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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承揽合同2019-01-18 04:35书业网

史某某与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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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67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铁成,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史某某于2009年9月4日之前支付上海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7,0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66元由史某某自愿承担;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09年8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李媛 代理审判员 彭辰 书 记 员 范庆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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