:买方自提,买方委派车辆到海盛达油库提油,费用由买方自理。

八、数量、质量的验收:

1、数量:以卖方地磅过磅数量签收单为结算依据。

2、质量;提货时双方封样,若对质量有异议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质量符合标准。卖方在收到买方异议后,应与买方协商方法或双方指定共同认可的公证机构进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九、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十、货权转移:买方全额付清货款后,货权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十一、风险:货物一经通过买方驳船法兰口、油罐车或买方指定卸油接口处时,一切风险及费用将从

卖方转移给买方。

十二、违约责任:(1)如买方逾期付款,买方应按逾付金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七的利息给卖方,并按未

付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合同签定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1)如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时交货,或卖方评估买方财务状况不足

以履行本合同支付义务,卖方可选择取消合同或协商延期执行,卖方不赔偿买方任何损失。

(2)如买方不在本合同限期内提清货物,卖方有权终止供货或向买方按2元/吨*每日计收代储费。 十五、合同的终止:本合同以买方已付清全部货款或卖方提出终止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十六、合同生效:

(1)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买、卖双方盖章并签字即时生效。

(2) 合同用传真签署时,买方应在收到合同传真即日或在合同发出后12小时内签署并传真给卖方(传真0757-87562000)。逾期签署或未在规定的时间传真给卖方,卖方有权取消合同。

卖方: 买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篇三:燃料油购销合同123

油品购销合同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

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在乙方自提时,乙方逾期提油

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 验收时间:若甲方配送的,乙方可现场监卸,如有异议须在卸油过程中及时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自提的,须在乙方罐车或其他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 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轮、油驳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3‰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油品数量误差在±3‰之(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内的,以提油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5、 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或中石化标准。

6、 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

1、 结算内容:油品货款、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延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等。结算数量以提油单(卡)记明的数量或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 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电汇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

2、 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卖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

传真通知买方,但卖方不负违约责任。

3、 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 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九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

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一致。

2、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

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包括相当区域范围内的脱销或缺货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

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能不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