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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转企改制方案

方案大全2019-01-18 10:09书业网

篇一:改企方案

山东省XXXX院转企改制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由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实施方案。现将我院改企转制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XXXX院成立于 年,是集 为一体的省属科研设计单位,为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现为XXXXX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地处,占地面积 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划拨。截至 年 月 日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现有职工 人,其中在职职工为 人(其中含合同制职工 人),离退休人员 人。

1986年我院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的要求,经费来源由全额拨款改革为自收自支。1987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一直到1994年。1994年省政府下发了鲁政发〔1994〕33号《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我院与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脱钩转入省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此我院养老保险与社会脱节。1998年开始拖欠离退休人员“两费”和在职职工工资及医药费。2002年我院被核定为省属“特困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费虽由省财政保障机制予以解决,但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仍然完全依靠单位负担,形成了单位无力支付,养老保险又未纳入统

筹,两头没有着落的困境。致使设计院市场竞争力丧失殆尽,经营极度困难。由于长期拖欠各种费用,职工情绪激动,退休人员多次出现集体上访甚至进京诉求,迫切需要解决现实问题。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属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先由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然后再按省有关规定转制。通过“事改企”,规范劳动关系,加入各种社会保险,兼顾各方利益,实行老人老办法,离退休(含内退)人员的待遇按事业单位同等办理,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和现有在职人员,解决设计院拖欠职工医药费、退休金、工资和负债等历史遗留问题,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改企后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谋求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改企中妥善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企前已经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及拖欠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经审核,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三、改企基准日和体制转换

改企方案批准日为改企基准日。

改企后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可重新更名或继续使用山东省XXXX院名称,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履行改企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省XXXXX对省XXXX院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使用的房屋、土地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和资产损失认定申请。省XXXX院依据财政部门对损益的批复文件调整账务,并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后,财政部门核准评估项目并确定向改企后的国有企业划转资产。以改企方案批准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改企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四、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待遇衔接

(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

1、改为国有企业后,XXXX院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内部退养;不符合内退条件或符合内退条件而不愿退养的职工,转入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改企后的国有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转入企业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转入改企后的国有企业人员在改企前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改企后的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改企时选择辞去公职的人员,本人须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设计院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辞去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和辞职补助金核

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准予辞职的人员,按规定计发辞职补助金和一次性补贴。

辞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并按在职职工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设计院将辞职人员个人档案、改企时给予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转交省职业介绍机构,待辞职人员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职介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储存额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改企前,单位要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解决房改遗留问题,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尽快结束房改工作,并将房改最终结算资金纳入改制成本,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

1、设计院改为国有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专类登记和管理。改企后的国有企业自改企基准日起,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因设计院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年限。

2、院改企时,按规定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包括转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并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转入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作为计发编制内的在职

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根据。给予转入企业人员的一次性补贴,在改企后的国有企业首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设计院改企前已为合同制人员办理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企后先注销原有登记,再办理企业参保登记,而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1、设计院改为国有企业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变,所需资金按鲁财社〔2002〕14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决。退休、内退人员随改企后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我省各类事业单位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山东省XXXX院改企转制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在改企转制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没有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必须按照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至改企基准日。山东省XXXX院改企转制后,其单位和职工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并交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4、改制后,单位为职工保留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到法定退休年龄。

篇二: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2008年11月,中央编办下发印发并内部传达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三大类别,其中第二类从事公益服务的“真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第一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而第三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转制成为企业。

在上述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人员安置方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非常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

人员身份复杂:在经营性事业单位中,除了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外,也有一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与部分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同时,还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情况,人员身份非常复杂;

人事(劳动)关系复杂:由于各类人员的身份不同,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存在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也较为复杂,一般而言,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人事管理关系,以与一般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区别。在普通企业中,员工要么在职,要么离职(少数情况下有请长假现象),在企业中退休的人员都已纳入社会化管理;而在经营性事业单位,除了在职、离退休状态之外,还存在一些如停薪留职、病休、内部退养及其他一些长期脱岗的复杂情况;

单位性质复杂:由于各事业单位成立的原因不同,按其事业经费来源,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情况;

适用的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不明:现在我国的劳动人事法规,对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对企业用工有《劳动法》等调整,惟独事业单位没有一套整体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工资福利、职工培训、考核奖励等缺乏较高层次的规范;

