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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案系统提供的处罚情节

工商税务2019-01-19 10:19书业网

篇一: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第一步·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一、线索来源

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比如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包括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从计算机网络上发现线索等等。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各级办案单位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不少地方这类案件占结案数一半以上。

2.从检举、申诉中发现。包括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体等受害人的投诉中发现,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检举违法行为,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线索的重要来源,过去、现在和将来均会如此。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3.15”投诉网络由消费者申诉中不断发现违法主体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将越来越多。

3.有关部门转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同公、检、法及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密切,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可能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移送的案件或线索中获取案源。

4.上级交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是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上级交办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广,如群众来信来访、其他机关转来等。上级机关还有权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使用上述协调、指导职能,组织有效的“战役”性执法办案活动,均取得显著成效。

5.当事人投案,自述。这类情况多见于共同违法中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后果出乎预料,迫于艰难的处境而投案。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大部分是大案。如一些单位或个人购买自用的走私汽车因无法上牌,在强大的打击走私浪潮中,只好主动投案,希望从轻处罚的事例曾普遍发生。

明确线索来源途径,有利于执法人员理性地注意寻找案源,不让可能有价值的线索从身边悄悄溜走。

二、线索管理

集中管理,即时初查,是用好线索的基本原则。各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应由专人集中登记管理,根据轻、重、缓、急应于当时、当日或次日交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初审,其中重大线索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线索初查及案前调查。初查的基本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事实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事实的发生地是否在管辖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地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责情节等。线索初查应当注意及时、保密,注意工作方法。根据线索的明朗程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初查:

①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资料;②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 ③直接向当事人或其合伙人进行调查; ④对有把握的违法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初查中,可以将上述几种方式并用,如可以先收集资料,经过现场暗访再进行现场检查,随之询问当事人。发现紧急情况的,应当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向领导报告,以免贻误战机。

线索初查后,必须及时进行处置:①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②对于无违法事实发生或虽有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发生于两年前的不予立案。③对于超越本局地域管辖范围的,马上报告上级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④对于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职能的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线索的处置情况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提交线索的单位或检举揭发人。

三、报批立案

立案,即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案件成立。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即时处罚的案件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调查处理之前,均应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紧急情况时,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只有经过正式审批立案的案件,才能保障此外一系列具体检查、询问、采用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情节、

手段如何等等。凡经过初查,办案单位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填写立案报告表,上报立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违法事实。包括已掌握的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生了何种违法事实,该行为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就立案之时而言,所掌握的违法事实还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待于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予以查明。如某县工商局经检科接到群众检举后,派员于1999年元月某日对××镇××村李某院子调查访问时,发现正在制造五粮液酒的现场,办案人员在当即进行的检查中,发现了商标、酒瓶、散酒、已装成箱的“五粮液”及封口机、打包机等工具,李某及两名小工在现场。李称房子是租给姓吴的,造冒牌酒是吴某所为。本案在当日下午立案,此时,无需确立应在此案中承担行政责任的该是谁,也无需证实其活动于何时开始,制造了多少等等。换言之,只要在这个确切的地点发生了制造冒牌酒的基本事实,就可以将其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

据。任何案件,在未下达处罚决定之前,相关行为均处于涉嫌违法状态。经过对案件的初查,在确定立案之时,办案单位一般都能明确地指出,相关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一种具体行为常常同时违反若干个法律法规,引起多种法律后果,如上述制造冒牌酒的案件,就涉嫌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等等,确定填写立案的法律依据之时,应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贴切性,结案时的操作方便等因素,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还应考虑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授权问题。在立案之时,列出的法律法规往往只填明一种即可。这是因为立案之时当事人仅为涉嫌违法状态,所以即便在定案处罚之时,查明其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也属于正常执法。

③确定主办人员。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在报告立案之时,必须确定两名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本案的主办人员。主办人员一经确定,除发生回避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在两名主办人员中,还必须有一名本案的负责人,报告列名时,应分出先后,以便责任落实。同时,在主办人员中,应由一人负责管理案卷调查材料,以避免材料散乱丢失的情况发生。

④预计结案时间。为发挥行政执法快捷的优势,在立案之时,根据不同案情对预计结案时间作出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采用强制措施扣留财物的时间作了限制。而且,这也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形势的需要。

⑤批示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名报告,经局长(含分管副局长,下同)签名批准立案。根据案件的管辖区别,批准立案的机关不同。凡属于基层工商局按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一般案件,由基层工商局局长批准立案;对需要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案件,由原发照机关立案;对法律有专门管辖规定的案件,由有权管辖的机关立案。比如,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省或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须经国家工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管辖立案等。经局长签字批准的立案报告表,除上报备案单位留存外,必须随附案卷一份。

经有权管辖机关局长批准立案后,本案即进入了首长领导、部门负责、专人承办的办案调查程序。主管立案备案工作的上级部门,应当根据立案情况,随时对办案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立案案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执法的监控下,开始有序地进入了调查阶段。

第二步·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可以依据多种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认真掌握、组织实施好现场检查,是对办案单位的基本要求,而现场做好检查工作,则是办案人员的重要基本功。

一、现场检查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中进行的现场检查,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人较量。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一)时间性强。现场检查是针对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的检查,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转移。因此,执法人员能否适时进入现场,抓住现场,非常关键。兵贵神速,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应立即进入情况,聚精会神地利用有效的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可以说,赢得时间,就赢得了本次检查甚至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胜利。

(二)客观性强。现场检查的对象,均具有客观存在的特征。而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检查,则正是要以固定提取证据的方式,反映其与案件事实相关并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见,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所追求的,就是现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干预性强。现场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经营。这种检查必然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其制止违法的效果肯定是显著的,但是,这种强有力的干预,难免涉及当事人的其他权益,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违法经营之时,检查活动对其合法经营部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由此,执法人员应当尽量降低干预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现场检查的意义

