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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期限

采购合同2019-01-14 12:10书业网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参考)

第三部分 授予合同

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参考)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和竞标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六)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专用条款

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方和监理方分别提供不少于 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 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

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臵。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订协议。

十一、工程验收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提交至市采购中心。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 天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中心。

十二、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缴纳的竞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委托市招管办代为保管)。

十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及图纸深化设计已包括在竞标报价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结算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取;竞标文件规定的独立费、暂定价不下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额计入。

(二)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量完成50%时,付合同总价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同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审

计决算完毕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5%;工程正常使用一年后,经甲方确认无

质量问题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

十四、工程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

十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造成原因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3‰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延期超过日,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甲方不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等),并相应顺延工期。

5、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六、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采购中心审核后实施,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谈判文件和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市政府采购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编号:SZWK2013-X-239号(社1304-29) 甲方: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平江新院 联系人:王昕

乙方:吴江市百盛家交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祖虹

备案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备案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电话:0512-68268528

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WK2013-X-239号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合同由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成交通知书、乙方的询价响应文件和询价采购文件 2.1.5有关图纸

2.1.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 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 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 合同条款成交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 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7.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7.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7.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7.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 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8.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9、检验和验收

9.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产地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 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

1.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甲方违约责任

13.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乙方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6、索赔

16.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 出索赔。

16.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 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 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 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 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 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7、合同的解除

1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1.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第二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篇三:政府采购货物合同书

政府采购货物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招标编号:

甲方:(招标人)

乙方:(中标人)

1.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日 (采购单位)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或成交)结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投标文件(或询价文件),乙方必须完全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

2.合同文件

2.1本合同条款。

2.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2.3开标一览表。

2.4变更补充文件。

2.5技术规格及要求。

2.6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2.7其它。

上述所指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相补充和解释的,但是有模棱两可或

互相矛盾之处,以其所列内容先后顺序为准。

3.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配臵、技术参数、数量及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包括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4.合同的范围,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4.1合同的范围:仅指 (采购单位)

的项目采购。

4.2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内完工。

4.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4交货方式:乙方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到位。

5.合同条款及特别条款

5.1货物验收:

5.1.1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产品资料的整理,作为甲方收

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的主要依据。

5.1.2 甲方应认真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或是相关技术规格与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5.1.3 验收:

⑴到场验收:

⑵招标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如因此造成付款推迟十五个工作日,并没有正当理由书面向中标人提出的,视为已验收合格处理。

5.1.4 货物试运行期间,乙方都要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服务,解决

出现的所有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5.1.5 甲方根据上述第5.1.3条规定进行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根据本合

同质量保证条款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5.2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及故障处理

5.2.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

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按厂家承诺实行“三包”。

5.2.2 乙方提供本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年,

如乙方提供本身质量保证期超过 年以上的,要根据乙方提供质保期执行。在质保期内发现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方、乙方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2.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

5.2.4 乙方须在质保期限满后提供全部货物的终身免费维护,因人为因素

出现的故障(或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不在免费维护范围内。如货物出现故障需维修,乙方只收货物维修的材料费。

5.2.5 乙方应提供产品保修卡按产品规定保修期限及内容以及服务厂家的

其它承诺条款实行保修,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卡。

5.2.6 乙方应对甲方的货物实行终身维护。

5.2.7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要进行技术培训。

5.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5.3.1 乙方须交纳 元履约保证金后。

5.3.2 在履约期间,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承诺的,甲方可以向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5.3.3 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履约责任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5.3.4 货物的质保期限至少为 年。质保期满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如乙方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及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问题,甲方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予返还其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因出现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产生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6.违约行为

6.1乙方有下列行为将作为违约:

⑴逾期交货及延迟竣工,不可抗力除外。

⑵交付货物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质量等跟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相关承

诺存在着不符,并私自降低货物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质量等。 ⑶本次招标设备及各种配件、易损件的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⑷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只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⑸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的伴随服务。

⑹没有按本合同提供质量保证期。

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6.2甲方有下列行为将作为违约: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或逾期延迟验收。 ⑵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7. 违约责任

7.1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1条的,将受到以下制裁:

⑴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1条第⑴款时,乙方应按合同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为止。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其中违约金由甲方从应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三十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追加乙方承提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⑵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1条第⑵款时;一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而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而造成交付延期的,则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二是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三是甲方也可以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并追加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⑶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1条第⑶-⑹款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其质量保证金,并追加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⑷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因乙方违约行为此造成的损失超出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2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2条的,将受到以下制裁:

⑴违反本合同条款第6.2条时,甲方应按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货款的百分之五。 ⑵乙方可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加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8.付款方式

甲方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全部货款汇入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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