现行工资制度体系复杂:自建国以来,事业(及机关)单位历经四次工资制度改革,现行的工资体系和企业通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相比,对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又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体系,并且各系统、各地事业单位转制情况差异较大,除了国家规定的职等工资、岗位工资等项目外,很多事业单位还有项目(课题)工资、兼职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股分红等多种工资模式,有些较早进行转企的单位也实行企业化的薪酬制度,如年薪制等,复杂的工资体系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各

行业盈利水平不一致,更加大了人员安置工作中确定各类人员转企后薪酬标准的复杂性; 养老和社会保障情况复杂:现有众多事业单位仍然实行着“退休制度”,由单位负责养老,职工退休待遇与在职时几乎没有区别,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与企业职工相差甚大。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保障的的巨大差异,使得解决离退休人员(及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成为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事业单位在转企过程中,必然会对部分机构进行撤、并、转制,基于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如何分流、安置现有人员,以及确定人员的各项报酬、待遇,是事转企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中人员安置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考虑到经营性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在事转企工作中,一个合理的人员安置方案,应当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1. 定范围:首先明确所安置的人员范围。事业单位改制在各地、各行业开展的情况很不一

致,改制的力度、步伐也不一样,有些单位是全面转企,有些是部分转企,因此必须首先要明确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员。安置范围一般包括改制单位的在册所有员工(含离退休),及不在册,但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有些地方称之为“合同工”)。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员工,和改制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容易厘清,一般不在人员安置范围之内体现;

2. 定基准:明确一个基准日期,以作为确认所有人员身份、编制、在岗在职状态的基准;

3. 定身份:即采用什么方式如何确定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目前,各事业单位的编制

管理情况也较复杂,尤其是很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不需要财政拔付事业经费,很多地方的编办对各单位申报的编制通常不予严格限制,只要单位具备支付能力,均予以批准,同时也放宽了对出入编流程的管理。因此,在确定人员身份时,必须结合当地编办的具体规定,结合改制单位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结合人员档案予以确认;

4. 定去向:人员安置的完整表述应为“分流安置”,对安置范围的人员,有些是转制后企

业不能接收的,必须予以妥善分流,包括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买断工龄、向外分流和身份转换等多方式,在必要时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对拟接收的人员,也要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安置人员的意愿,以顺利完成所有员工的身份转换工作;

5. 定合同:根据转企前对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据《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和进入转制后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初次转企时,如员工提出,转制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已与转制单位订

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如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定岗位:在事转企过程中,必然对原有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相应

地对部分人员的岗位进行改变,因此在方案中也要明确对各类人员进入转制后企业的定岗办法;

7. 定薪酬:在转制后,原有的各类事业单位工资体系都应当逐步转变为现代企业的薪酬体

系。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稳定的社会局面,可将安置人员原有收入的合理部分暂定为进入企业后的薪酬标准,待转制工作完成后,通过科学的调研,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套改办法;

8. 定待遇:对于离退休人员,需要保证其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在我国社

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明确规定离退休(含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是稳定人心,实现转企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内容;

9. 定资金来源:目前为保证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地一般采取社保承担按企业方法

计算的标准部分,差额由转制单位统筹解决,差额部分包括了基本退休待遇和医疗待遇。同时,为支持各地事转企工作,一般都有5年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社保承担部分事业退休与企业退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此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需具体了解)。由于离退休人员标准、差额等计算与发放较为复杂,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人员安置方案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方法

在人员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清晰地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是制定整个方案的关键内容,分类方法和标准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到安置方案编写的水平。建议按如下逻辑进行人员的分类

首先按是否在册进行分类,此处的“册”指转制单位的人员花名册。经营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较严格的人事管理,花名册上的人员一般包括了和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所有(含离退休)人员;

其次按是否具有事业编制身份,是否具备事业编制身份,对其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巨大,因此也是人员分类中的重点,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事业编制的认(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事转企改制方案)定办法予以详细的说明。在具备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通常不需要区分是否有签订“聘用合同”;

再次按人员在岗状态,不在岗主要指离退休情况,另外,事业单位可能存在一些人事(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人员,包括一些停薪留职人员,不在岗但仍然与现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的人

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位的情形,对于该类人员,应当首先与改制单位厘清人事(劳动)关系,再行安置;

其他特殊人员,极少数劳教、正承担刑事责任、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中的人员,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予以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人员如侦查程序结束且无弄事责任者,可再行与转制单位协商安置办法。

篇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刘志慧

——兼谈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其知识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方式选择、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诸如债权担保、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律师可就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工作。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合伙人,济南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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