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场检查是制止违法的重要手段。现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为制止现场违法行为,而经常采用的执法手段,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财物、场所,执法人员的检查活动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现场所形成的威慑力,足以使当事人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由此,达到制止违法的目的。

篇二:工商办案七步骤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第一步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一、线索来源

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比如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包括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从计算机网络上发现线索等等。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各级办案单位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不少地方这类案件占结案数一半以上。

2.从检举、申诉中发现。包括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体等受害人的投诉中发现,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检举违法行为,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线索的重要来源,过去、现在和将来均会如此。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3.15”投诉网络由消费者申诉中不断发现违法主体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将越来越多。

3.有关部门转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同公、检、法及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密切,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

法对司法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送有关主管(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工商办案系统提供的处罚情节)部门的规定作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可能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移送的案件或线索中获取案源。

4.上级交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是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上级交办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广,如群众来信来访、其他机关转来等。上级机关还有权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使用上述协调、指导职能,组织有效的“战役”性执法办案活动,均取得显著成效。

5.当事人投案,自述。这类情况多见于共同违法中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后果出乎预料,迫于艰难的处境而投案。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大部分是大案。如一些单位或个人购买自用的走私汽车因无法上牌,在强大的打击走私浪潮中,只好主动投案,希望从轻处罚的事例曾普遍发生。 明确线索来源途径,有利于执法人员理性地注意寻找案源,不让可能有价值的线索从身边悄悄溜走。

二、线索管理

集中管理,即时初查,是用好线索的基本原则。各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应由专人集中登记管理,根据轻、重、缓、急应于当时、当日或次日交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初审,其中

重大线索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线索初查及案前调查。初查的基本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事实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事实的发生地是否在管辖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地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责情节等。线索初查应当注意及时、保密,注意工作方法。根据线索的明朗程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初查:

①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资料;

②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

③直接向当事人或其合伙人进行调查;

④对有把握的违法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初查中,可以将上述几种方式并用,如可以先收集资料,经过现场暗访再进行现场检查,随之询问当事人。发现紧急情况的,应当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向领导报告,以免贻误战机。

线索初查后,必须及时进行处置:①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②对于无违法事实发生或虽有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发生于两年前的不予立案。③对于超越本局地域管辖范围的,马上报告上级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④对于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职能的违法行为,立

即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线索的处置情况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提交线索的单位或检举揭发人。

三、报批立案

立案,即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案件成立。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即时处罚的案件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调查处理之前,均应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紧急情况时,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只有经过正式审批立案的案件,才能保障此外一系列具体检查、询问、采用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情节、手段如何等等。凡经过初查,办案单位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填写立案报告表,上报立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违法事实。包括已掌握的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生了何种违法事实,该行为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就立案之时而言,所掌握的违法事实还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待于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予以查明。如某县工商局经检科接到群众检举后,派员于1999年元月某日对××镇××村李某院子调查访问时,发现正在制造五粮液酒的现场,办案人员在当即进行的检查中,发现了商标、酒瓶、散酒、已装成箱的“五粮液”及封口机、打包机等工具,李某及两名

小工在现场。李称房子是租给姓吴的,造冒牌酒是吴某所为。本案在当日下午立案,此时,无需确立应在此案中承担行政责任的该是谁,也无需证实其活动于何时开始,制造了多少等等。换言之,只要在这个确切的地点发生了制造冒牌酒的基本事实,就可以将其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

②法律依据。按“法无明文不罚”的原则,立案时必须列明其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立案依据。任何案件,在未下达处罚决定之前,相关行为均处于涉嫌违法状态。经过对案件的初查,在确定立案之时,办案单位一般都能明确地指出,相关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一种具体行为常常同时违反若干个法律法规,引起多种法律后果,如上述制造冒牌酒的案件,就涉嫌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等等,确定填写立案的法律依据之时,应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贴切性,结案时的操作方便等因素,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还应考虑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授权问题。在立案之时,列出的法律法规往往只填明一种即可。这是因为立案之时当事人仅为涉嫌违法状态,所以即便在定案处罚之时,查明其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也属于正常执法。 ③确定主办人员。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在报告立案之时,必须确定两名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本案的主办人员。主办人员一

篇三: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效率,降低执法办案成本,规范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县区工商局所辖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列》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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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 警告;

(二) 罚款5000元以下(含5000元);

(三) 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

(四) 没收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非法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

第八条 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 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超过

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

(二) 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提供虚假登记

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 公司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四) 商业贿赂行为;

(五) 违反直销监管法规的行为;

(六) 县区工商局无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 - 2 -

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由工商所所长做出。案件核审由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法制员不得核审本人主办或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立案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值较大,拟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可能超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额度的,则立案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已经立案的应当报县区工商局负责人补办立案批准手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也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做出。案件核审应当由县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拟扣留、查封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应当报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取扣留、查封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听证的,由工商所负责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其派出机关县区工商局提出。

当事人对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听证的,由县区工商局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报告听证结果。处罚决定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审批签发。当事人对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其上级工商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 3 -

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做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县区工商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工商所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设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经验并由县区工商局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工商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六条 县区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工商所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水平。定期组织案件抽查、评查。发现所查案件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区工商局应当根据所属工商所执法人员、执法质量情况委托所属工商所直接以其名义办理有关案件。对具备委托条件的工商所,可先予委托。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暂不予委托。

第十八条 各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开发区分局、专业分局及其下设的工商所,直接以市工商局名义办理有关案件。

第十九条 各县区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委 - 4 -

托其所属的直属机构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办理有关案件。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区工商局包括区工商(分)局和试验(实验)区分局。

第二十一条各市局应就贯彻执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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