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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9-01-14 12:17书业网

篇一: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协议书

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职责,甲乙双方就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事项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委托乙方代理。

二、甲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委派1名分管领导及1名熟悉本采购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3、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审定确认采购文件。

5、协助乙方答复供应商对除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文件中的格式性条款(投标人须知、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和投标文件格式)和开标过程、中标结果以外的质疑。

6、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7、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8、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9、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履行合同,办理 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手续。

三、乙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制定采购工作计划,根据甲方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的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4、发布采购信息和公告。

5、接受投标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6、受理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7、采购文件澄清及修改工作。

8、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退付、代管工作。

9、邀请监察、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

10、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1、组织开标、评标会,复核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成交信息。

13、组织、协助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乙方免费代理甲方的委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采购文件由乙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人收取,甲方不得参与标书收入分成。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由甲方分送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甲方: 乙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南 宁 市 政 府 采 购

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服务协议(监理) 合同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甲方确定乙方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并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监理工作。

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贰年,从2014年7月1日起2016年6月30日止。

3、合同费率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南财投审[2008]30号文相关规定下浮系数 %。

4、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4.1 乙方原缴纳的的投标保证金万元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至兴宁区财政局转市财政专户(如有)。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无违约情况,待合同期满后,乙方提出退付申请经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无息退还。

4.4 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5、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6、合同生效及其它

6.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

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6.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中标通知书

(2) 委托协议书

(3) 授权委托书(明确在兴宁区办理定点业务授权委托人及联系方式,如有更改请另行通知甲方进行更改)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0.6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三: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协议书

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协议书

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本协议所指的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网上询价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进行采购的代理机构,乙方是指参加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的网员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对参加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的投标人实行网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网员申请材料,乙方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查合格,并缴纳网员保证金(公务用车类网员保证金10000元,其他网员保证金5000元)后,才能成为网员单位,同时授给网员商号和密钥,并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网网员管理栏注册。乙方成为网员后,即可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报价。当乙方要求退出网员资格时,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网员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网员保证金如数退还(无息)。

第三条 甲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网上采购信息(从发布采购信息到截止时间为止原则上为1个工作日),在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条 甲方对网上询价采购的货物采用最低价定标原则。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且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取最低价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当采购项目只有一个投标人,且其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时,即为成交供应商;当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当无人报价时,或当成交供应商和候选供应商因故不能履约时,甲方可重新上网采购。

第五条 在网上采购过程中,当甲方计算机网络系统遭遇病毒破坏或发生其他非人为故障导致采购不能正常进行时,甲方应及时告知,故障排除后再重新上网采购。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申请网员资格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第七条 乙方所取得的网员资格仅限本身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网员商号和密钥并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被他人盗用,其后果自负。

第八条 乙方在报价时对网上询价项目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臵、供货时间等采购内容应进行充分了解和核查,以保证投标的有效性。

第九条 乙方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合同范本签订合同,联系供货事宜。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

除其部分或全部网员保证金,并可暂停或取消其网员资格:

1、提供虚假网员申请材料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向甲方或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中标后弃标或拒签合同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受到用户有效投诉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扣除其10%—30%的网员保证金,并暂停1—3个月网上采购活动。

2、乙方中标后擅自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甲方扣除其50%的网员保证金,并暂停3-6个月网上采购活动。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含配件)被用户投诉或举报为假冒伪劣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扣除其全部网员保证金,同时取消网员资格,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活动。

4、以上扣除的各项保证金数额,乙方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甲方将按其为自动退出网员资格处理。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除按本协议处理外,甲方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或乙方被取消网员资格之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地王群楼建委大楼七、八楼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5555269

传真:5555269

邮政编码:530022

开户银行:建行新城支行营业部

账号:45001604255050512727

年 月 日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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